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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筑公司股东纠纷“以告促和”成功维权案

发布日期:2018-10-16

承办人:胡瑞江

       公司股东之间的纠纷往往会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甚至带来灭顶之灾。司法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股东涉嫌挪用资金、职务侵占、侵犯商业秘密等刑事案件均是因为股东间相互举报而案发。而且,当今产业融合的现象十分突出,公司之间组成了一个相互协作配合的产业链。因此,股东间纠纷一旦处理不好,影响的不仅仅是一家公司的经营发展,甚至会波及当地的相关产业,破坏一方营商环境。近期,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在代理一起股东纠纷案件中,为了充分保障公司和股东利益,采取了“以告促和”的策略,对舞弊股东的涉嫌刑事犯罪问题引而不发,促使双方达成和解,保障了公司的平稳运营。

  一、基本案情

  浙江某建筑公司,年产值几十亿,系当地知名企业。公司原股东在转让公司股权后,恶意起诉,继续讹诈公司钱财并教唆他人损害公司利益。公司新股东对原股东的行为极为恼火,欲对原股东进行反击。在梳理公司原财务资料时,发现在股权转让前,原股东在经营期间存在侵吞公司资产嫌疑,并有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滥用职权,使公司利益受损的舞弊行为。公司遂委托律师对该原股东舞弊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维权。

  二、服务过程

  2016年12月份,胡瑞江律师受托提供服务后,与公司负责人及财务人员深入交流,提出“伤其十指不如断其一指”的代理方案,找准涉事股东舞弊行为中的明显涉嫌违法犯罪的事实,集中力量,确保一击即中。经过梳理涉事股东涉嫌舞弊事项,胡瑞江律师抓住该股东挪用公司资金缴纳注册资本开办新公司并通过调账掩盖挪用资金行为的事实,以此控告该股东涉嫌职务侵占罪。2017年8月,因为公司完全掌握了该股东的涉嫌违法犯罪事实,促使该股东主动提出和解并接受了公司所提出的合理条件,顺利解决了双方的矛盾纠纷。

  三、法律评析

  本案的难点在于两方面,一是找准突破口,给舞弊股东足够的压力,二是平衡好委托人和公司的利益,力争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本案处理过程中,厚启所的胡瑞江律师制定了“以打促和”“打而不破”的服务方案,最大限度了维护了公司利益。

  (一)公司利益最大化是核心服务目标

  公司股东之间的纠纷大多缘起于经济纠葛,“求财”是主要目的,“求气”是副产品。因此,作为律师,能够有效化解双方矛盾,实现委托人利益最大化才是根本追求。律师不是生意人,在提供服务时眼中应当只有委托人的利益,而不应该有个人的利益考量。

  (二)“打得准”和“打得狠”是重要服务手段

  该建筑公司的原股东和现股东都是当地的社会名流,如果没有确凿的罪证,很可能会导致“偷鸡不成蚀把米”,没有打趴对手,反而惹得一身骚,解决不了委托人的实际问题。鉴于此,胡瑞江律师在提供服务时注重收集涉事原股东涉嫌犯罪的确凿证据,在梳理了可能涉嫌犯罪的诸多事实后找出足以“一击即中”的攻击点。事实证明,正是在确凿的证据面前,涉事股东才低头认错,赔偿了公司损失。

  (三)“案结事了”是最佳服务效果

  法律的作用调整社会关系,司法的功能是定纷止争。律师不是“麻烦”的制造者,而是“麻烦”的终结者。公司虽然是“资合”组织,在一定程度上也有“人合”属性,原本就是朋友。股东之间发生纠纷后,一方把另一方送进看守所,貌似暂时解决了双方的矛盾,但往往是种下了报复的种子。律师法律服务的最佳效果就是“案结事了”,使得纠纷双方重新回到“和”的轨道上。本案中,公司原股东的种种做法反复触及新股东的底线,胡瑞江律师反复劝说委托人不要意气用事,理性应对。最终,公司新股东采纳了律师意见,在提出控告时并未关闭和谈大门,为后续的商事谈判留下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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