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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心怡:“一夜情”型强奸案的辩护思路分析

作者:童心怡 实习律师 发布日期:2022-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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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之前接受一委托,为委托人的儿子A涉嫌强奸罪一案进行辩护,两个多月前该案终于尘埃落定。笔者整理案卷材料时进行了详细研读和认真分析,认为该案有许多值得深入思考的地方。


基本案情

被告人A与被害人E及其他朋友在一餐厅内聚餐饮酒,凌晨时分,被害人E使用自己的手机打车回家,被告人A以送其回家为由一同乘坐网约车,并于途中更改了打车软件上的行程目的地,将饮了酒的被害人E带回自己的住处,并发生了性关系。被害人E回家后电话报警称自己被人强奸。


辩护意见

我所指派的该案辩护律师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A强奸被害人E,而能够证明被害人E在清醒状态下自愿与被告人A发生性关系。辩护律师从被害人E性观念较为开放、对被告人A比较满意、在之前聚餐时与被告人A互动频繁且关系亲昵、在到达被告人住处后被害人E主动提出要上去等角度,认为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是符合被害人E意愿的。此外,不论是证人证言还是监控视频均显示,被害人E在离开以及之后上下楼梯的时候都行动自如。被害人E在笔录中称自己在网约车上和性交时、性交结束后失去意识与在案事实证据不符,而被告人A的供述和辩解能够与在案证据事实相印证,认定被告人是在醉酒且失去意识的时候被强迫发生性行为的说法明显不符合常理。应判决被告人A无罪。

审理结果

法院认定被害人E在案发当时已因醉酒失去正常的分辨能力和认知能力,对自己遭受强奸事实的陈述稳定未出现反复,不予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A犯强奸罪。


笔者分析

笔者通过对上述案例的认真研究分析,总结出了当事人的“一夜情”行为涉嫌强奸罪可以努力的几个方向和辩点。


第一,意识和意志是主观心理状态,不能仅凭被害人的陈述就认定是否违背其意愿,必须结合事件发生的时间、环境和被害人前后表现等证据情况综合进行认定。在一夜情涉嫌强奸的案件中,需要特别注意案发前男女二人之间的关系,这是判定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被害人意愿非常重要且关键的考量因素。因为法律规制的嗣后性,案发当时的场景只能够通过证据材料进行尽可能还原,尤其是涉案人员当时的主观心理更是只能以严密的客观证据进行推断。如果被害女性本身性观念比较开放,且通过各种在案证据的客观表征可以看出,其对于与被告人发生一夜情有心理准备或是期待一夜情发生,那就必须要考虑到这种性关系的发生是符合女方意愿的这种可能性。具体而言,可以从一夜情性行为发生之前男女双方的言行举止以及互动关系进行合理推论。如果女方对男方表现的比较满意,且也有相关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材料能够证明二人互动频繁、关系亲昵等,尽管女方饮酒,也不能直接认定一夜情违背了女方意愿。


第二,案发时女方是否处在醉酒且失去意识导致不能抵抗、无法抵抗的状态,必须要结合在案证据进行完整分析。由于案发当时的醉酒状态在事后较难查证清楚,因此在案其他证据材料的佐证便十分关键。一夜情双方在餐饮、娱乐场所认识或相约见面约会的情况较多,而这种场合绝大多数都会有目击到男女双方的证人。此外,男女双方在回家或去酒店、宾馆的过程中,乘坐的出租车、网约车,相关司机的证言以及车载监控等证据材料都可以进行收集。包括住宅或酒店的大堂监控、电梯监控、保安门卫证言等,也是需要收集并予以分析的证据。如果在案各种证言和视频监控资料等相互能够形成印证,证明女方在发生性关系以前虽然喝了酒,但没有处于醉酒到摇摇晃晃无法站稳或直接不省人事的程度,能够独立自如站立、行走,就表明其并未处于醉酒且失去意识的状态,不能直接认定男方此时就是违背女方的意志,在其不能反抗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第三,仔细而严谨的分析被害人陈述,看是否存在相互矛盾之处。如果一个人的陈述是完全真实的,尽管可能会存在一些因为记忆模糊而导致的含混不清或错乱,但基本事实都是清晰、可靠的,不会出现较大矛盾和冲突。而如果一个人是在说谎,正所谓一个谎言需要用一百个谎言来圆,那么其前后供述必定存在较大矛盾和冲突。正如笔者在前文引用的案件中,有一些非常明显的事实证明被害人E在说谎。


