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启讯:2023年12月16日,第五届全国商事犯罪论坛暨第四届厚启商事犯罪论坛在浙江省杭州市成功举办。本次论坛主题为“诈骗类犯罪的辩护与认定”,由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和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北京汉卓(杭州)律师事务所协办。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20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莅临现场参会,在线实时收看近万人次。
【议程一:开幕式】
论坛开幕式由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主任邓楚开律师主持。邓楚开律师对各位嘉宾莅临厚启商事犯罪论坛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邓楚开律师指出,本届论坛之所以选择“诈骗类犯罪的辩护与认定”为主题,是因为近年诈骗类犯罪多发,在办理过程中充满争议与困惑,值得深入研究。
邓楚开
论坛开幕式上,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刘瑞起院长和浙江省法学会黄生林副会长先后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致辞。
刘瑞起院长在致辞时,首先对大家莅临现场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此后讲述了商事犯罪项目在律师学院的开发过程,阐释律师学院的律师教育所蕴含的三个层次概念:第一层是基础性、普及性的法学教育;第二层次是法律技能教育;第三层是专题性的法学教育。
刘瑞起
随后,黄生林会长在致辞时,对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与厚启律师取得的成绩表示衷心的祝贺,他认为论坛主题与司法实务热点紧密结合,对此领域研究很有裨益,此后黄会长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对商事犯罪研究提出了三点要求: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要密切关注国家政策方向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要紧密结合商事犯罪司法实践所需。
黄生林
【议程二:主题报告“经济类诈骗犯罪的认定”】
与会嘉宾集体合影后,论坛进入主题报告环节,由杭州师范大学教授、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邵劭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刑法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时延安以“经济类诈骗犯罪的认定”为题,作主题报告。
邵劭
时延安教授重点讲授了三个问题,分别是经济类诈骗罪认定的特殊性、经济类诈骗罪认定的5条判断规则、实务中具体问题的解决。
首先,对于经济类诈骗犯罪的认定,时延安教授认为,经济类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刑法第266条)在行为方法(即错误信息的传递)和行为结构(即基于错误信息的互动方式)是一致的。两者差异的表现,即犯罪认定中问题集中表现在市场经济中生产经营风险对行为性质的影响。
其次,时延安教授指出经济类诈骗罪认定的5条判断规则:1.行为人的欺诈行为导致被害人的财产处于难以挽回的风险状态;2.在判断行为人是否非法占有目的时应综合考察行为人的履约意愿、履约行为和履约能力;3.行为人在取得对方当事人财物后因对方当事人要求自愿返还的,应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进行判断;4.行为人具有民事赔偿能力不必然阻却合同诈骗罪的成立;5.使用诈骗方式签订的合同,不能当然否定部分合同真实有效的部分;
最后,时延安教授分享了其关于实务中存在的三个具体问题的思考。第一,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应根据经营风险的计算;第二,民刑关系的判断,主要考虑是否违法民事上的义务;如果违反民事义务且从观念上符合侵权的条件,进而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成立条件,就构成合同诈骗罪;第三,担保情形,如果行为人虽然没有民事赔偿能力,但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可以通过承担连带责任的方式进行赔偿,依然不能否定其行为性质;第四,表见代理情形,如果形式上具有表见代理的特征,但实质上行诈骗行为的,应以具体诈骗罪论处,不应认定为表见代理。
时延安
【议程三:诈骗罪辩护与认定中的一般问题】
论坛第二个研讨主题是“诈骗罪辩护与认定中的一般问题”,本环节由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金明主持。
张金明
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余光升通过生动形象的社会事件讲解了诈骗行为和欺诈行为的分界线。余光升律师认为,诈骗和欺诈行为在部分内容上是并行共通的。两者之间没有包容与被包容,也没有交叉关系,而是递进关系。本质内核上,诈骗行为是以非法占有财产为核心目的,欺诈行为并不包含对财产的占有目的。
