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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纬:人民法院案例库丨知识产权商标类犯罪裁判观点

作者:李世纬 实习生 发布日期:2024-04-23

李世纬:人民法院案例库丨知识产权商标类犯罪裁判观点

原创 李世纬 厚启刑辩 2024-04-02 15:54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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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关于知识产权商标类犯罪的罪名规定有三个,分别是213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214条规定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15条规定的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笔者分别以这三个罪名为案由,在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中进行检索后,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案例有4个,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案例有2个,关于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案例有1个。抱着以案促学的心态,对以上7个案例的法院裁判观点进行归纳汇总,并附上具体的刑法与司法解释条文。同时,不同于已有的“一箩筐式”汇总,笔者对每个案例都附上自己的学习感悟,以期能够启迪思维、举一反三。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刑法条文】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案例】

(一)刘某假冒注册商标案(2023-09-1-156-006)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刘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有关规定,系情节特别严重,应予惩处。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学习感悟】假冒注册商标罪有两档法定刑,分别是三年以下以及三年至十年,司法解释规定的升档刑标准采取“5倍标准”。“情节严重”的判断有三个标准:一是非法经营数额达到5万以上;二是违法所得数额达到3万以上;三是在假冒两种以上(含两种)注册商标的情况下,非法经营数额与违法所得数额降至3万与2万。“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标准是“情节严重”标准的5倍。


(二)马某华等假冒注册商标案(2023-09-1-156-005)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中“使用”不限于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及交易文书或广告宣传等有形载体中,只要是在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均构成商标性使用。是否认定为商标性使用关键在于其在商标使用方式上,是否在商业活动中破坏了注册商标的识别功能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应当综合被告人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产品的行业惯例和相关公众的认知来判断。侵权产品通过蓝牙技术建立通信环境的无线技术连接,每对配对设备之间进行蓝牙通讯时,由手机终端进行查找发起配对,建链成功后双方即进行信息交换和通信,实现智能化识别等。如果消费者需要通过蓝牙配对建链寻找设备,对产品来源的识别主要通过设备查找正确的配对项识别产品来源实现产品功能,这一过程强调蓝牙设备名称与消费者的识别之间的关系使消费者误认为其链接使用的产品是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制造,造成对产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学习感悟】“使用”一词并不仅局限于物理外观上,假冒注册商标罪重在保护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模式通常表现为外观打印、标签贴纸、广告宣传等,但该案例中的行为人利用蓝牙设备名称,假冒了注册商标的名称,也属于“使用”行为。


(三)欧某辉、张某妹假冒注册商标案(2024-03-1-156-001)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非法经营数额,应包括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尚未发货部分的货值金额也应计入非法经营数额。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学习感悟】在知识产权犯罪中,非法经营数额、销售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都有其各自的含义。司法解释明确了非法经营数额包括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即非法经营数额应当包括销售数额,而违法所得数额的计算,笔者认为应当从销售数额中扣除合理的成本价。司法实践中,会出现将以上三种数额混用的局面,尤其是不当扩大数额认定。所以严格区分三者含义很重要。


(四)谢某某甲等假冒注册商标案(2023-09-1-156-001)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中,被告人生产、销售的商品与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是否为“同一种商品”涉及罪与非罪的认定。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同一种商品”的认定应当从商品的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相关公众的意见等方面分析认定。


【学习感悟】从辩护的角度,假冒注册商标罪中最重要的无罪辩护点便是“同一种商品”的认定,简言之,如果行为人假冒的并非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同一种商品,便不构成该罪。具体来说,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同一种商品”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商品名称是否相同或实质相同;

商品在功能、用途、性能、原料等方面的相似性;

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认知和市场定位;

商标的注册范围限制;

遵循特定的法定分类体系,并避免混淆民事侵权判定标准。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刑法条文】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案例】

(一)合肥市某电子有限公司、钟传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2023-09-1-157-002)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依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进行商标国际注册,并经我国商标行政管理机关核准,获准在我国进行领土延伸保护的商标,与在我国境内直接提出申请并获准注册的注册商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符合商标权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对侵犯案涉注册商标的行为,应予刑事处罚。


【学习感悟】依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进行国际注册并在我国内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的商标,与直接在我国注册的商标在法律效力上没有区别。一旦这类商标权益遭到侵犯且满足我国刑法规定的商标权犯罪构成要件,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二)张某、芜湖市某电气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2023-09-1-157-003)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其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在刑事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但被告人对自己提出的积极抗辩,负有说明情况或提供线索的义务。在行为人否认明知的情况下,应利用其实施的客观行为,并结合其社会阅历、从业经历、认知能力、销售经验以及商品类别、进货渠道、价格等因素,依法认定其主观上是否明知。


【学习感悟】

在财产权利被侵犯且公检机关未予追究时,被害人可凭证据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自诉人需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对自诉指控有义务进行积极抗辩并提供相关情况或线索。在行为人否认明知的情况下,法院应结合其客观行为、社会阅历、从业经历、认知能力、销售经验及商品特性等因素综合判断其主观上的明知状态。


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刑法条文】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案例】

(一)李某志等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2023-09-1-158-002)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现场查获带有“HUAWEI”注册商标的手机玻璃面板1200件,带有“SΛMSUNG”注册商标的手机玻璃面板10100件。涉案的两个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包括手机用液晶显示屏在内的第9类。本案查获的手机玻璃面板并非手机用液晶显示屏,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规定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犯罪构成要件。

被侵权产品市场中间价格的确定,有同种合格产品销售的可以按照同种产品价格计算,若侵权产品属于不在市场上单独销售的配件,市场中间价格可以按照权利人生产、制造、加工的成本价格计算,无法确定成本价格的,可以根据权利人提供的配件更换、维修价格计算。既没有实际销售价格,亦无法确定市场中间价格的情况下,仅有被害单位出具的《价格证明》不属于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市场中间价格认定的证据。在不能确定非法经营数额的情况下,按照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的数量予以量刑处罚。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学习感悟】本案中的手机玻璃面板并非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故不属于刑法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同一种”商品,不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但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重点在于制造、销售注册商标行为,并不要求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刑法第215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情节严重标准有三个:一是注册商标的数量达到2万件以上;二是非法经营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三是违法所得数额达到3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为“情节严重”标准的5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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