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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怡之律师办理的某医保诈骗案获得不起诉处理

发布日期:2022-11-14     浏览:

       厚启讯:近日,由厚启所合伙人王怡之律师办理的某医保诈骗案中,王律师提出了不起诉的辩护意见,该意见最终被检察机关采纳,犯罪嫌疑人J获得了不起诉的决定,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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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嫌疑人J的兄长因患有罕见疾病,需要终身服用某种特殊药物,且该特殊药物只能在杭州市三甲医院购买。嫌疑人J的兄长居住在D市,无法购买该特殊药物。犯罪嫌疑人J为减轻兄长的经济负担,将自身的医保卡借给其兄长使用,用以购买治病药品。截至案发,兄弟俩的行为给国家医保基金造成损失9万多。

       王律师在接手案件之后,认为可以争取不起诉,并决定采取两步走的辩护模式,即:第一步,先运用法益衡量的方法论证J的行为符合《刑法》第13但书的规定,争取出罪并获得绝对不起诉的结果;第二步,如出罪不成,再以本案案情结合相关量刑情节,通过精确的量刑计算争取相对不起诉。王律师的具体论证分析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J涉案事实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认定为犯罪

     (一)本案的案发原因及J参与本案的动机具有可恕性

本案起因于J之兄长确诊为克罗恩病,因该病无法治愈,只能用特效药予以延缓抑制且该特效药只能在杭州市三甲医院才能配置,用药量大,药费昂贵。加之,J之兄长家境较为困难,其本人只享有农保;遂,J之兄长不得已借用J的杭州医保卡予以配药,对内治疗自身疾病,对外缓解家庭经济压力。J为帮助其亲哥,答应出借医保卡。经辩护人了解,克罗恩病为肠道疾病,目前医学界并未探明该疾病的病因,如不及时治疗,会引发更为严重的病症甚至威胁生命。辩护人认为,当个人生命法益与财产法益存在冲突之时,应首先保障个人生命法益,毕竟生命是不能用财产予以衡量的。概言之,本案的案发原因并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具有可恕性。从动机来看,J虽出借自身的医保卡,造成了国家医保基金的损失,但是其是为了帮助亲人治病,维系亲人的生命。简言之,J的动机上没有明显违背社会伦理和规则,具有可恕性。

    (二)J在案发过程中具有从犯情节,情节较轻

J虽出借自身的医保卡并偶尔前往杭州出差时帮助J之兄配药,但是依据二人的供述,可以印证地证实:配药主要以J之兄本人前往杭州为主,J只是偶尔为之,且J未获得任何好处。因此,辩护人认为,即便在共同犯罪中J所起作用较小,情节较轻,可认定其系从犯

    (三)本案案发后嫌疑人J已经及时弥补了造成的后果

案发后,J兄弟俩及时到杭州市社保中心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身的事实,系属自首。二人弥补了自身所造成的社保基金的损失,缴纳了双倍的罚款。辩护人认为,二人已得到了相应的惩罚,不必再加之以刑罚。如果本案中对二人加以刑罚(即便判处二人缓刑),很可能会加剧J之兄配药的困难(出行报批、可能受阻等),进而延误J的治疗,甚至导致J病情的恶化威胁其生命。法律、政治的最终目标应是保障公民的各种法益安全(尤其针对生命法益),以良法之治实现良好的社会运行秩序。简言之,二人的涉案事实确属其情可悯,其行可谅,不必再动用犯罪加以评价;否则,一则可能会造成更严重的后果,与实质法治的初衷背道而驰,二则也无法实现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因此,基于事前案发原因、J参与本案动机的可恕性;事中J在本案中较低的作用,较轻的情节;事后J主动投案,并弥补了造成的损失等情节综合考虑,辩护人认为,J的涉案事实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认定其构成犯罪,给予其绝对不起诉的处理。

       二、如贵院仍认定J仍构成诈骗罪,那么对J亦可免予刑事处罚

       辩护人认为,在J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对J可免予刑事处罚,具体理由如下:

       1.量刑起点的确定。依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结合本案94893.34元的涉案金额,确定本案的量刑起点为6个月有期徒刑。

     2.调整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依据省高院、省检察《<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以下列公式确定基准刑(94893.34-6000÷6000×2+6=35.63个月,四舍五入为36个月,以36个月为其基准刑。

       3.量刑情节调整基准刑。本案中J事中的量刑情节为从犯,事后的量刑情节为自首”“退赃”“认罪认罚。对于从犯情节,可减少基准刑的50%,对于自首”“退赃”“认罪认罚辩护人认为,可以直接减少60%以上或直接免除其刑事处罚。辩护人认为,J符合依据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同时辩护人检索到上检刑不诉〔202120229号不起诉决定书,该份不起诉决定书中的被不起诉人的涉案金额高于本案蒋军强的涉案金额,且该份不起诉决定书中的被不起诉人仅有从犯退赃情节,并无自首情节。因此,辩护人认为,在调整基准刑方面可直接对J免予刑事处罚。

       因此,辩护人认为,综合本案的案情,基于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三个统一,可免予J的刑事处罚,给予其相对不起诉的处理。

       最终,检察机关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采纳辩护意见,对犯罪嫌疑人J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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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怡之,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杭州市律协拱墅分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所获荣誉(部分):金华市青年律师演讲比赛一等奖;2017、2021年度金华市第二、三届检律控辩赛“最佳辩手”;浙江省第三届检律控辩赛“优秀辩手”;2018年浙江省律师协会通报表扬;2020、2021年度金华市律师实务理论研讨论文二等奖;2020年度金华市婺城区优秀青年律师;2021年度浙江省“亲青帮”青年法治赛辩论赛季军。

曾代理案件(部分):某某贪污、挪用公款案;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不起诉;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获不起诉;某涉嫌非法拘禁罪撤销案件。

联系方式:187579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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