余光升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何慕律师认为,诈骗罪从思辨空间上来说非常深奥,即使符合诈骗罪五个构成要素中的某个要素,也无法证明构成该罪。随后,何慕律师结合生动形象的案例对诈骗数额的认定和计算进行深入说明,介绍了多个方面、不同方向评判诈骗结论是否成立的标准。
何慕
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王惠明律师结合多年办案经历,对自身所接触过各类诈骗案件进行分类,总结归纳诈骗类案件具有“案涉刑期重”、“辩护空间大”的特点。王惠明律师认为,诈骗罪可以从定性、罪数、量刑幅度、财产刑几个角度进行辩护。
王惠明
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史雷律师针对实务中的补贴型诈骗进行分享。史律师总结出补贴型诈骗的四个辩点:第一,该犯罪是否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个人犯罪;第二,财政补贴类案件是双方均明知没有经济回报的单方给付型案件,对于这种情况需要论证“社会目的”是否落空;第三,论证非法占有目的,判断此类案件的非法占有目的应该基于行为人对补贴的认知;第四,一般欺诈行为和诈骗行为的区别。
史雷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李世纬就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如何区分这一问题进行分享。李世纬将司法实务中刑事诈骗和民事欺诈的区分理由概括为以下三点:第一,是否实施了欺骗行为;第二,是否可以通过民事途径救济;第三,是否符合司法解释中规定的特定情形。李世纬认为上述区分理由不够充分,还应当综合考虑欺骗行为发生时的偿还能力、获取资金后的实际用途以及欺骗行为后的偿还意愿三方面。
李世纬
与谈环节,浙江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胡东迁律师、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友明律师就“诈骗罪辩护与认定中的一般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胡东迁律师认为在诈骗罪的辩护过程中,首先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避免主观归罪;其次,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应遵循先客观,后主观的顺序;第三,由于司法实践通常通过刑事推定的方式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所以律师在辩护时应尽可能地搜集、调取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以达到推翻控方事实基础的效果;最后,考虑当事人是否由于客观原因导致不能履约。此外,胡东迁律师还分享了辩护律师如何在实践中寻找反证、反驳的理由:一是注重细节,二是根据常情、常理判断,三是从刑民关系上判断。
胡东迁
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友明律师就诈骗有关的三个概念“民事欺诈”、“刑事欺诈”、“刑事诈骗”进行具体探讨。张友明律师认为三者存在包容、并列、交叉的关系。在具体判断时,张友明律师提出刑民交叉案件实体处理应遵循法治原则和比例原则、统一原则;在事实认定上,贯彻穿透性原则;在处理手段上,运用刑事手段的谦抑性原则;在法律评价上,遵循法秩序一致原则;在责任承担上,坚持刑民效力分立原则;在法益保护上,体现受害人权益优先保护原则。
张友明
【议程四:主题报告
“网络诈骗犯罪的基本类型及其定性思路”】
下午13:30,论坛进入第四项议程,由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周立波律师主持,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浙江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叶良芳教授以“网络诈骗犯罪的基本类型及其定性思路”为题,作主题报告。
周立波
叶良芳教授将网络诈骗犯罪分为网络诈骗罪、网络金融诈骗罪、网络合同诈骗罪。叶良芳教授认为对案件的定性应以商事行为作为区分界线,并从法条、政策、治理三方面进行详细的法理阐释,引申出认定网络诈骗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商事组织”、“商事组织的成立是否合法”、“商事组织的主要活动是否实施违法犯罪”、“商事组织是否主动接受行政机关的监管”四个方面。
叶良芳教授认为,电信网络诈骗罪的判定标准在于有无独立的法定刑、有无独立的罪状;该罪存在以下四种特征:一是手段特征,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二是状态特征,行为人与被害人处于远程、非接触的状态;三是对象特征,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四是组织特征,各行为人结成一个共犯关系。
此外,叶良芳教授还通过具体案例提出网络金融诈骗罪和的网络合同诈骗罪判定方法:前者应考虑是否发生在金融活动过程中,后者应考虑是否发生在商品交易活动过程中。
叶良芳
【议程五:金融诈骗及合同诈骗的辩护与认定】
