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启讯:近日,邓楚开、陈蓟律师办理的L某涉嫌盗窃案在审查起诉阶段获不起诉处理,提前获得了无罪结果。
邓楚开律师与陈蓟律师于2024年6月底接手此案,此时犯罪嫌疑人处于羁押状态。据L某家属所述,L某因本案与2023年2月被刑拘,后被取保候审,之后又于2023年12月26日被批准逮捕。两位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阅卷、会见,并及时向承办检察官联提出本案不构成犯罪,应当不起诉的辩护意见。检察官将案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两位律师及时补充阅卷,形成补充辩护意见递交检察官,并多次与其积极沟通。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案件不起诉的制约因素很多。两位律师遂将汇总的无罪辩护意见提交给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及其他检委会成员,要求依法对L某不起诉。最终说服检察院接受了无罪处理的建议,于10月17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做出不起诉决定,L某当天下午被释放,时隔十个月终于与家人团聚。
本案中,L某与本案所谓的被害人W某自2008年因接送孩子认识,一直关系较好。W某的丈夫在外面做生意,认识很多人,有不少投资机会。故在W某介绍下,L某也出钱投资了W某丈夫及其他亲属的投资项目,期间有部分分红。L某担心投资风险,故一般会与W某约定,自己转给W某的投资款一半算作W某投资的本金,换言之算W某向L某借钱投资,W某也是认可的。但因为双方关系好,一直也没签借条。此外,W某还放贷给自己的亲友、邻居赚利息,也会拉L某一起合资放贷。因W某文化水平不高,眼睛也看不清,不会操作线上转账,故放贷时往往会让L某转账给借款人,自己将现金拿给L某。取现时也会让L某陪同一起去银行办理业务,有时签银行业务凭证会征得业务员同意后,请L某代为签字。
2018年前后,W某与L某因往来账目不清发生了纠纷,便到处跟自己的亲友讲L某偷了自己的钱。之后,也曾到当地多家派出所报案,均没有受理。2022年6月,某派出所找到L某了解情况,L某也是如实讲述了自己与W某之间的经济往来纠纷,民警认可案件属于经济纠纷,不予立案,L某及家属以为没有事情了。结果到了2023年1月28日,公安机关对本案刑事立案,后对L某进行刑事拘留。公安机关第一次于2023年3月提请批准逮捕L某,未被检察机关批准,L某被取保候审。2023年12月,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对W某提供的银行业务凭证进行笔迹鉴定,发现有三份W某的签名为L某书写,故再次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于2023年12月26日对L某批准逮捕。
本案《起诉意见书》认定:2010 年至2018 年期间, L某多次趁被害人W某不注意的情况下偷拿其包内的银行卡、身份证,之后拿着W某名下的银行卡、身份证去银行取钱或者直接将W某名下银行卡内的钱款转到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内, 在成功偷得W某名下银行卡内钱款后再偷偷将W某的银行卡放回其包内。经过笔迹鉴定,W某提供的11份业务凭证中有3份的字迹为L某的字迹,合计金额为人民币136500 元,分别为:1.2013年11月18日柜台转账56500元人民币给L某账户的业务凭证;2 .2014年1月29日10时35分柜台取现30000 元人民币的业务凭证;3.2014年5月31日柜台取现50000元人民币的业务凭证。在案证据中L某共做了9次笔录,其中2023年2月6日有2份笔录承认盗窃。
经过多次会见,律师从L某处了解到2023年2月6日侦查人员以让L某憋尿的方式,让L某来不及认真看笔录,在不真实的有罪供述笔录上签字。经过阅卷,我们认为L某的有罪供述确实与事实不符,故向检察官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并在辩护意见中结合其他客观证据全面分析了有罪供述内容完全是不真实、不合理的。同时,律师根据在案证据,尤其是柜台取款影像资料、笔迹鉴定意见、双方的银行流水和银行取款业务相关政策文件,结合社会常识与经验法则,指出W某的陈述虚假,L某的无罪辩解合理,《起诉意见书》指控的三笔所谓“盗窃”的款项实际上都是L某与W某一同放贷所用的资金,L某代签相关业务凭证时W某是在场且允许的。同时,我们还将辩护意见提交给检察机关包括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在内的检委会成员,请求依法对本案作不起诉处理。
最终,经过多次沟通,检察机关体现了职业担当,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在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的情况下,认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对犯罪嫌疑人L做出了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