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律服务热线0571-86898968

代理人成功改变定性维护幼女声誉案

发布日期:2017-07-19

承办律师:陈洁琼

  一、 案件简介

       被害人小许是杭州某中学初一的学生,年仅十三岁。某日,她被学校里的大姐大张某带到一家酒店与某企业老板杨某会面,三人一起打牌至第二日凌晨。第二日中午,张某告诉小许杨某想和她发生关系,小许不同意,张某便威胁小许如果不同意就会让杨某硬来。小许迫于压力勉强同意,但在床上小许依然夹紧双腿不让杨某进入,杨某强行与小许发生性关系。事后,小许一直不敢把此事告诉家里人,直到张某再次要求小许与杨某见面,才鼓起勇气报警。后公安机关以强奸罪立案并刑事拘留了杨某。但在报捕和移送审查起诉时,却将杨某罪名改为了嫖宿幼女罪。当事人家属认为公安机关是收受了对方好处所以更改罪名,希望我们作为代理人能让检察院将罪名改为强奸罪起诉。

 

  二、 案件焦点

       (1)本案的焦点是法律定性之争,究竟该定嫖宿幼女罪还是强奸罪。

       (2)本案的受害人是年仅13岁的幼女,办案中不仅要处理法律问题,更应注重内心关怀。

       (3)此案涉及社会敏感话题,在事实尚未查明前要谨慎利用舆论力量。

 

  三、 办案过程

       (一)辅导家属,消除障碍

       被害人的父亲老许因对办案机关心存误会,一直声称要找媒体曝光,但在事实真相尚不清楚的情况下,盲目让媒体介入很有可能会对代理工作造成不利影响。为避免这一情况发生,我们及时对老许进行心理辅导,安抚他的情绪。我们对案件情况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并告诉他要客观理性看待问题:公安机关此以嫖宿幼女罪申请批捕和移送审查起诉,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不让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并非被收买;在案件不明情况下过早的媒体介入很有可能招致办案机关反感,甚至将舆论导向对立观点,反而弄巧成拙。最后,在我们的安抚下,被害人家属平复了情绪,表示愿意配合公安机关和律师的工作。在办案过程中,我们一直保持与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沟通,扫除对案件发展的不利因素,为后续办案打下良好基础。 

       (二)开导幼女,核实问题

       在与被害人家属沟通后,我们第一时间和承办检察官取得联系,仔细阅卷、了解案情。我们发现案件事实和被害人家属说的差不多,但在细节上尚有出入,而这些细节对案件能否定性为强奸罪甚为关键。为了核实案件事实情况,我们决定与本案的被害人小许当面核实。

       见面中,我们看出被害人的紧张,决定在核实案情之前先谈心开导,缓解她的紧张情绪。我们的聊天层层深入,从学习聊到生活,再从生活聊到交友,最后才将她带到会议室,在老许的陪伴下核实相关事实,开始制作接待笔录。通过小许的陈述,我们了解到她和张某、杨某相识过程及案发后面对的舆论压力,解决了内心的疑问,并确信本案有改变定性为强奸的空间。

       与被害人交流,特别是在敏感案件中与年幼的被害人交流,一定不能高高在上,而要讲究方式方法,多一些温情与关怀。有效沟通交流的第一步是取得被害人信任,所以见面一般应先进行心理开导,使被害人放松心情、卸下心防,肯说、敢说才有可能说出有用信息。

       (三)形成意见,充分沟通

       通过仔细研究法律规定和法理以及既往案例,对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进行区分,结合在案证据,我们认为本案应定性为强奸罪,而非嫖宿幼女罪。首先,被害人并非从事卖淫的幼女,系在受到张某和杨某的威逼下才被迫与杨某发生性关系,小许与张某的说法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杨某系在明知小许未满十四周岁和不自愿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属于强奸。而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强奸幼女以性器官接触为既遂点,即便杨某未进入小许身体,其强奸行为也已构成既遂,事后杨某支付的钱款不能改变其强奸行为的本质。为了使我们的辩护意见更好的被接受,在与检察官进行充分的当面沟通后,我们制作了一份详细的辩护意见及时提交,建议更改起诉罪名。

       最终,此案成功改变定性,以强奸既遂起诉,我们的工作得到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肯定与感谢。

 

       四、心得体会

       这个案件,看似简单,但若要办理得当,必须要处理妥当三方面问题:第一,是否该让媒体介入;第二,如何与未成年当事人沟通;第三,如何与可能与你意见相左的检察官沟通。

       当时正值舆论广泛讨论嫖宿幼女罪存废之际,这个案件是典型的适合见诸媒体的案件,“嫖宿幼女”、“未成年人”、“司法腐败”都是足够博人眼球的热点。通过制造舆论,为己方博取同情,给对方造成压力,从而达到诉讼目的,的确已成为时下部分案件当事人和律师惯用的手段。但作为专业的律师,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媒体介入是把双刃剑,有可能实现诉求,也有可能弄巧成拙,是否需要借助媒体力量,还是得依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这个案件,我们认为在检察官起诉意见尚未明朗之前,不应过早让媒体介入,而应着重着眼事实与法律,努力让检察官采纳代理意见,否则会让简单的事情复杂化,导致不利后果,还会进一步影响小许的成长。最终事实证明,无须媒体,依法依规办案,照样能实现合理的诉求。

       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遭受性侵的幼女更是一个特殊中的特殊群体,她们因为遭受伤害而对这个世界产生巨大的恐惧,担任她们的代理律师,不仅要看到案件本身,更应该关怀她们的内心,努力为她们带去正面的能量。

       我们是“特殊”的被害人代理人,在这个案子上,我们的“对手”有两个,一个是以嫖宿幼女罪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另一个是认为应定猥亵罪的杨某的辩护人,如何让承办检察官选择接受我们的观点是我们最主要的工作。无他,摆事实,讲法律,论法理,对不同观点进行驳斥,将自己的观点予以全面阐释,与检察官坦诚交流,有理有据地将事实和法律适用剖析到位,为最终检察官采纳我们的代理意见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这个案件的成功办理与我们的认真研究、努力沟通分不开,更与检察官严谨、专业的职业态度分不开。虽然我们都明白,嫖宿幼女罪判的刑期更重。但是,幼女的名誉更重要,正确的法律适用更重要,卖淫幼女的标签不该胡乱贴在受被性侵的普通少女身上,只顾追究犯罪嫌疑人刑罚而无视幼女的声誉和身心健康发展在任何时候都是不该被允许的!通过各方努力,使得法律被准确适用、事实被准确定性这个案子最大的成功之处。

全国法律服务热线:0571-86898968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余杭塘路 515 号矩阵国际中心 3 号楼 7 层
传真:0571-86898968
邮箱:houqilawyer@163.com

“厚启刑辩”更多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