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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菡:严惩严防偷走别人人生的行为——解读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顶替他人大学入学资格入刑的规定

作者:宗菡 实习律师 发布日期:2021-01-01

高考,作为学生一生中最重要的一次考试,对其人生影响之大不言而喻。而近年来,我们经常在各大媒体看到有人被冒名顶替上了大学,从此人生轨迹被改变。


2020年,36岁的陈春秀在报考成人高考时发现,自己在学生信息网上有学籍,并且已经于2007年在山东理工大学毕业,但是学历照片上显示的那个人却不是自己。原来是有人冒名顶替她上了大学。时间回溯到2004年,20岁的陈春秀高考546分,超出当年的专科线20多分的她,却没有被任何大学录取,这之后陈春秀只能一边打零工,一边继续读书,直到2020年她才发现有人偷走了本该属于她的大学生涯。2020年6月,山东省纪检监察机关、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等部门组成工作专班,与聊城市、山东理工大学等有关单位一起,对聊城市冠县陈春秀被冒名顶替上学等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注销了顶替者的学籍,解除了其聘用合同,同时对其中涉案的人员一一进行了惩处。之后陈春秀向山东理工大学表达了重新入学的请求,被偷走的那四年虽然再也回不来,但是有机会希望能弥补。


陈春秀被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爆光后,有许许多多的人在网络上发声表示自己也经历过被顶替的事情。罗彩霞、岑玉玲、王丽丽、苟晶……一个个名字的涌现,我们发现原来有这么多人被人偷走了人生,抹杀了前途。


其中苟晶事件由于经历了几级反转,获得了极大的关注,且不论苟晶是否编造了其本可以灿烂的人生,但被顶替的事情是确实存在的。


这次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修十一)的出台,我们可以看到其中一条瞩目的新增内容:“第二百八十二条之二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增加这一条文是对以上社会热点的回应,有其现实合理性与必要性。


一、冒名顶替他人高考学籍社会危害性很大

冒名顶替他人高考学籍本身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极大地侵犯了被顶替者的个人利益。近几年频发的该类事件,使得民众对于高考本身的公正性与严格性产生了怀疑。2020年7月3日,山东省召开新闻发布会时透露,在2018年9月山东集中清查行动时发现,2006年有242起冒名顶替入学事件。这个数字之庞大令人不寒而栗,早些年由于信息化手段不足、信息公开渠道不畅、身份鉴别技术限制,有不少人员采取不法手段获取高校入学资格。很难想象,有多少个“陈春秀”仍旧被蒙在鼓里,认为自己是高考落榜,而顶替者用着别人的身份走向了更为光明的未来。这挑战了社会道德底线,妨害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入罪。


二、冒名顶替他人高考学籍破坏了国家考试的公正性

近几年,我国对于大型选拔性考试的公平性把控越来越严格,刑法修正案也多次体现了这一点,《刑法修正案(九)》首次设立了“组织考试作弊罪”,《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19年9月,由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列举了相关犯罪中的“考试”所涵盖的具体范围,其中“高考”是第一个列举的考试种类,这体现了“高考”在我国现行教育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与“代替考试罪”“组织考试作弊罪”类似,“顶替他人高考学籍的行为”同样破坏了“高考”作为一项国家级重要选拔性考试的公正性。


三、冒名顶替他人高考学籍严重侵犯了被顶替者的重大利益

陈春秀因为被顶替失去了成为高中教师的机会,王丽丽因为被顶替失去了成为公务员的资格,这些被顶替者的人生轨迹因为顶替者的不法行为而被彻底改变,冒名顶替他人高考学籍这一行为性质之恶劣,如果仅停留在民事层面是无法完善保障被侵害者权利的。我们可以看到,陈春秀其实在事情发生之后主动向山东理工大学请求重新入学,但是一开始山东理工大学以时间久远且没有先例拒绝了其请求,因为冒名顶替他人高考这一行为被发现时往往已经距离被顶替时间很久了。正如前文所述,2006年发生的侵害行为2018年才被查处,给被顶替者造成的损失几乎已经无法挽回,很多被顶替者已经没有机会重新入学,被偷走的那几年无法重来。刑法价值首先体现在对个人权利的保障上,我国也有大量罪名是基于对公民私权利的保障。所以,这个时候刑法作为惩治不法行为的最后手段,应该起到保障公民高校入学这一极端重要的权利的作用。


我们不禁会想,如果这些被顶替者没有遭受这些不公,那他们的人生该是什么模样,是不是已经拥有了更光明的人生路。但这些时光已经不能复返。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关于将冒名顶替他人大学入学资格行为入刑的规定,会对一些企图破坏高考公正性、窃取他人高考成果的“小偷”起到惩戒与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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