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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嘉骏:如何提高报警(案)成功率

作者:何嘉骏 律师 发布日期:2022-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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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困难找警察”是普通群众遇到困难时第一时间想到寻求帮助的途径,但是真的什么困难都能打110报警吗?报警人只能拨打110报警吗?该怎么做才能提高报警(案)的成功率?报警后报警人又该做哪些事情?笔者根据自身公安和律师的工作经验,梳理报警(案)的实务流程,帮助报警人实现“有效报警(案)”。


一、110接警平台受理的范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受理报警,一类是受理求助

根据2003年4月30日公安部颁布的《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十四条规定,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报警的范围:

(一)刑事案件;

(二)治安案(事)件;

(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

(四)自然灾害、治安灾害事故;

(五)其他需要公安机关处置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报警。

从此项规定中可以看出,各类刑事、治安案事件、群体性事件、自然灾害、事故以及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报警,这些报警涉及法律,或者涉及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例如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盗窃、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交通肇事等案件,洪灾、山体滑坡、地震等自然灾害,聚众上访、拦路、游行等群体性事件,这类报警是公安机关110接警平台最主要的业务受理范围,是真正意义上的“报警”。


受理求助是110接警平台除了报警之外的另一类受理类型。根据《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求助的范围:

(一)发生溺水、坠楼、自杀等状况,需要公安机关紧急救助的;

(二)老人、儿童以及智障人员、精神疾病患者等人员走失,需要公安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帮助查找的;

(三)公众遇到危难,处于孤立无援状况,需要立即救助的;

(四)涉及水、电、气、热等公共设施出现险情,威胁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和工作、学习、生活秩序,需要公安机关先期紧急处置的;

(五)需要公安机关处理的其他紧急求助事项。可见,受理求助与受理报警不同,它的范围包括救助紧急情况、查找走失人员、援助危难、处置险情,但在普通群众口中统称为“报警”。

在现实情况中,110接警平台除了受理报警、求助之外,还经常接到大量报警求助之外的电话,例如宠物走失、物品遗失、买卖纠纷、消费纠纷、讨要工资、邻里纠纷、婚姻感情纠纷等等。面对此类报警,接警员会规劝报警人通过其他合法渠道解决问题,但报警人为了让警察到现场立即处置纠纷,故意说一些类似“你们不管的话我就打人了”、“不给解决的话双方就要打起来了”的话语夸大矛盾纠纷,110接警员为避免事态升级一般会予以受理,可是这类非紧急情况下职权外的报警占据大量的警务资源,对基层派出所的勤务机制造成一定的压力。


二、报警的方式有四种,一种是拨打110电话报警,第二种是拨打派出所值班电话报警,第三种是报警人直接到公安机关报警,第四种是短信报警

中国最早的110报警服务始于1985年5月1日福建省漳州市公安局安装的110警用电话,1986年2月27日,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建立了我国第一个110报警服务台,正式开展110报警服务工作。110报警服务台发展至今,110报警电话是人们首先想到的报警方式,当报警人使用手机拨打出110报警电话后,在电话另一头与报警人通话的是报警人当时所在地的县市级公安局的110指挥中心的接警员,接警员会将报警内容简要编辑,将报警内容通过公安内部的接处警系统直接下发至辖区派出所,派出所值班人员接到报警后便立刻派出警员处置警情。


第二种报警方式是直接拨打辖区派出所的值班电话(前提是报警人知道值班电话号码),派出所前台值班人员接到电话报警后,会立刻向值班领导汇报,之后由值班领导派出警员到现场进行处置。值班电话与110报警电话一样,24小时均有值班人员值守。拨打派出所值班电话报警的优点是省略了110接警平台下发警情的环节,警察能更快到达现场处置,但是缺失了警情内容的110系统记录,容易产生扯皮推诿,并且不利于事后的追溯。