首先,被害人说自己上了网约车后便失去意识,等到再有意识时已经被被告人扶进了家门,而根据被害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其在自己所称“失去意识”的这段时间内,甚至在与朋友聊天,这显然与其陈述不符。


其次,被告人住所楼下的监控录像也显示,被害人与被告人是手拉手一起走进被告人住处的,走路时步履很稳,没有摇摇晃晃,这明显也与其说自己到达男方住处之前失去了意识是相违背的。


再次,被害人在笔录中讲到了很多发生性关系的先后顺序、细节等,而又说自己在发生性关系的时候是由于醉酒而晕过去失去意识的,这显然经不起常理推敲,试问一个失去了意识的人是怎么能记住这些细节呢?除非她在说谎。


最后,被害人陈述自己之后又晕过去了,等再有印象已经是被告人将其送上了一辆车送她回去,这与监控视频的记录情况不一致,大堂的监控显示其是自己在一楼叫了车并且自己上了车。从这些细节中我们完全可以看到,被害人的陈述中有许多虚假成分,前后不断出现反复,明显与在案证据无法印证。出现这种情况时,必须通过分析,指出其中存在的各种矛盾点,动摇办案机关的内心确信。在没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的情况下,不能采信被害人的说法。


第四,结合被害人的性格特点和相关案件情况,进行常情常识常理判断。在笔者上文引用的案例中,被告人与被害人仅仅在被告人的住处呆了不到30分钟时间,且监控显示被害人不管是上楼还是下楼都可以一人自如行动,而其在到家后不到两个小时就报警称自己在失去意识的情况下被强奸。分析被害人的个人特点,不难发现其本人观念开放,且自己对自己是比较满意和骄傲的。被告人在与其发生性关系后,没有邀请其留宿,也没有送其回家、帮其叫一辆出租车,甚至连联系方式都没有要,也没有其他任何表示。再结合一些性行为中的细节,通过常情常识常理分析,被害人可能觉得被告人的表现并不令其满意,让其觉得自己人格受到了侮辱,觉得被告人没有人性和温情,因此举报了被告人强奸。因此在辩护时,也要对在案证据进行一些情理分析,并对被告人以及被害人的性格特征做一些深入的了解。


笔者思考

相比于法律适用而言,事实认定是办理涉嫌强奸案件更为重要的考量因素。对于女性被害人来说,强奸行为的发生将会对其身心造成非常大的困扰和创伤,但也不得不承认,由于性行为发生的环境较为私密和封闭,对于案件事实尤其是主观意愿的认定往往缺乏直接证据证明,这也导致了强奸案件的冤错率较高。如果被害人确实在饮酒后不省人事或几乎丧失自己行走、站立的能力,那么利用这种状态与其发生性关系毫无疑问构成强奸罪。而如果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被害人确实由于醉酒处于失去意识的状态,也无法认定发生性行为是违背被害人意愿的,就应当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被告人无罪。


很多时候,对于一个案件的结果我们完全无法掌控和把握。即使在案证据明显可以认定被告人就是无罪的,事实上司法处理结果也有很大可能并不会如愿。对此,笔者作为实习律师认为,我们不能因此而丧失情怀和信心。事实上,只要自己尽全力去为自己的当事人努力辩护,将该做的全部做了,无愧于当事人、无愧于家属、无愧于自己,那么不管最终结果如何,我们都不会留下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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