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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楚开在监察委调查阶段介入的玩忽职守案作无罪处理

发布日期:2020-10-15

       厚启讯:近日,厚启所邓楚开律师介入的某监察委立案调查的玩忽职守案,未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以对当事人作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降级的党政处分结案。

  该案当事人系某镇镇长,被当地县监察委以涉嫌玩忽职守立案调查。该案之所以案发,是因为该镇财政所长利用职务便利骗取、盗用出纳网银等方式,侵吞公款5000多万元,被以贪污罪提起公诉。

  案件进入监察委调查程序后,邓楚开律师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起草法律意见书。邓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指出,当事人作为现任镇长,财务人员出现这样的严重问题,确实存在对下属监管不严,应当承担行政责任,但其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具体理由有:

  一、公共财产的损失是由财政所长的犯罪行为所致,镇长的行为与公共财产损失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按照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及该镇内部文件的规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是主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分工,配备工作人员,健全工作机制。财会主管人员的任职条件,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财务主管人员的任免,必须报经上级人事、财会部门批准。镇长的任职,没有“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的条件限制,镇长的任免也无需报上级财会部门批准。因此,这里的财会主管人员只能是财政所的负责人,镇长的职责是主持制定镇财会方面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分工,配备工作人员,健全工作机制。

  在财政所长贪污案中,他侵占用的每一笔公款,全部是其利用其作为会计主管人员的职务便利所实施,所有款项均未经镇长审核或签字同意。镇长的行为与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之间,不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镇长不存在为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承担刑事责任的事实基础。涉案公共财产的损失与镇长的行为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缺乏直接否定犯罪的成立。

  二、镇长无法预见财政所长会侵吞公款,其主观上不具有过失

  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其成立的前提,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失,就本案而言,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而没有预见,以至公共财产遭受了重大损失。综合本案各种情况镇长不可能预见到财政所长会侵吞巨额公款,其主观上不具有过失,其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这几年,该镇的财务情况经历了各类审计、巡查和检查。同时,每年还有县纪委牵头财政、审计等单位的党风廉政检查、工会牵头的工会账户乡镇互审互查。历次检查均未发现问题,也未以任何形式向镇党委、政府及镇长反应过镇财务工作或财长所长履职有异常情况。

  县里每次对镇财务工作展开的审计、巡查与检查,都是组织专业人士与专门力量,专门用一段时间进行。但是,县里的多次审计、巡查与检查均未发现问题。镇长作为一个审计会计领域的非专业人员,要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或者预料到财政所长的侵吞公款行为,完全没有可能性。玩忽职守罪作为过失犯罪,主观上应当具有过失,成立过失的前提,是要对危害行为具有预见可能性。但当事人不可能预见到财政所长会侵吞公款,其不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

  三、镇长对镇里的廉政风险有相对谨慎的应对,不属于严重不负责任

  构成玩忽职守罪在客观上要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综观本案,确实存在对下属监管不够严格的问题,但达不到“严重不负责任”的程度,达不到构成玩忽职守犯罪的程度。(一)切实履行好“一岗双责”;(二)一直强调对镇政府各类线上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管;(三)一再督促财政所长依法及时履职;(四)主动查实财长所长侵吞公款并报案;(五)镇里财务人员的配置是历史延续等多种原因所致。

  当事人将邓律师起草的法律意见供监察委参考后被采纳,当事人在监察委调查阶段获得无罪处理。该案的成功办理,充分说明在监察委调查的案件中,律师虽然不能以辩护人的身份介入,却并非没有作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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