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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立波、王勇办理的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获轻判

发布日期:2019-07-03

       厚启讯:7月2日,我所网络犯罪辩护部主任周立波博士和王勇律师合办的X某被指控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在杭州某法院当庭宣判。法院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辩护意见,重罪改轻罪,并在法定刑以下减档量刑。此案辩护获得圆满成功,当事人及家属非常满意。

  本案检察院指控:2018年7月至10月,被告人X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中介T某委托其注册的某省二级建造师不符合省内规定的情况下,利用省政务服务网的系统漏洞,采用登陆后在页面操作“审查元素”以修改注册人员毕业年限或专业类别的方式,为Y某等13名不符合注册规定的人员完成了二级建造师注册,并从中获取好处费共计52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X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增加、修改的操作,后果特别严重,应以破坏计算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按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五年以上量刑。

  接受委托后,经过对案情的深入研判,本案在事实和证据方面几乎没有辩护的空间,但类似案件的法律适用存有理论和实践上的争议,也即刑法第286条第2款“破坏数据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理解与适用并不一致(可见周立波:《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司法实践分析与刑法规范调适——基于100个司法判例的实证考察》,《法治研究》2018年第4期)。因此,最后主要从法律适用角度提出了本案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辩护意见。

  核心观点为:被告人的行为在主观上没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故意,在客观上也没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本身的运行,其行为实际上破坏的是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的注册规则,不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并在补充意见中,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层层推进、逻辑严密的法理论证:1.到底什么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其所要保护和打击的是什么?2.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3.被告人的行为本质到底是什么?4.此案如何处理才能体现我们一直追寻的公平正义?

  最后,法院经过开庭并延期审理,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意见,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认定,刑期大幅下降,判处二年有期徒刑。当事人获此结果后异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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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周立波律师团队致力于网络犯罪辩护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运用,不仅取得了丰硕的理论研究成果,也取得了良好的实践辩护效果。此案是继某非法租售“翻墙软件”(VPN)案无罪不起诉后辩护成功的又一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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