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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心怡:程序性辩护的价值和实操

作者:童心怡 实习律师 发布日期:2022-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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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10日,“厚启刑辩”公众号上推送了我所主任邓楚开律师的《管辖权异议之辩的实际操作——以甘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为例》一文,该推文也是根据邓主任在第二届刑事辩护专业化论坛上的发言整理而成。笔者有幸参与了该文的整理校对工作,并在过程中对于程序性辩护的价值和实操形成了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程序性辩护的价值

实际上,程序性辩护与实体性辩护都是刑事辩护这个大门类项下的子类。程序性辩护是指当事人、辩护人向司法办案机关提出对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程序性请求,或对案件侦办过程中的程序违法行为提出异议,并要求司法机关予以纠正,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正当合法诉讼权利,充分维护最终裁判的公正。从其内涵中已经可以看出,程序性辩护的功能与意义相当重要。


而司法环境中普遍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现象,一度让学实体法出身的笔者认为程序性辩护更像是一种摆设品,虽然内涵看起来好像大有可为,但其实没有具体的实务意义。邓主任在负责上述案件辩护工作时,经过认真分析研究,认为该案的焦点问题有两个:一是原审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二是涉案白兰地酒是否为伪劣产品。就程序性问题管辖权方面,他认为,该案原审法院所在某市某区既非犯罪行为发生地,也非犯罪结果发生地,也不属于本案上诉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同时依据相关文件精神,该案不符合并案处理原则,因此原审法院对案件实际无管辖权,存在严重程序违法。最终邓主任的辩护也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上级法院作出裁定,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直到整理校对完上述邓主任的发言稿,笔者才从心底里真切认识到了程序性辩护不只是好看的艺术品,更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利刃,只要运用得当,程序性辩护就能发挥出相当大的作用。除了我们耳熟能详的“非法证据排除”之外,管辖权异议等其他程序方面的辩护也同样是一种重要的方向和路径。程序性辩护与实体性辩护各有侧重并相互促进,成功的程序性辩护可以极大推动案件实体处理结果向有利于当事人进展。


二、程序性辩护的实操

既然程序性辩护意义重大,那么在实际案件处理过程中应当如何进行程序性辩护工作?笔者通过认真研读和思考,总结出了以下几点实操建议:


(一)立足于案件事实,认真研究找准辩点

很多案件乍一看好像没有什么问题,但细细分析下来却发现里面可能会存在巨大的错误和漏洞。笔者之前协助办理了一个法律援助案件,在开庭时,第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给笔者留下了深刻印象。他在法庭质证环节根据多项国家标准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证明了检测涉案保健品所含成分的检测机构既无检测资质,检验方式也使用错误。虽然法庭最后并没有采纳其辩护意见,但审判长认可了其关于检测机构资质和检验方法的程序性问题异议。在参与该案办理时,笔者发现案卷材料中的检测报告在形式上看起来非常正规、完全不会让人起疑心。但在细细去挖掘各种检验、检测、鉴定国家标准和相关司法解释、文件规定的内容,并进行充分思考和推理时,事实上能发现无检验资质且检验方法错误等问题。尽管案件最后的审理结果会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但审判长的认可已经说明了该程序性辩护的意义所在。因此,在进行程序性辩护时,务必要立足于案件事实,认真研究,不断分析,精准找到辩点,并展开详细且有理有据的论证分析,才能为司法机关所重视和采纳。


(二)程序性辩护和实体性辩护相结合

在前文中,笔者提到邓主任的辩护意见不仅包含了管辖权异议之程序性辩护,也包含了涉案白兰地酒属不属于伪劣产品之实体性辩护。在该案中,由于涉案白兰地酒违反的仅仅是推荐性国家标准,而非强制性标准,甚至不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更不用说刑事责任,事实证据认定不当、法律依据适用有误,导致案件处理实体结果也存在问题。再结合原审法院对本案完全不具有管辖权,就会让管辖权异议的程序性之辩更具有说服力,更能让二审法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因此笔者认为,程序性辩护应当与实体性辩护相结合才能发挥出其应有的效果。如果单单只是指出程序上出了什么纰漏,而对案件的实体方面没有什么本质性影响,就不容易动摇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对案件证据和结果的内心确信,可能收效甚微。而相反的,如果辩护律师提出的程序性问题异议充分结合了实体性辩护,让这种辩护使得办案人员认为程序的错误影响到了定案依据的合法性和客观性、正确裁判的作出等,就会让司法机关对于该案件更加谨慎,以防错案发生,就更能够起到良好的辩护效果。


(三)程序性辩护要注意“合理”与“有度”

此处的“合理”与“有度”不仅指的是要按照案件事实、法律法规和常识常情常理,同样也指的是表述和用语要理性,避免制造矛盾冲突,避免引发办案机关的反感情绪。表达同样的内容,非理性、爆力性的言语显然比不过艺术性、平和性的表述。在这里当然不是指需要拐弯抹角或者过于委婉,而是在正确、客观将事实情况全部表达清楚的前提下,尽可能用非对抗性的语言提出自己的程序性辩护意见,防止办案人员产生抵触心理,才能更加容易沟通,更加有利于达到预期辩护目的。同时,也要注意尽可能通过提交辩护意见、法律意见书或与办案人员沟通交流等方式,提出自己的程序性辩护意见,而不要为了追求轰动效应或发泄不满情绪而运用舆论攻击等不当方式。


(四)尊重当事人意见,从“敢于辩护”到“善于辩护”

关于辩护律师是否具有“独立辩护权”的问题,更多是在实体维度进行考虑,而程序维度讨论较少。不论是实体辩护还是程序辩护,当事人都是自身权利的第一决定人,因此辩护律师进行程序性辩护同样也要尊重当事人意见并充分考虑可能产生的实际后果。在这个过程中,辩护律师可以将自己的意见充分向当事人解释和说明,分析清楚利弊,并将最终决定权交给当事人自己。此外,不仅要敢于对程序性问题提出异议,更要善于对程序性问题提出异议。首先,由于办案机关的精力都是有限的,要把辩护重点放在对定罪量刑有实质性影响的程序性问题上。其次,不仅要关注审判阶段的程序性辩护工作,也要同样重视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可能存在的程序性问题。再次,程序性辩护不仅仅只包含“非法证据排除”,也要善于发掘其他程序方面的纰漏。最后,要充分理解与程序性问题异议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内容,做到心中有底,不断提升自我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技能。


三、结语

程序性辩护不是好看的花瓶,更是合法维护当事人正当权利的武器。当然,司法实务中可能会出现提出的程序性辩护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未被采纳或者被无视的情况,但我们不能因此而丧失信心。程序性辩护确实会受到阻力,有时候这种阻力可能比实体性辩护还要大,但程序性问题涉及到案件实体问题能否在法律轨道上得到公平处理,关系程序正义的实现,作为刑辩律师一定要调整好心态,不放弃希望,踏踏实实做好每一个案件的程序性辩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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