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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启律师参加台州市律协“套路贷”案件实务研讨会

发布日期:2018-07-0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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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厚启讯:7月7日上午,台州市律师协会主办的“套路贷”案件实务研讨会在台州开元大酒店五楼开元厅顺利举行。台州市律协刑委会主任、浙江天讼律师事务所主任卢华富律师担任主持,我所主任、杭州律协刑民交叉委员会主任胡瑞江律师作《“套路贷”刑事案件中的刑民交叉问题研判》主题分享;玉环市人民法院副院长项延永法官作《民间借贷案件的欺诈与诈骗》主题分享;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省律协刑委会副主任张友明律师作《“套路贷”案件中的证据审查与辩点》主题分享;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原某中级人民法院资深法官叶锋虎律师作《“套路贷”案件中的“套路”界定》主题分享。台州市律师、公安等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近300余人参加了本次研讨会。我所实习律师王勇参会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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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瑞江律师认为许多案件存在法律关系、诉讼程序、处断思维等方面的刑民交叉问题,因此刑事律师在办案中适当的运用交叉思维,“用刑事思维破解民事僵局,用民事思维化解刑事难题”,可以带来意想不到的办案效果。在此基础上胡瑞江律师提出辩护律师可以从四对刑民交叉概念寻找辩护要点,1、区分合同纠纷与刑事诈骗,合同纠纷的行为人主观上期望通过履历合同赚取约定利息,而刑事诈骗行为人则意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2、区分私利救济与刑事犯罪,私利救济的救济手段存在限制,“无限救济”、“不适当救济”可能涉及刑事犯罪;3、区分合法所得与犯罪赃款,在“扫黑除恶”专项行动背景下,侦查机关对待犯罪嫌疑人及其家人的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可能会过于粗放,应当注意区分、保护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的合法财产;4、区分民事维权与刑事控告,被“套路”的借款人可考虑通过刑事控告的方式维权,但在提出刑事控告时要实事求是,避免诬告陷害。

       项延永法官通过无意识的自我损害理论、社会目的落空理论以及期待可能性理论,提出准确区分欺诈与诈骗的方法,并详细讲解“套路借”与“套路贷”的构罪原理。项法官认为,欺诈可分为法律行为制度上的欺诈与侵权法上的欺诈,法律行为制度上的欺诈超过一定限度可构成侵权法上的欺诈,而侵权法上的欺诈行为达到一定程度又将转化为诈骗。是否转化需要考察两个方面:1、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受害人是否具有无意识的财产损害(有意识的财产损害需要判断是否存在社会目的落空)。

       张友明律师详细论述“套路贷”案件中的证据审查方法与常见辩点。张律师从控方的客观证据、辩方的客观证据、控方的主观证据、辩方的主观证据等方面罗列了“套路贷”诈骗罪可能涉及的各项证据,详细叙述这些证据法反驳和利用方式并分析“套路贷”诈骗的主要辩点,重点审查认定“套路贷”的证据是否充足、被害人是否明知不可能还款而蓄意借款、被害人对后续筑高债台是否负有主要责任以及如何对同案犯的辩护、量刑辩护、数额辩护等等。

       叶锋虎律师认为“套路贷”有三个特征:1、披着合法外衣的民间借贷;2、具备完整的证据链;3、专业性强。通过“是否签订明显不利于被害人合同,并故意躲避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肆意认定违约”“是否全过程多次使用欺骗手段”等情形综合判断认定“套路贷”中的“套路”。

  本次研讨会嘉宾既从法理层面对“套路贷”犯罪的构罪原理进行详细剖析,又对“套路贷”犯罪案件的刑民交叉思维的运用进行研判,还从实践层面对“套路贷”犯罪证据审查到辩点挖掘讲解办案技巧,干满满,收获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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