第三种报警方式是直接到派出所等公安机关部门进行报警(案),这种报警方式常见于非紧急情况下发生的警情,报警时案事件已经发生,报警人需要追究他人的法律责任或者需要警察介入处理。派出所接待“来人”报警的工作人员是当日值班民警,接待后值班民警对报警情况进行分析,在职权范围内处理矛盾纠纷,或者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受立案处理。如果报警内容复杂,涉及专业的法律知识,报警人可以委托律师进行刑事控告,因此“来人”报警也是律师进行刑事控告工作的重要方式。为了增加律师控告的力度,可以借助公安机关内部对110接处警的回访、满意度调查等考核、监督方式,至公安机关控告前先通过110接警平台报警,后携带证据材料至公安机关进行详细控告。


第四种短信报警是指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移动用户通过移动电话终端以编写短信发送到公安机关报案的方式。公安部已与相关部门确定将"12110"作为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公益性短信报警号码。实践中短信方式较为少见,主要适用于四种情形

1、不便、不能使用电话报警的失聪或语言障碍人士;

2、不便、不能使用电话报警的场合,使用电话报警可能会受到阻止或侵害,如在公共汽车上发生了抢劫案或是在家里发现了盗窃嫌疑人,或处于不能语音报警的特殊环境;

3、只向公安机关提供一般线索,而无需警察进行现场接案处理,如举报手机短信诈骗等’;

4、向公安机关提意见或建议,而并非紧急情况报警。


三、报警时通过简洁的话语真实表达报警内容

通过电话方式报警时,报警人应当简明扼要地陈述事情经过,例如在盗窃、抢劫、抢夺案的报警中,报警人应当讲述清楚家庭地址、损失物品的关键信息,并明确表示现在需要民警到现场处理,其他情况等警察到达现场后再详细陈述。但是关于电信网络诈骗的报警,此类报警没有实体的案发现场,有时110接警员下发警情的同时会通知报警人直接到辖区派出所报案,那么作为报警人可以带着相关材料直接到派出所报警。在故意伤害、交通肇事、抢劫、聚众斗殴、自杀、溺水等报警中,报警人除了描述事情起因、案发地址之外,还应向接警员描述现场人员的伤势情况,以便接警员通知120救护车到现场进行救助。报警人在报警时应真实反映报警内容,不可利用警务资源达到个人私利,例如有的报警人为了掌握另外一伴出轨的证据,故意向110接警平台举报他人卖淫嫖娼,这种行为报警人将会被处以治安处罚。


四、报警后应当注意的事项

第一,保护案发现场

在盗窃、抢劫、抢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强奸等警情的报警后,因为此类传统案件均有案发现场,报警人应当具备保护案发现场的意识,尽量不触碰现场物品,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进出入口,以及犯罪嫌疑人触碰过的物品,不在现场来回走动,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保持现场的原始性,等待公安机关的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验,为后续的侦查破案提供条件。在强奸案中,作为被害人的报警人除了保护现场之外,应当避免洗澡、换洗衣物的行为,配合办案人员侦查取证,以防毁灭关键证据。


第二,准备报案材料

在一些侵犯公民财产性权利的案件中,例如盗窃、诈骗、抢劫、抢夺、故意损毁财物等案件中,报警后公安机关会对案件进行受理或立案,那么需要被害人提供损失物品的相关凭据,例如购买、维修的发票,为后续办案民警做好损失物品的价格认定提供条件。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中,报警人一般与犯罪嫌疑人具有通讯、资金往来,为了配合办案人员固定案件证据,报警人需要准备涉案的通讯记录、网络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并将手机提供公安机关进行电子数据检查。在故意伤害案件中,为向办案人证明自身的伤势情况,报警人还需提供医院病历等治疗记录。总之,在报警前、后,报警人应当准备好自身掌握的各类物证、书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证据,方便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提高受、立案的成功率。


报警(案)不仅是普通群众在危难之际获得救助的途径,更是启动司法程序的源头,了解公安机关受理报警范围、报警方式,掌握报警时的注意事项,准备好报警(案)材料,有助于报警人获得有效救助,提高报警、控告的成功率,在纷繁复杂的困境中顺利启动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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