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很长,希望大家能耐心看完,因为这篇文章是笔者的亲身经历,现实地记录了律师办案沟通的艰难以及司法实务中的乱象,希望能引起大家的共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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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律师行业多年,案件办得多了,自以为光怪陆离的事情也见得多了,但是,有些时候,这个世界总会给你更大的惊喜。近期,笔者办理了一起盗窃快递的刑事案件(最终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因涉案金额较小(当事人就盗窃了几个快递),笔者本以为是一起简单轻松的案件,但是后续发生的事情可以用两个词形容,那就是“神奇”、“离谱”。下面笔者就该案件与公安、检察院的办案人员的对话实录分享给大家,具体该案的辩护观点参见已经在厚启所官网发布的文章,在此不再多言。
场景一:派出所内初交涉,当地规矩初显现
某派出所外,阳光直射得让人睁不开眼,扑面而来的热气使得汗水一个劲地向外蹿。在如此炎热的环境下,一股子燥热在每个人体内流动着,而就在这个烦躁不安的中午,在某派出所内发生了如下对话:
笔者:你好,我是某盗窃案的律师,我想找一下这个案件的办案警官,交一下委托手续,了解一下案情。
前台某民警:刚才联系了,承办案件的警官现在不在。
笔者:那能不能给我一下办案警官的联系方式,办公室电话就好,我想要了解一下现在涉案被盗物品的金额有多少,我好让嫌疑人的家属做好退赔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准备。
前台某民警:我们这里不给联系方式的。
笔者:办公室电话也不能给吗?
前台某民警:我们从来不给的。
笔者:那我到时怎么联系办案民警?(此时,笔者心中嘀咕:“很少遇到不给联系方式的派出所。”)
前台某民警:我记录下你的联系方式,到时我会让这个案件的承办警官这几天联系你的,你到时等电话就是了。
笔者:那我能不能把委托手续放你这里?麻烦你到时转交一下给办案警官吧,委托手续上面有我的联系方式。
前台某民警:这东西你不要放在我们这里,我们不会转交的。
笔者:你又不给我办案警官的联系方式,又不帮我转交下委托手续,那你让我怎么联系办案民警,怎么跟他沟通案情,怎么将委托手续交到他手上,怎么开展后续的工作。
前台某民警:那你把手续留下吧,我会让他这两天联系你的。
笔者:好的,谢谢。
走出某派出所,笔者内心的燥热似乎更升高了几分,笔者内心嘀咕:“真是很少见遇到这种不给主办民警联系方式,不让交委托手续的派出所(至今为止第二次),第一次是实习时在一个穷乡僻壤的地方,今天是在一个经济发达的地方,真是长见识。”此时,笔者没有想到,更为诡谲的事情还在后面。
法条指引: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48条: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后,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并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50条: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案件有关情况,告知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的辩护律师,并记录在案。
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2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律师,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利。
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4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诉讼服务中心、立案或受案场所、律师会见室、阅卷室,规范工作流程,方便律师办理立案、会见、阅卷、参与庭审、申请执行等事务。探索建立网络信息系统和律师服务平台,提高案件办理效率。
场景二:联系方式何其难,当地规矩似违法
自从笔者第一次去某派出所沟通无果之后,笔者回到办公室等待办案警官联络笔者,等了整整一周没有消息,所以笔者联系了某派出所,发生了如下对话:
笔者:你好,某某派出所吗?
某前台民警:是的,你哪位?
笔者:我是某某盗窃案的辩护律师,我有点事情想咨询下。
某前台民警:什么事?
笔者:我上周到你们派出所找办案警官,前台说他人不在,会让他几天内联系我的,现在都过了一周了,我一直没接到他的电话。那我想问下,如果他忙的话,能不能给一下他办公室的电话,我主动和他联系下。
某前台民警:我们这边从来都不给办公室电话的。
笔者:那你们既不给我联系方式,说会主动跟我联系,又不跟我联系,那我怎么向办案民警了解案情,给一个工作的联系方式又不是为难的事情。
某前台民警:哪条法律规定我们一定要给律师办案民警的联系方式的!
笔者: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还有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权利的规定》都规定,公安机关要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律师有知情权。现在你们不给我办案民警的联系方式,办案民警也不主动联系我,上次还不让我递交委托手续,请问我怎么了解案情。再说了,我了解案情后,如果有必要后续也会让家属做好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工作,也可以配合你们工作,推进案件进展。
某前台民警:那这样吧,我再和办案警官联系下,让他主动联系你。
次日,办案警官联系了笔者,办案警官表示:被盗物品鉴定没有做出,具体的数额未知,鉴定出来后,会再次联系笔者。
笔者心中感慨:要一个联系方式,真是好不容易啊!!!
读到这里,部分同行是不是觉得这还是很平常的事情,就是办案人员比较难沟通而已,别急,精彩的还在后面..................
场景三:警官建议换律师,好心还是包祸心
嫌疑人:王律师,前几天办案民警他们来提审我了,这次提审有两个地方很奇怪。
笔者:哦?!说说,哪里奇怪了。
嫌疑人:第一个地方,他们一直在问我从我家里搜出来那个吹风机的特点,而且在问我的时候走到门口通过电话好像和什么人在核对是不是同一个吹风机。
笔者:这个点我记录下了,他们是怎么问你吹风机的特点?
嫌疑人:..................(此点涉及本案辩护观点,在此不再赘述)
笔者:那第二个奇怪的地方在哪里?
