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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背景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律适用”主题沙龙在厚启顺利召开

发布日期:2022-07-18     浏览:

       厚启讯:2022年7月14日下午,由浙江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主办,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承办的“新背景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律适用”主题沙龙在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会议室成功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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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沙龙由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汪勇博士主讲,由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周立波博士主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潘颖颖、浙江六合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业务部主任张黎明、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王剑洪律师、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金明作为与谈人,总共三十余名法律人参加了本次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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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讲嘉宾汪勇教授首先就个人信息保护的新背景进行了分析,指出相关立法和社会环境的变化使得当下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迎来了新的背景。接下来,汪教授介绍了公民个人信息定义的变化,就如何理解个人信息、个人信息的范围及其分类进行了讲解,并就个人信息相关内容的认定提出了自己的见解,然后又对如何理解前置法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问题进行了详细介绍。最后,汪教授从刑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出发,给大家具体分析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要素。汪教授以深入浅出、层层递进的讲解,为大家系统的分析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获得了现场与会人员的一致认可,赢得阵阵掌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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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讲座分享结束后,与谈嘉宾潘颖颖主任以自身办理过的相关案件为例,就其中涉及到的疑难问题同大家进行了讨论,特别就“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以及单位涉嫌该罪时如何认定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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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黎明主任也结合理论与实践,就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分享了自己的观点,特别指出,现今个人信息保护没有给行政监管、行政处理留下应有的空间,在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时重点要放在收集行为是否征得权利人同意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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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着,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金明律师,同样结合自身办理的案件,探讨了司法实践中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存在的疑难问题,特别指出,将从网络上海量交换来的个人信息出售给别人,是否要批量认定,要特别慎重,要予以核实。批量认定个人信息要尽可能限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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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王剑洪律师与谈时指出,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加大对前置法的研究,注意横向比较研究。并特别强调,从合规的角度,在信息收集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以及储存信息要注意的地方,并就轨迹信息如何认定等问题与大家进行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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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接下来的自由讨论环节中,现场嘉宾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涉及的相关疑难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尤其对批量泄漏个人手机号码是否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以及健康码、行程卡等信息是否属于个人信息等问题的讨论尤为热烈。

       炎热的天气并未影响大家进行学术探讨的热情,不知不觉中我们就来到了本次活动的尾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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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活动最后由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邓楚开主任作总结发言,邓主任首先对汪教授和各位现场嘉宾的到来表示了感谢,接着就本次讲座探讨的主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邓主任认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法,颠覆了刑法与民法、行政法的传统关系,2009年2月28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之后,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民法典》与2021年8月20日通过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才在民法与行政法中规定个人信息。并在此基础上从立法的角度解释了,为什么会出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样一个别扭的提法,以及“两高”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解释中为什么会把违反部门规章也解释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并特别指出,办理侵犯个人信息刑事案件,要注重刑民行的综合研究,并要注意刑法中的“个人信息”与《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个人信息是否要完全等同。

       最后邓主任表示,厚启所将会继续举办各类线上和线下主题刑事法律沙龙活动,欢迎各界朋友积极参与、共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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