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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某行贿近300万经辩护获缓刑案

发布日期:2017-02-13

承办律师:胡瑞江

  《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罪量刑规定做了部分修订,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一旦行贿犯罪被起诉至法院,则可能意味着行贿人将面临较重的处罚。行贿犯罪辩护一是要“靠前”,把辩护重心提前,尽量在侦查阶段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取得理想辩护效果,二是要“靠减”,即找出或者成就减轻处罚情节。前不久,我们办结了一起指控行贿金额近300万元的案件,获得了法院的缓刑判决,当事人十分满意。现将此案办理过程中的一些心得体会做些梳理,与朋友们共研。

  (一)基本事实

  检察机关起诉龚某某犯行贿罪,分二次向一名国有公司高管行贿共计270余万元,第一次是为了承接工程送200万元,第二次是为了感谢第一个工程和承接以后的工程送78万元。同时,在《起诉书》中确认龚某某具有在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犯罪事实并对侦破其他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

  (二)事实争议

  龚某某称其在承接工程一事上确实找过该名公司高管,但当时仅带了礼品和小额现金去,并未决定送其巨资。涉案200万元系在工程已经中标并开工后,该名公司高管以为亲戚拉存款为名进行索要,其为了施工顺利便分多次送出200万元。第二笔78万元系该公司高管提供投资渠道,双方共同投资后,公司高管所收到的超出其投资份额的“回报”。龚辩解称其是考虑到该投资项目是该公司高管联系的,所以在分配投资回报时,多给了龚一些,以示感谢。

从法理角度,龚的辩解具有一定合理性,第一笔200万元是被索贿且为了工程顺利进行,不属不正当利益,第二笔系考虑该公司高管信息贡献而多分利润,符合交易习惯,一旦成立,应属无罪。

  (三)分析评估

  龚某某作为一个挂靠其他公司承接工程的“自由职业者”,其最大的愿望就是“不要被关进去”,这就要求律师只能选择判处缓刑概率最高的辩护方案。回归本案的实际情况,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是“不判实刑”,司法实践中有三个实现途径,要么无罪,要么把金额减到较小(基准刑五年以下),要么具备减轻情节(减轻后可处五年以下),后两个途径能够走通的前提是认罪态度要好,否则,即便金额小,或者具备减轻处罚情节也无法判缓刑。基于此,一旦委托人提出事实辩解,要么证明该辩解能成立,要么就要承担翻供的风险。本案中,受贿人已经判决并服刑,改称索贿的可能性不存在,侦查机关讯问时又不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所以,要证明当事人的辩解才是客观真相堪比登天。当然,并非无罪辩解不能证实的情况下就不能做无罪辩护,如果没有其他从轻量刑情节,但有具备一定的无罪辩护条件,可以通过“无罪辩护”来争取轻判。本案中,检察机关已经认可龚某某的减轻处罚情节,一旦龚某某翻供,该减轻处罚情节不成立,反而得不偿失。所以,龚某某认罪争取从轻是唯一出路。

  经衡量和评估,在征得龚某某同意的前提下,我们确定了当事人“认罪认罚”,辩护人“有限抗辩”的辩护思路,共提出“龚某某送钱目的具有双重性,包含为谋取正当利益而送的成分,不同于典型行贿犯罪,应区别对待”、“龚某某追溯前主动交代行贿犯罪并对侦破其他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应减轻处罚”、“龚某某认罪认罚,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质要件,应从宽处罚”、“龚某某无前科,一贯表现好,居住地司法行政部门同意监管,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等辩护意见。

  经法院综合评判,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龚某某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的判决,实现了辩护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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