论坛第五项议程研讨的主题是“金融诈骗及合同诈骗的辩护与认定”,由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传统犯罪辩护部主任何嘉骏律师主持。
何嘉骏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蔡正华律师认为,金融诈骗和合同诈骗之间不应该划分特别大的界限。具体而言,金融诈骗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的金融诈骗包括套路贷、虚拟盘交易等;狭义的金融诈骗案件比较好认定,和刑法条文所列举的模式比较相似。对于认识错误是否属于处分财产中的认识错误,应当考察行为人在行为当时有没有认识错误。
蔡正华
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主任计时俊律师对自己代理过的一个案子进行分享。计时俊律师提出要判断当事人是否有履约能力、履约意愿、履约行为、是否存在虚构事实和非法占有目的等方面,如果判断后仍不符合刑事犯罪构成要件,则可以通过民事救济途径来解决。
计时俊
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主任吴雪松律师主要就诈骗类犯罪中的三个问题进行交流和分享。第一,信息对称度问题,将嫌疑人和受害人的信息对称度进行比较,有利于迅速把握案件关键;第二,施骗者和受害人的过错度,如果已形成共同合意,能减轻嫌疑人责任;第三,民事容忍度,如果双方能达成调解、仲裁,这便是对民事容忍度的认可。
吴雪松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苏明飞律师围绕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合同诈骗罪与其他类型诈骗犯罪的区分认定、合同诈骗案件犯罪金额的审查要点、合同诈骗案件犯意产生时间对定罪的影响发表了自己的见解。苏明飞律师认为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重点在于履约能力、履约行为、取得财产后的处置方式、事后态度;合同诈骗罪与其他类型诈骗犯罪的区分体现在合同范围和审查上;合同诈骗案件犯罪金额的审查要点包括行为人支出的扣除标准认定和已履行部分金额的认定;合同诈骗案件犯意产生时间对定罪具有影响。
苏明飞
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杨文斌律师从程序法的角度及从证据法的角度阐释诈骗类案件的构成的要件及界限。杨文斌律师提出,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辩方辩护难度不断变大。杨文斌律师提倡辩护律师在辩护时应加强对控方理念和审方理念的了解,重视程序法,在审查证据时应注重单个证据的审查和体系性证据的审查。
杨文斌
与谈环节,华东政法大学郭志远教授、浙江工商大学楼伯坤教授就“金融诈骗及合同诈骗的辩护与认定”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华东政法大学郭志远教授主要就贷款类诈骗哪些情形不能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进行阐述。第一,贷款发放后,如果实际用于公司经营,则不能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第二,没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则不能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第三,有履约能力,不能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第四,为了赚取利息差而贷款,不能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第五,逃避行为,不能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第六,资金用于正常生产经营;第七,没有隐匿或者销毁账目;第八,虽然有一定欺骗行为,但能及时偿还;第九,虽然与其他人有恶意骗取贷款的故意,但没有与其他人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郭志远
浙江工商大学楼伯坤教授为我们介绍了分层思维在诈骗类犯罪认定中的应用。首先可以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为四层:非法占有的故意、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占有的内容、被害人的认知。从行为的分段性与犯意的演变上,可以区分诈骗行为的多动作结构;结合签订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况,判断行为人主观意思。此外,楼伯坤教授还提出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事先判断时间与阶段进程的能力变化。
楼伯坤
【议程六:特殊类型诈骗的辩护与认定】
“特殊类型诈骗的辩护与认定”是本届论坛最后一个分议题,由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食环药犯罪辩护部副主任陈蓟律师主持。