嫌疑人:第二个地方,那个某警官说:王律师你之前好几次要他的联系方式,态度不太好,你不懂他们当地的办案规矩,叫我请一个懂他们当地办案规矩的律师,他要介绍一个当地律师给我。
笔者:那你怎么说的?(此时警报已在笔者心中响起,遇到此种事情,对于案件上的可能性有二:1.案件可能存在巨大问题,办案民警想通过介绍律师的方式,让介绍的律师不提出案件的问题,以此达到浑水摸鱼之效果;2.办案民警和当地某些律师有案源合作,双方之间存在行受贿问题)
嫌疑人:王律师,之前我和这个民警接触就觉得这个人不是一个会秉公办事的人,另外看守所内很多人都说他做事不是很规矩的。所以我就让他聊案件的事情,不要聊律师的事情了。
笔者:你很聪明,今天你给我反映的情况,以我的经验来分析,可能你的案件存在很大的问题,尤其这个吹风机上面。不过现在首先的问题是先争取取保候审,先让你人出来,然后我们再看看有没有争取的空间。
嫌疑人:好的。
一个月后,办案民警联系并告知笔者,本案查实的涉案金额4千余元。(涉案吹风机初次鉴定的价格:2900元。记住这个数字,后面会有惊喜)办案民警让笔者联系家属,退赔被害人损失,拿到谅解后,会将嫌疑人取保候审。后,笔者联系了家属,家属退赔了四名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侦查阶段,嫌疑人最终取保候审。
法条指引:
1.两高三部《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第5条: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2.《刑法》第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场景四:案件进展似不顺,当面沟通盼起效
(几个月后,案件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笔者:你好,是某检察官吗?
某检察官:是的,你哪位?
笔者:您好,我是某盗窃案的辩护律师,之前联系过您,也邮寄了辩护意见给您,上次您说:“假期前会阅卷,假期后联系。”所以我放假回来以后第一时间联系您了。
某检察官:哦,那你什么事情。
笔者:不知道对这个案件,您怎么看,尤其是从嫌疑人处搜出来的吹风机和所谓被害人丢失的吹风机同一性的问题。
某检察官:这有什么争议的,不就是同一个嘛。
笔者:某检,案件证据上显示可不是同一个,另外我去正品店看过了........................(以下涉及之前的辩护观点,不再赘述)。
某检察官:好了好了,我知道了!(不耐烦的语气)你意见我也看了,没别的意见先挂了。
笔者:喂,某检.........。(手机那头传来了“嘟嘟嘟”的声音)
难沟通的检察官笔者也不是第一次遇到了,不怕难沟通,就怕不采纳辩护观点,还是第二天亲自去检察院一趟吧。
场景五:拒绝见面曲解意,强硬对话争权益
笔者:你好,请问是某检吗?
某检察官:你是哪位?
笔者:你好,我是某盗窃案的辩护律师,昨天和您联系过的,我现在就在你们单位,不知道能当面和您沟通下吗?
某检察官:怎么又是你,昨天不是说过了吗?
笔者:不好意思,昨天我感觉可能有些事情没说清楚,我觉得还是当面过来沟通讲得清楚一点。
某检察官:好了,你不用上来了,我要提审,你的意见我知道了。
笔者:某检,我希望您能针对这方面退侦查清一下这个事实,毕竟这关系到当事人构不构成犯罪。您也不要嫌我啰嗦,毕竟为了当事人的权利嘛。
某检察官:难道我们检察院和公安会诬陷他嘛!!!!我们又和他无冤无仇,为什么要冤枉他!!!你为了他合法权利,我们就不为了他合法权利吗!!!
笔者:某检,是否冤枉他,咱们看证据和事实(证据显示公安很可能隐匿了被扣押的吹风机,没有实物送去鉴定)。证据证明了什么事实,就认定什么事实;另外,发现案件事实的问题,提出对当事人无罪、罪轻的辩护观点是我的职责;同样,查清事实也是检察官的职责。(笔者此时上升了音调,口吻变得强硬)
某检察官:我难道不会公正处理吗?!我难道不会看得出来吗?!(你昨天还说案件没问题,今天就改口了?)我会查清这个事情的,就这样!!!
笔者:好,我们等着看结果。
走出检察院后,笔者很疑惑:第一次来某地办案,遇到公安办案人员和检察官都奇奇怪怪的,行为模式怎么都和先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一样呢?真不知道是偶然,还是当地的办案规矩所致,可能确实是笔者不太懂公检的办案规矩。要准备好备用的控告方案应对可能不公正办案的情况。
法条指引:
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21条第2款: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或者提交证据材料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并制作笔录附卷。辩护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和证据材料,应当附卷。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4条:在人民检察院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辩护人要求听取其意见的,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安排。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办案部门应当接收并登记。
听取辩护人意见应当制作笔录或者记录在案,辩护人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
辩护人提交案件相关材料的,办案部门应当将辩护人提交材料的目的、来源及内容等情况记录在案,一并附卷。
场景六:水落石出还真相,法律规矩不可逾
案件在退回补充侦查后查实:原办案民警故意隐匿了从嫌疑人处扣押的吹风机,未将该吹风机送去价格鉴定部门鉴定。经过补充鉴定,原办案机关从嫌疑人处扣押的吹风机市场零售价格只有132元,与在卷被害人丢失的价值将近3千元的吹风机根本不具备同一性。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构成盗窃罪。后来,原办案机关作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
虽然和检察官的沟通看似不顺,但最终司法的底线算是得到了坚守。再此,对我们的检察官抱以敬意。(当然如果讲话的语气能更平和点,笔者将更为敬佩)不过从中也再次印证了一个道理:在没有事实和证据支撑的前提下,别随意立FLAG,别随意下判断,不然很容易被打脸。
办案民警给自己承办案件的嫌疑人介绍律师已经涉嫌违纪,甚至背后有勾兑和职务犯罪的影子,不知道与这位民警合作的,懂当地办案规矩的律师同行们,你们还好吗?如果有需要,你们可以随时联系笔者,笔者愿意为你们辩护,努力为你们争取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