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启讯:11月21日,“类案检索与判例研究展望”研讨会暨浙江省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2020年年会在杭州举行。此次研讨会由浙江省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主办,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省之江青年法学组、浙江大学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和浙江大学民商法研究所共同承办,采取线上线下同步进行。来自上海交通大学、南京大学、山东大学、浙江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浙江工业大学、宁波大学、浙江工商大学、浙江财经大学、中国计量大学、浙江农林大学、杭州师范大学、温州大学、浙大城市学院、嘉兴学院、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等省内外高校及法律出版社、浙江省社科院、泽大律师事务所、靖霖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的百余名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会议。我所网络犯罪研究中心主任、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律系副主任周立波博士受邀参会。
本次研讨会首先举行了《民法判例百选》和《行政法判例百选》的新书发布会,由浙江大学胡敏洁教授主持。新书发布会结束后,进行了学术研讨,共包括“类案检索原理”和“类案检索实践”两个单元,分别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院长郑春燕教授和浙江工商大学的罗文燕教授主持。
在第一单元中,浙江大学郑磊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姚明斌教授和浙江大学李世阳副教授分别做了题为“备案审查案例分析的原理与体例”“规范研究中的案例及其方法”以及“日本判例制度的形成与借鉴”的主旨报告。在第二单元中,南京大学李友根教授、浙江大学章程博士和浙江大学查云飞博士分别作了题为“类案检索:从工作机制通向判例制度”“日本判例制度下的类案检索”及“德国统一判例制度下的类案检索”的主旨报告。
我所周立波博士对李世阳副教授的报告进行了精彩的与谈。周立波博士结合自己的实务经验,就李世阳老师讲到的日本裁判所的组成、判例的效力、判例的提炼、判例的变更、判例与学说的关系这五方面的内容,与我国目前的判例实践进行了对比,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一是在裁判所的权力上,日本的裁判所具有完全的司法独立权,这也是日本能形成判例体系的重要基础。司法独立情况下做出的判例可以保障判例的正当性和权威性。尽管我国不可能实行日本一样的司法体制,但司法的独立性是形成判例制度的重要保障。
二是在判例的效力上,日本的判例具有强大的拘束力,并有法律进行保障。如日本刑诉法第405条规定“违反最高裁判所得判例是法定的上诉理由”。但在我国指导性案例的效力有限,虽然有最高院的相关规定,但这些规定基本都是宣示性条款,判例只具有参照效力。也就是如果不参照,不会被撤销也没有其他救济程序。所以,以后要形成判例制度,要在加强判例的效力上作出努力。
三是对于判例的提炼,在日本,判例不同于裁判理由,而是会从裁判理由中提炼出论点,也就是提炼出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观点学说。在我国,判例的价值也在裁判理由,但这些裁判理由基本上就是具体个案裁判规则的简单描述,理论上的提炼不够,普遍适用的意义也有限,这一点日本的做法值得借鉴。
四是对于判例的变更,在日本,判例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进行变更,有动态的变更体系。这一点,我国也是一样的。根据最高院的《类案检索指导意见》,如判刑与新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相冲突或为新的指导性案例取代的,判例也都需要更新。
最后是判例与学说的关系,在日本,判例与学说的互动非常好:一方面,学说对判例的影响体现在法官对学说的重视。法官的本身的学术素养都较高并且会不断学习理论知识,同时在判案过程中会参照相关学说,在得出结论时也会对各种学说观点进行评析。另一方面,判例也为学说提供营养,经常会有判例改变学说的情形。而在我国,司法实践对理论学说都比较感冒,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基本不说理,即使说理也几乎不参照理论学说观点,平时接受的也基本是职业技能的培训,很少参加理论学习,相互之间没有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大的问题是实践对理论不理睬、不呼应。当然,这里确实有实践方面的原因,法官案件多,没有时间去探讨理论问题,但也有理论研究的问题,很多时候不接地气,自说自话。由此,要形成运行良好的判例制度,理论与实践的良好互动仍然是一个亟待正视与解决的重要问题。
周立波博士的与谈引起了与会人员的思考。在闭幕式上,浙江省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胡敏洁教授对此作出了回应,一是在以后的案例法学会研讨中会召集更多的实务界人士参与研讨,二是在平时也会加强具体案例的研讨。
浙江省案例法学研究会关于“类案检索与判例研究展望”研讨会的召开,促进了有志于案例研究的学者和实务界人士的交流互动,对探索我国的类案检索机制和判例制度具有积极、重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