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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楚开律师参加“我国证券市场犯罪突出情况分析及对策研究研讨会”并点评

发布日期:2023-08-17     浏览:

厚启讯:2023年8月16日,由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与浙江省金融法学研究会联合举办的“我国证券市场犯罪突出情况分析及对策研究研讨会”在线召开,来自全国各地40多名学者、律师、法官、检察官参加了研讨会,研讨会由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浙江大学教授李有星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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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研讨会上,与会者就我国证券市场犯罪的突出情况及原因、我国证券市场犯罪类型、手段和方法的特点与变化、打击证券犯罪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证券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中存在的问题、证券犯罪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法律困惑与问题、证券犯罪立法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等方面进行了深度的探讨与交流,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新对研讨会进行了精到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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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启所主任邓楚开律师受邀参加会议的点评。邓律师对演讲嘉宾讲到的场外配资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以及证券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中的证据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对于证券场外配资问题,邓律师认为以非法经营罪追究是错误的,因为这种情况下是在有资质的证券机构用合规的账户进行交易,场外配资本质上就是一种出借资金获取收益的行为,这种行为没有违反国家规定,不能认定为非法从事证券业务,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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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证券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中的证据问题,邓律师提出在办理证券刑事案件时,公诉人会向法庭提交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与认定函,把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书证,把行政认定函作为书证或者鉴定意见。邓律师认为,作为行政机关在案件发生后的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而是证监会在案件发生后做出的处理决定,不符合书证的本质特征,不是书证。至于证监会的行政认定函,是证监会在案件发生后对案件中相关问题的意见,也不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书证,由于证监会不是鉴定机构,行政认定函更不是鉴定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与认定函,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任何一种证据。法院要抛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认定函,根据案件证据、事实与相关法律认定被诉行为是否构成相关证券犯罪,而不能依赖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与行政认定函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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