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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明律师、于占达律师辩护的Z某涉嫌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获不起诉处理

发布日期:2024-11-11

厚启讯:近日,张金明律师、于占达律师辩护的Z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获不起诉处理。

基本案情:Z某在拼多多注册店铺并销售某品牌牙膏,2020年3至2021年6月期间,其通过“一键代发”的模式向“上家”L某进货并销售。2024年3月,Z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抓获归案。2024年5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指控其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5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余元。

争议焦点:1.Z某对于从L某进货的牙膏为“非正品”是否“明知”;2.公安机关指控Z某的销售金额是否准确;3.Z某销售金额、获利金额能否认定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辩护思路:张金明律师、于占达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向Z某详细了解了进货、销售情况,并仔细查阅了全部案卷和店铺销售数据,Z某明确其对于销售的牙膏为“非正品”是明知的,但公安机关认定的销售金额有误,两位律师最终确定了“降金额+促和解”的辩护方案。此后,两位律师第一时间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提出销售金额认定有误,应当将其中的刷单金额予以核减,并提供了具体的依据和书面申请;同时,争取当事人意见后,两位律师积极与受害品牌方沟通,通过多轮协商,促成当事人与品牌方达成和解。两位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Z某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起诉处理意见,具体如下;1.本案应对刷单金额予以核减,按照8万元认定销售金额,且Z某获利金额较少,未达到《刑修十二》所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2.在“一键代发”模式下,Z某不接触货品,实质上是帮助“上家”销售,应认定其为“从犯”;3.Z某较早停止销售,归案后,如实陈述,认罪认罚,与被害单位达成和解并获得谅解。

处理结果:承办检察官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将刷单金额核减,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对Z某做出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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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的成功辩护,使当事人回归正常的工作、生活,对其子女和家庭影响降到最低,当事人为表感谢,向张金明律师、于占达律师分别赠送了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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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明,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党支部副书记、金融犯罪辩护部主任,杭州市律师协会拱墅分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对于金融类(外汇、期货、集资)犯罪、食品类犯罪、数字币相关犯罪具有深入研究,办理了大量相关疑难、复杂案件,经验丰富,成效突出,不乏获得无罪(终止侦查、不起诉)、缓刑、从轻、减轻处罚等结果。联系方式:18968045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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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占达,企业合规与反舞弊部主任,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犯罪学学会会员、企业反舞弊联盟浙江区域召集人。

业务领域主要为刑事辩护与控告、企业反舞弊。刑事辩护与控告领域:有多起经济犯罪、传统犯罪、网络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办理经验;企业反舞弊领域:累计查处案件百余起、累计涉案金额数千万,熟悉各行业各规模企业反舞弊需求,同时担任某上市公司反舞弊顾问。联系方式:156588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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