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使得网络平台成为体育赛事直播的主要媒介。腾讯、优酷、PPTV等转播商更是为独占转播权不惜大砸真金白银。例如腾讯花费15亿美元拿下了2020-2025年美国NBA的独占网络转播权,这已是上一个五年独占转播权价格的3倍。广大球迷的观赛成本也自然水涨船高,免费观赛的需求滋生出诸多私转体育直播的直播间。而免费观赛的福利背后,暗藏着网络赌球的黑灰产业。这些小主播一边借由私自转接的直播信号供球迷们观赛,一边为地下赌球体彩引流。私自转播体育赛事仅仅涉及民事侵权,而接受他人赌球投注、招揽他人参与赌球和转发赌球广告等行为则涉嫌犯罪。
一、为他人提供账户进行赌球投注涉嫌开设赌场
案例1
被告人黄某于2017年2月间,在“澳门皇冠现金网”开设一个会员账号为“asas021”的球盘提供给胡某进行网络赌球,共约14天,下注金额共计人民币29万元,非法获取佣金共计人民币7250元。法院认定黄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他人投注,从中获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胡某系某银行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之便挪用银行资金用于赌球,法院最终以挪用资金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例2
2014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邹某将从他人处获取的“金沙”网络赌球的账号及密码,提供给陈某进行赌球投注,并进行赌资结算。陈某在邹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继续使用邹某的账号,接受他人投注,并抽取返利。法院最终认定邹某和陈某均构成开设赌场罪。
从上述两个案例的处理中不难发现,只要为他人提供账户向境外赌博网站进行赌球投注,就属于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的行为,即构成开设赌场罪。司法实践中,出于侦查技术和司法管辖的局限,公安司法机关难以追究境外赌博网站的设立者、管理者的刑事责任,故对下游接受投注的代理行为从严打击。行为人即使没有与赌博网站的设立者、管理者有代理的合意,只要实施了接受投注的行为,就可以成立代理赌博网站的行为。同时,无论行为人是否因接受投注行为获取收益都会以开设赌场罪论处。整条参赌产业链的末端,即只参与投注而没有接受下游投注的参赌人则可以评价为一般赌博行为,适用行政处罚,不构成犯罪。
二、为赌球直播引流构成开设赌场的帮助犯
案例3
2018年5月,某赌博网站的工作人员(另案处理)找到被告人李某,双方商定李某将赌博网站的工作人员拉入其粉丝群做管理员,并让意欲赌球的粉丝找赌博网站的工作人员注册账号赌球,以此方式为该赌博网站发展会员;每月按微信群的人数支付一定数额的群管理费,并将李某发展的会员在该网站参与赌博亏损数额(即输返)的10%返给李某作为提成。李某从该月起利用账号“章鱼直播小黑哥”在章鱼直播平台进行足球等体育赛事直播。2018年8月,李明招募被告人瞿某做主播。瞿某在明知李某为赌博网站发展会员,并收取管理费、提成的情况下,利用李某的账号进行直播,以此继续为该赌博网站发展会员。李某除每月支付给瞿某4500元固定工资外,从其所得赌博网站输返提成中支付20%作为给瞿某的提成。最终法院认定二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到四年不等。
境外赌博网站为了扩大赌资规模,往往会雇佣主播以直播推介的形式引流。此时,帮助赌博网站引流的主播、粉丝管理员虽没有直接接受参赌人的赌球投注,仍成立开设赌场的帮助犯,涉案金额以引流期间实际参赌人的总投注金额为准。由于网络赌球投注的便捷性,参赌人一旦形成一定规模,负责引流的主播涉案金额一般也较大,承担责任也会大于接受投注的工作人员。该案中,李某和瞿某负责直播引流,粉丝群中的工作人员接受粉丝赌球投注。依照共同犯罪理论,接受投注的工作人员只需要对自己接受投注的金额承担相应责任,而负责引流的主播则需要对自己工作时间内全部的投注金额承担责任。赌球直播引流看似只是简单地讲几句广告,实则承担了更高的刑事风险。由于金额较大,法院一旦认定成立开设赌场罪后便难以适用缓刑。
三、为赌博网站发布广告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例4
被告人林某、温某于2017年3月,被告人赖某于2018年3月先后受雇于一福建籍男子(身份不明,在逃),在同案人“叔叔”、“十万”等人(均身份不明,在逃)的管理、指导下,以在汕头市龙湖区星湖城的租住屋作为场所,利用手机、电脑等设备登陆互联网,在“直播吧”、“虎扑”、“百赢足球”、“比分网”、“章鱼直播”等网络体育平台上发布赌球信息及足球、篮球交流群、高手推荐群等QQ群、微信群链接,吸引平台上的网友加入上述QQ群、微信群。然后,各被告人在各自分配的QQ群、微信群内故意发布由上述福建籍男子提供的“大乐”赌博网站账号赌球获利情况截图、赢钱秘诀、内幕消息、开彩规律、计算公式、投注建议等信息,引诱、指导上述群成员前往上述福建籍同案男子经营的“大乐”赌博网站完成注册并参与球赛赌博活动,各被告人以招引注册人数向上述福建籍男子获取月薪及提成。最终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
为赌博网站转发广告的引流行为同样有较高的刑事风险。该案中法院认为各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开设赌场犯罪,仍受雇佣为赌博网站提供广告推广、发展会员等帮助行为,故认定各被告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需要提醒的是,结合各被告人直接与赌博网站工作人员联系,有组织地进行广告传播活动,积极为赌博网站引流,增加粉丝群会员数量,理论上各被告人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的帮助犯。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生效。修正案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开设赌场罪的量刑幅度由三年以下提高至五年以下,同时新增第三款内容,规定“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敦促跨境赌博相关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告》,敦促跨境赌博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于2021年4月30日前尽快主动归案。可见未来国家将会加大对开设赌场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对帮助行为的认定也将从严把握。
鉴于当前网络赌博犯罪的严厉打击态势,尽管免费观看体育赛事为赌博活动提供了不错的“市场契机”,广大球迷和小作坊主播在享受比赛的过程中也需要时刻警惕网络赌球的刑事风险。“白嫖”观赛和充当草根赛事解说并不涉嫌犯罪,而一旦涉足网络赌球,便不免落入法网,悔不当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