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2日,厚启课堂第160期在厚启所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期由厚启所合伙人王怡之律师主讲《醉驾新规解读》,厚启所全体律师参与了本次内训。
2023年12月,两高两部颁布了《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该规范性法律文件将会对醉驾案件的办理产生新的影响。
王怡之律师开篇介绍了醉驾新规的新的特点,包括针对二次饮酒、顶包案件以及抽血前逃脱新规在证据认定上新的规则。
后续,在“道路”及“机动车”的认定上,王律师重点做了介绍,尤其针对醉驾案件中“道路”的认定,王律师认为要结合“公共安全”这一法益去理解,并且王律师介绍了对于“公共安全”的认定学理上几种认定的方法,以及在《刑事审判参考》中参考案例对于“公共安全”是如何认定的。
对于《醉驾新规》中第九条“鉴定意见”瑕疵证据形态,王怡之律师对此提出了异议,王律师认为根据最高院《刑诉法解释》第97-101条的规定“鉴定意见”没有瑕疵证据形态,但是《醉驾新规》居然规定了瑕疵证据形态,导致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与司法解释的规定冲突,这一现象值得研究。
最后,对于《醉驾新规》中第17条的规定,王律师认为是一个对于“现场待捕型自首”的注意性规定,并且王律师重点介绍了“现场待捕型自首”认定的要件。
总体而言,醉驾案件,危险驾驶罪是实务中极为高发的罪名,但是从《醉驾新规》中新的规定来看,对于鉴定意见新规规定了瑕疵形态,可能会进一步压缩该类犯罪的辩护空间,因此,值得律师们再进一步细致地学习和研究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