陈蓟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王亚林律师以自己代理过的一个关于购买报关数据获取政府奖补资金案子展开,围绕特定类型的诈骗辩护提出对于政府奖补类诈骗案件的辩护应结合德国刑法学中的诈骗犯罪目的落空理论进行论述。该理论是指在没有经济补偿的单方给付行为情况下,被害人为获得社会目的(而不是经济目的)而支付金钱,如果被害人达到了其社会目的,则其财产损失不应当受到刑法的保护。此外,王亚林律师还阐述了不法交易与诈骗、客观归责与诈骗之间的关系。
王亚林
内蒙古蒙益律师事务所主任田永伟律师以自己代理过的个案切入,分享了自己的见解。田永伟律师以两个例子对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进行阐释,田永伟律师认为作为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预料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什么结果,引申出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
田永伟
独立法律事务专家张晓鸣律师认为证据材料只有经过控辩双方质证、经法庭查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正由于存在这一过程,会对程序提出要求。张晓鸣律师还分享了自己办理涉外案件的经历与经验,建议辩护人尽可能从域外调取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这样才可能提高辩护的成功率。
张晓鸣
上海数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林广军律师以一起诈骗罪案件为例,分享了其关于“以营利为目的”的欺诈行为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行为是否等同这一问题的思考。林广军律师提出辩护时应当重点聚焦程序法的问题,并结合实体法的深度分析,积极与检方沟通,寻求罪名更改和刑期调整。
林广军
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新型犯罪研究中心主任郝赟律师对诈骗罪中刑民交叉基本问题提出自己的四点洞见。第一,有效性与犯罪性的并存,要求法秩序统一性中违法判断与效力判断的分离;第二,对民法概念进入刑法的溯源性检视,提出从概念体系驳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对立论;第三,从民事逻辑进入刑法解释,刑法上占有目的非法性判断的民法根据;第四,提出犯罪构成是刑法谦抑性不可逾越的屏障。
郝赟
浙江金道(绍兴)律师事务所主任马海律师对文物诈骗犯罪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马海律师从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和文物诈骗的一般定义出发,结合相关案例,归纳总结文物诈骗的类型以及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的几个问题。
马海
与谈环节,安徽师范大学奚玮教授、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律师就“特殊类型诈骗的辩护与认定”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奚玮教授围绕“综合认定方法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的运用”这一主题进行分享。奚玮教授认为,电信网络诈骗往往是多种环节相互联动,每个环节所使用的犯罪手段往往又反复实施,因此对每一起犯罪事实所使用的证明方法没必要完全照搬照抄传统犯罪,尤其是在诈骗金额的认定上,采取综合认定方法能够简化证明程序、降低证明难度、减少证明成本。但在司法实践中,综合认定方法的运用出现了异化。就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综合认定方法,奚玮教授提出了四点建议。
奚玮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律师对本环节所有嘉宾的发言进行总结点评。首先,毛立新律师认为,所有类别诈骗案件的辩护,归根到底是要紧扣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和基本构造进行,万变不离其宗;其次,律师要提高证据分析、法律运用的基本技能,通过证据分析重构案件事实,通过法律解释、案件检索引出裁判规则;最后,法条的背后是法理,提高辩护能力,必须加强对刑法、刑诉法理论的学习和研究。
毛立新
【议程七:闭幕式】
闭幕式由北京汉卓(杭州)律师事务所顾问马培文主持,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商事犯罪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韩冰作总结发言。
马培文
韩冰主任介绍了商事犯罪论坛的源起与发展,认为商事犯罪对于律师界来说有广阔的空间和市场,也有较强理论深度。在刑法分则中,与商事犯罪相关的罪名占了1/3,其中很多涉及到诈骗罪。韩冰主任结合近年自己办理过的诈骗案件,提出几点体会:第一,在诈骗罪中,可能全部脱罪很难,但可以考虑辩为量刑较轻的罪名;第二,宣告无罪的案件中,法官的担当很重要;第三,说服法官让证人出庭,庭审效果更好。最后,韩冰律师宣读了本届论坛优秀论文的获奖者名单。
韩冰
至此,第五届全国商事犯罪论坛暨第四届厚启商事犯罪论坛完成全部议程,圆满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