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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二)》的体系化解读——厚启刑辩沙龙第48期成功举办

发布日期:2024-01-08     浏览:

厚启讯:2024年1月4日晚,厚启课堂第159期在厚启所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次内训由厚启所副主任周立波博士主讲“《刑法修正案(十二)》的体系化解读”。浙江江杭律师事务所、浙江炜衡律师事务所、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浙江仁谐律师事务所、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等十余名律师前来参加本次授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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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周立波博士对本次《刑法修正案(十二)》中更新的条款进行概述。此次修正案一共8条,涉及7个罪名的修正更新。其中4条涉及惩治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其中3条涉及惩治行贿犯罪。

其次,周立波博士对本次修正案涉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条款进行体系化解读。以新旧法对比的方式阐述第165条、第166条、第169条的内涵及区别。他认为,这三个法条扩大犯罪主体,将原本仅归罪国有公司、企业董监高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及“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扩大至其他公司、企业相关人员,体现“入罪平衡、保护平衡”的特点。

再次,周立波博士提出此次修正案在立法技术上存在问题,比如立法不够简洁、周延性欠缺;在司法认定上存在罪名、罪数及犯罪扩张等问题;相关构成要件、标准仍然需要明确。

最后,周立波博士提到行贿、受贿犯罪的法条变化。行贿犯罪与受贿犯罪的量刑幅度保持基本一致,体现罪责刑相适应、量刑平等;将单位受贿罪最高刑提高,体现从重处罚行贿、受贿犯罪。但也依然需要完善刑法与司法解释的协调问题、打击贿赂犯罪手段与目的的偏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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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立波博士的授课引发在座律师同行的思考和热议。浙江仁谐律师事务所刘涛律师提出,本次授课让他深受启发,在学习刑法第390条第二款第六项“等领域”时联想到《九民纪要》第30条“公序良俗”,之后在办理民事案件时也能更深入。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黄洪连律师则从立法本意出发,对具体条款的修正提出自己的看法。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王建华律师就《刑法修正案(十二)》对民商事领域、民营企业家的影响,提出两个问题。周立波博士对此进行一一解答。

每周四,厚启所都会开展常态化培训,旨在通过合伙人、资深律师的传道解惑,帮助新入职律师牢固树立律师执业操守和责任意识,激励律师不断学习、提升业务能力,并增进合作意识与团队凝聚力,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刑事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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