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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明:检测报告如何审查——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为例

作者:张金明 金融犯罪辩护部主任 发布日期:2019-08-22

我们在办理危害食品类刑事案件中,都会看到一份甚至几份针对涉案食品的《检测报告》,而《检测报告》对于案件的定罪量刑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可以说是此类案件的核心证据。那么这个报告是鉴定意见吗?如何在生僻的术语和数据中找到报告的破绽?接下来笔者结合所办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进行说明。


一、检测报告是否属于鉴定意见

笔者认为《检测报告》属于准鉴定意见。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根据相关规定,虽然专业检验机构不属于经过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形式上也并非严格的鉴定意见,但是属于相关专业机构出具且具有鉴定意见的属性,可以参照适用。这一点也得到相关司法解释的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7条第1款规定,“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检验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实践中,在没有证据证明检测报告错误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一般会采纳《检测报告》的结论,作为案件定罪量刑的证据,实际上起到了鉴定意见的作用。因此,笔者认为虽然检测报告不具有鉴定的名称或形式,但它在司法实践中却作为鉴定意见在使用,将其归类为准鉴定意见更为合适。


二、审查检测报告时依据的标准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检测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因此,笔者认为作为鉴定意见的补充,检测报告在检测样品来源、检测方法、人员专业性和资质等方面也应符合鉴定意见的相关要求,否则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因此,在审查检测报告还是要参照《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五条有关鉴定意见的九项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检测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或者检测事项是否超出该检测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

 2、检测人员是否经过资格认定,是否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有无违反回避规定; 

3、送检材料、样本来源是否清楚,有无被污染;

 4、检测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是否一致;

 5、检测程序是否违反规定;

 6、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7、检测报告是否缺少签名、盖章;

 8、检测报告是否与案件事实相关;

 9、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审查食品类检测报告的注意事项

(一)检测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质

一般此类检测机构不属于经过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但其有自身的资质认证系统。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只有经过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认定的机构在文书左上角才会出现红色“CMA”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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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查询食品检测机构的资质需要在省一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进行查询。以笔者办理的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在对检测机构资质进行查询时就是登录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进行查询。在查询到具体检测机构后,点击“详情”查看机构的相关信息,如“证书有效期”、“检测能力范围”。查看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范围”是否包括检测报告上的检测项目。需要说明的是一个检测机构许可的“检测能力范围”是在不断发生变化的,有的“检测能力”是在某一时段才取得,有的可能已经在某一时间被取消,所以就需要针对案件检测项目及检测时间进行综合审查,看检测机构在检测时是否具有对应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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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测样本与送检材料是否一致

在检测报告中会对样品数量和状态进行一定的描述,一般案件中针对扣押数量较多的食品会有多份检测报告,那么此时检测报告的检测样品与扣押物品是否一致是一个很关键的审查点。如果检测报告附有样本图片,那么结合扣押清单和笔录中照片进行比对;如果没有图片,仅有报告中对样品数量和状态的描述,要从“数量和状态”与扣押清单和笔录进行比对,看送检食品和扣押食品在包装、数量上是否一致,有无可能被污染而影响检测结果。此外,在多批次送检的案件中,还要审查涉案食品扣押时间与对应的检测时间是否一致,如果出现前后时间偏差,那么我们就有理由怀疑送检物品与检测样本并非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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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测方法是否符合规定

在食品类检测报告“检测依据”一栏会对“检测方法”进行描述,相当于鉴定中的“技术标准”,且不同的检测样本有不同的标准。在有毒有害食品检测领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10年对“检测目录和检测方法”做了详细的规定,因此主要审查检测报告中“检测方法”是否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检测方法”一致,是否采用了不同的或者旧的检测方法。


(四)相关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与鉴定意见中的鉴定人不同,检测报告的相关人员依次是“编制”、“校(审)核”、“授权签字人”。其中“授权签字人”是关键“角色”,授权签字人是否具有签字资格对于检测报告的有效性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1、授权签字人

根据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当符合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能力要求,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CMA《资质认定评审准则》4.2.4规定“检验检测机构的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并经资质认定部门批准。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可见,授权签字人不仅仅是“签字”,而是是需要具备一定的能力并经资质认定部门批准。因此,要首先审核检测报告上的“授权签字人”是否经过资质认定部门批准,一般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证书》及其附表中会列出机构中经过认定和批准的“授权签字人”名单,如果检测报告上的“授权签字人”不在“名单”之列,此检测报告自然无效。其次,要审查“授权签字人”签字范围是否与检测项目一致,即使“授权签字人”在“名单”上,但并非其就当然具有签字资格,还要看其授权签字领域是否包含检测项目,如果其授权签字领域不包括报告中的检测项目,此检测报告也自然无效。最后,要审查“授权签字人”取得签字资格的时间,虽然其在《资质认定证书》“授权签字人”名单中(此名单不会显示具体取得资质时间),但每个授权签字人都有批准的时间,从获得批准之时才开始具有资质,如果其在检测报告上签字时并没有获得“授权签字人”资质,也就相当于“无资质”或“非授权签字人”,此检测报告当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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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人员

除了“授权签字人”人,“编制”、“校(审)核”也在检测报告上进行署名,虽然没有具体规定要求其具备什么样的资质或能力,但笔者认为作为检测机构从业人员还是应具有相应的技术及专业资质,在无专业资格证明的情况下是无法判断其是否具有检测项目所要求的专业资质以及专业资质是否与检测项目相一致。因此,需要有内部的《上岗证书》或《任命书》进行一定的说明。如果控方无法提供《上岗证书》或《任命书》的,辩护人完全可以对其技术及专业资质提出质疑。


笔者认为任何证据的审查都是“大胆假设,小心求证”的过程, 知道检测报告可能存在的“破绽”,之后再根据相关规定和步骤进行一一核验,才不会出现“漏网之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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