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启讯:3月29日,我所魏巍、谢蓓律师办理的L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获检察院不起诉决定。
侦查机关认定L某参与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该公司吸收资金14亿余元,涉及投资人1800余人,导致投资人损失8亿元左右。其中,认定L某担任该公司业务员,参与吸收公众存款金额1000余万,并从中获取提成200余万。
我所于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指派魏巍、谢蓓律师担任L某辩护人。二位律师接受委托后随即前往检察院递交委托手续并阅取本案案卷材料。魏巍、谢蓓律师阅卷后向承办检察官提出L某属于投资人,并非公司业务员;其介绍投资的人数极少,且均属于亲戚、邻居;经仔细核对银行流水及其他账目后,核实L某所获得的提成款仅30余万,远远少于侦查机关认定的200余万等意见。二位律师就以上意见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并递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之后,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非吸罪的新规定,进一步向检察机关表达了建议不起诉处理的意见。
在两位律师介入之初,检察官告知律师案件即将移送法院起诉。此后,在二位律师提出意见并多次沟通之后,检察院暂缓起诉,经过慎重考虑律师意见后,最终采纳二位律师意见,对L某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