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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楚开:充分利用回避制度保障辩护权

作者:邓楚开 主任 发布日期:2024-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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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下,律师的辩护权常常受到侵犯。律师的辩护权来源于当事人的授权,其目的在于保障当事人的生命与自由,对律师辩护权的侵犯本质上就是对公民基本人权的侵犯。对于律师辩护权的保障,既需要行业组织与相关部门的维护,更需要律师自己的努力。下面根据自己的经验,谈谈如何利用回避制度在维护辩护权。



一、法官庭前沟通时明确表达被告人行为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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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1:某被控强奸案

本案是一起被控强奸案,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通过阅卷与会见,发现从行为人与所谓的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事前、事中、事后的表现看,能充分说明二人是自愿发生性关系,不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行为人不构成强奸罪,希望公诉人做不起诉处理,由于捕诉一体,公诉人不愿自己否定自己,将案件起诉到了法院,说由法官来定是否构成犯罪。


案件到法院后,辩护人及时撰写了庭前辩护意见,多次与法官进行沟通,希望能在开庭前要检察官撤回起诉。辩护人接到案件的开庭通知后,再次致电本案的承办法官,向其提出两点要求:第一,鉴于本案争议很大,辩护人不同意在线庭审,希望先行裁定中止审理,待疫情好转后对被告人现场开庭审理;第二,被害人在侦查阶段的笔录内容严重不符合事实,申请被害人出庭作证,以确保查清案件事实。承办法官不仅在电话里直接否定了辩护人的要求,而且说被害人的陈述没有问题,案件好定的。


在案件还没开庭之前法官就已经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如果案件由该法官审判,整个庭审将没有任何意义。根据最高人民法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审判人员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其回避。据此,辩护人向法院提交了申请,申请该法官回避。



二、庭前会议律师提供非法取证线索法官拒不启动排非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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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2 :某被控诈骗案

某诈骗案,在辩护人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讲到其在被羁押期间,侦查人员对其讯问时以家人相威胁,要求其承认自己的行为是诈骗。就此,辩护人做了详细的笔录。在庭前会议上,辩护人递交了查看同步录音录像申请以及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并将所做笔录作为线索附在申请后面。


承办法官明确表示,这个案件他不会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因为辩护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侦查人员存在非法取证行为。辩护人反驳道,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只需要律师提供存在非法取证的线索就行,辩护人给被告人所做笔录,既是证据,也是启动排非程序的线索,完全符合启动排非程序的条件。承办法官还是不同意启动排非程序,辩护人以该法官丧失公正立场,不可能公正审理本案为由,当场申请其回避。



三、庭审中律师针对案件核心问题发问被法官连续打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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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3:某被控诈骗案

某被控诈骗案,辩护人为第一被告人辩护,后面十几个被告人认罪认罚。在庭审中,辩护人对认罪认罚的被告人逐一详细发问,就其认罪认罚对应的事实与法律问题,以及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与合法性进行发问。


在对前面三个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发问时,审判长都予以打断,说这些被告人认罪认罚,辩护人所问的问题与所代理的被告人无关。辩护人回怼:“辩护人所问问题与我的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直接相关,审判长的无理打断侵犯了辩护人的辩护权”。在问到第四个认罪认罚的被告人时,审判长再次强硬打断。


辩护人再也忍不住了,当即回应:“法官的职责在于居中维护法庭秩序,确保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公正的判决。现审判长无正当理由连续打断辩护人对案件核心事实的发问,已经失去了中立公正的立场,不可能再公正审理本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审判人员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辩护人有权申请其回避。现辩护人当庭申请审判长回避!”



四、同一个法官通过分案处理未经开庭就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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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4:某被控涉黑案

某涉黑案,法院人为地将案件分成几个案件,对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先行开庭宣判,判决这些认罪认罚的被告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同时在这些判决中认定辩护人所代理的被告人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是骨干成员,且此前作出判决的审判长就是辩护人所代理案件的审判长。也就是说,在辩护人所代理的案件还未开庭之前,就已经认定被告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面对未审先判的情况,辩护人提出了申请主审法官及主审法官所在法院所有法官回避的申请。


在该申请中,辩护人写到:

辩护人了解到XX法院及XX法官存在严重违法行为,不可能公正审理本案,特申请回避。具体理由如下:


XX法院于2023年X月X日作出(2022)浙XX刑初XX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1998年,XXX(另案处理)在X地以承包邮政托运部的形式介入、从事物流托运行业,后于2003年注册成立了XX物流中心,并实际掌控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在此期间,XXX利用自己的各种社会关系,通过组织人员巡逻、暴力抢货、威胁等手段,垄断XX物流托运市场部分线路,形成垄断经营,攫取垄断利益,不断壮大XX物流在XX物流托运市场的影响力,逐步形成垄断地位,独霸XXX地方物流托运市场,攫取巨大经济利益;笼络、网罗各类社会人员,不断发展、壮大组织成员,形成了以XXX为组织领导者,以王某、倪某(均另案处理)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张某及韩某、姚某、梁某、姚某2、王某2、姚某3、袁某、吴某、沈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大肆实施非法经营、强迫交易、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及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


2023年X月X日,XX法院开庭审理XX检察院于2022年X月X日向XX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倪某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韩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


这两个案件都指定由XX法院管辖,都由XX法官担任审判长。XX法院在被告人倪某尚未经过法庭审判的情况下,就判决认定其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审判,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这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现今,XX法院公然违反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未经审判就认定倪某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其行为不仅不正当,而且严重违法,由于案件系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院的任何法官都已经无法保证倪某案在XX人民法院得到公正审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审判人员应当回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有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回避。鉴于XX法官以及XX法院存在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行为,致使XX法官及XX法院的所有法官都不可能公正审判倪某案,特申请XX法官及XX法院所有法官回避审判倪某涉黑案。

有意思的是,对于辩护人提交的这类回避申请,法院都不会采纳。但是有一个明显的效果,由于律师对法官提出了回避申请,在此后的庭审中,法官会充分保障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权,不会随意打断,确保案件事实能够在法庭上充分展示。


这里有一点要特别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不能允许法官当庭驳回回避申请,如果法官反馈申请被驳回,要求其提供书面的驳回申请决定,以免其未经向院长汇报,私下擅自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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