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怡之:辩护人要求法院加重处罚被告人,这很正义?
今年开年以来,法律圈的事情真是层出不穷,一波接一波的热点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这不,这几天又有新的奇葩事件爆出,又引发了法律圈和社会的关注。
一、“位置颠倒”的辩护人
据“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号消息,该院最近审理了一起辩护人违反职业道德的案件,具体案情如下:
2023年11月9日,一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被告人努某猥亵儿童罪一案中,被告人努某的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努某虽没有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但案件的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其犯罪行为;检察机关提出的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的量刑建议过轻,望法院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加重处罚被告人努某”的辩护意见,导致庭审中首次出现“控辩双方职责颠倒”的情形。
原审法院审理后,采纳了该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努某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送达后,被告人努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审理中,承办法官发现被告人努某的指定辩护人没有按照法律程序庭前查阅案卷、没有与被告人会见沟通充分了解案情,并在庭审中违反职业道德控诉被告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认为原审程序违法,处理不当,遂将案件发回重审。
笔者看到这则消息后,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
虽然笔者以前遇到过有些辩护人在案件辩护过程中,存在往公诉人指控的罪名量刑更重的罪名进行辩护的行为,但是据笔者观察,这些辩护人大多是学艺不精,无意为之,而非有意而为。如今,居然有辩护人在法庭上堂而皇之地要求法庭加重处罚被告人,真是震碎笔者三观。
二、这样的律师很正义?
更令笔者感到遗憾的是很多网友的评论,很多网友都认为,这样的律师正义感爆棚,很正义。
这引发了笔者的思考,这样的律师真得很正义吗?
三、违背职业道德的正义,是一种“伪正义”
很多网友之所以有这种评论无非是看到“猥亵儿童罪”一词,而后正义感爆棚,部分网友内心的心理大致如下:什么!居然还有这种人渣!重判,最好死刑!哇唔,这个律师不错,有正义感,当庭要求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点赞。
笔者如果没有学习法律之前,可能也会有这种心态,但是笔者细细看完新闻之后,笔者觉得上文中的这名律师不仅不正义,而且很可恶,毫无职业道德,表演着自己的一套“伪正义”,其行可鄙,其心可诛,为何?
按照新闻报道的事实,此律师在庭前没有查阅案卷、没有与被告人会见并充分沟通案情,那请问此律师是怎么能信誓旦旦地说出:“在案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努某的犯罪行为。”换言之,此律师连证据都没审查,就断定被告人一定有罪了?
笔者同时注意到,被告人努某在一审期间一直不认罪,那么此案有没有可能是一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冤案?笔者认为这种可能性是不能排除的。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此案一审判决还未生效,案件结果尚无定论,不能就认定努某为罪犯,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要体现。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在开庭审理前,辩护律师应当研究证据材料、有关法律、判例,熟悉案件涉及的专业知识,拟定辩护方案,准备发问提纲、质证提纲、举证提纲、辩护提纲等。”
其他法律规定笔者就不再赘述书写了,从常情常理分析,一个辩护律师庭前不查阅证据材料,不和当事人沟通交流、不核对证据材料,其不是一个负责的律师,其是一个违背职业道德的律师。
记得陈少文老师在一次讲座中曾经说过:“在一个礼崩乐坏的时代,坚守职业道德才是最低底线的道德,才是最大的道德。”笔者对这句话的理解,如果我们能坚守职业道德,才能不对他人、不对社会造成极其负面的影响,造成更大的伤害。
就如同上述新闻中的辩护律师,一个连案卷材料都不审阅的律师,一个庭前都不去会见被告人,不与被告人核对证据材料的律师,一个在法庭上信口开河的律师,一个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的律师,这样的律师所秉持的正义,不是真正的正义,只能是“伪正义”。
四、倡导此种行为将会产生可怕的后果
退一步讲,即便本案中的证据能够证实努某的犯罪事实,身为努某的辩护人也不能,更不应该要求法院对努某加重处罚,为何?笔者认为原因有以下几点:
1. 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分析。《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可见,法律已经明文规定了,辩护人只能提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观点,而不能提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观点。
2. 从辩护制度设立的初衷分析。虽然法律规定检察官和法官有客观公正义务,并且很多检察官和法官经常宣称:“我们是公正办案,不会办错案。”但是,“应然”不等于“实然”,理想是美好的,现实是残酷的,一个个鲜活的例子告诉我们,实务中冤错案件是经常存在的,诸如像今年河北迁西马树山案件、贵州六盘水“以刑化债”案件等。究其冤错案件产生的原因,很复杂,笔者不在此处讨论,但是,换个角度看,这就是辩护制度设立的初衷,通过设立辩护制度为被告人说话,弥补被告人与国家机关相比的实力落差,督促司法机关践行客观公正义务,使得被告人得到公平公正的判决。简单而言,人不是神,人会犯错,检察官、法官亦是如此,所以“兼听则明”很重要,否则,“偏听则暗”将会造成可怕的后果。因此,国家设立辩护制度是需要的,是必须的。
3. 从未来可能产生的后果分析。一旦上述新闻中辩护人的行为被称赞、被歌颂,那么辩护人与被告人之间的信任将不复存在。辩护人制度将名存实亡,而最终将会产生公权力不受制约,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无从伸张,冤错案件的比率将会大大的上升。
4. 从其他辩护方面的角度分析。即便被告人努某构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那么辩护人也可以从从轻、 减轻的角度去为努某辩护。被告人有没有自首情节、有没有立功情节、能不能取得被害人谅解等,而不能背刺被告人,一点工作也不做。
最近经常有句话在媒体上出现,“法治环境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而刑事司法环境是最能体现“法治环境”的,如果我们都不能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都不能保障被告人得到合法有效的辩护,甚至辩护人都反戈被告人一击,那又何谈法治环境呢?
当然笔者要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点赞,将该案发回重审,给被告人一个公平一审审判的机会。
所以,辩护人要求法院加重处罚被告人,这很不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