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启讯:2024年11月14日晚,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每周四的内训如期举行,今晚内训的主题是《自首辩护的成与败》,由何嘉骏律师分享实务办案经验,参训律师发表心得体会。
何嘉骏律师一共分享了6个自己办理的案件,其中三个是辩护成功的案件,另外三个是未被司法机关采纳的案件,通过案例来阐述律师对自首辩护的方法和经验。首先,何嘉骏律师分享的案件是余某介绍卖淫案,《归案经过》显示余某是在自己家楼下被办案民警抓获归案,而不是自动投案。何嘉骏律师详细讲解了该案传唤、受案、立案的时间线,认为该案的案件来源系侦办卖淫嫖娼的行政案件,侦查机关未掌握犯罪事实的前提下,余某主动交代介绍卖淫的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被已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最后,余某被认定自首情节,量刑从7个月减至4个月。
接着,何嘉骏律师分享的案件是黄某介绍卖淫案,《归案经过》显示黄某是公安机关抓获苗某时候,意外抓获了黄某,黄某不是主动投案的。何嘉骏律师关于自首的辩护意见认为:侦查机关事先未掌握黄某犯罪事实,苗某在抓获现场也未指认黄某,在这种情况下,侦查人员在抓获苗某的时候偶然抓获了形迹可疑的黄某,黄某在侦查人员的盘问下交代了其在南京介绍卖淫的事实,虽然其随身携带的手机上有介绍卖淫的线索和证据,但是该线索、证据是在黄某承认介绍卖淫事实之后才发现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关于自动投案的规定,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也视为自动投案。最后,黄某被认定具有自首情节,量刑从7个月降至5个月。
紧接着何嘉骏律师分享了第三个薛某操纵证券市场案件,《归案经过》显示薛某是被上海公安移交给金华公安,薛某不是主动投案的,何嘉骏律师通过讲解该案《归案经过》、《情况说明》不具有真实性,讯问笔录不具有合法性,并通过法庭发问、质证、辩论的方式当庭说服公诉人认可自首的辩护意见,最后薛某量刑从2年降至1年。
最后,何嘉骏律师陆续分享了杭某妨害作证案、贺某介绍卖淫案、杜某强奸、放火案的自首辩护意见,并总结了自首辩护的心得体会,最关键的是要保持自首辩护的敏感度,以上案例和经验提供给参训律师参考、借鉴。
何嘉骏律师分享结束后,参训律师积极发表各自的心得体会。其中,孙雪洁律师认为辩护律师不仅要保持自首辩护的敏感度,还要从自首辩护的量刑幅度上进行辩护。丁明洋律师认为律师辩护要从细微之处入手,做一个认真负责的律师。王怡之律师认为律师审查案卷时要注意对公安受立案材料的审查,对于首次笔录以及归案经过,提讯提押证要一一对应,对特殊投案类型以及余罪自首的认定也要特别注意。邓楚开主任认为案件有辩护空间就要积极争取,不要放弃,即使未被司法机关采纳,最后量刑上也会减少,鼓励律所律师积极分享办案实务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