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律服务热线0571-86898968

严格认定是否犯罪 精确计算量刑幅度——邓楚开在认罪认罚视角下辩护权保障研讨会上作主题发言

发布日期:2022-11-08     浏览:

厚启讯:2022年11月6日下午,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浙江工业大学律师学院主办“认罪认罚视角下辩护权的保障与功能发挥”主题研讨会,邀请浙江省内从事刑事辩护的专家学者展开研讨。研讨会分为“辩护律师眼中的控辩协商”、“认罪认罚具结后的庭审策略与辩护功能发挥”、“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辩护权保障问题”等三个单元。厚启所主任邓楚开律师就“认罪认罚协商”问题做了主题演讲。
微信图片_20221108143838_副本.jpg

邓律师的演讲分四个部分,他首先提出,认罪认罚有效协商是认罪认罚制度获得正当性的基本前提。从应然的角度讲,认罪认罚从宽是一项利大于弊的制度,这项制度的有效实施有利于繁简分流,有利于集中司法资源对重大案件进行充分深入的庭审。如果能保证认罪认罚的合法、真实、自愿,该制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可以降低整体刑罚量。降低刑罚量,对整个社会有利,能让更多的劳动力价值得到更好发挥。但是,从实然的角度看,认罪认罚制度的实施存在严重问题,存在认罪不自愿,在威胁、欺骗之下认罪的情况,认罚也缺乏有效的协商。这些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发挥,影响其正当性。在保障认罪自愿合法的前提下,有效的认罪认罚协商制度的建立完善,有利于充分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从而能够维护认罪认罚制度的正当性。
微信图片_20221108143840_副本.jpg

接着,邓律师提出,辩护律师开展认罪认罚协商的基本前提是认真研究案件,先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真的构成犯罪,杜绝不构成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现象的出现。邓律师结合自己办案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指出好多不构成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案件认罪认罚起诉到法院,或者一审法院已经根据认罪认罚做出判决后,才发现不对,过来寻求法律帮助。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却让他去认罪认罚,这是律师的失职,是对辩护制度的破坏。

然后,邓律师就如何进行认罪认罚的量刑协商提出了自己的观点。邓律师结合自己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经验,指出在与承办检察官进行认罪认罚协商之前,必须研究透案件中的各种量刑情节,甚至主动创造有利于从宽量刑的条件,同时按照量刑指南确定的标准计算出案件的最低与最高量刑,在此基础上提出合适的幅度与承办检察官进行协商,做到有备无患。此外,尽可能地找到案件中程序与证据上的小问题,作为与检察官进行量刑协商谈判的筹码。

最后,邓律师就如何制约承办检察官利用强势地不与律师进行量刑协商提出了自己的见解。邓律师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认罪认罚具结需要律师在场见证并签字,没有律师的见证签字,检察官无法完成认罪认罚工作,这就是律师的制约手段,如果检察官强势,不就量刑问题与律师进行协商,律师完全可以拒绝见证、签字。
微信图片_20221108143833_副本.jpg

全国法律服务热线:0571-86898968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余杭塘路 515 号矩阵国际中心 3 号楼 7 层
传真:0571-86898968
邮箱:houqilawyer@163.com

“厚启刑辩”更多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