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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启律师参加“控辩大课堂”专题讲座

发布日期:2018-03-09     浏览:

       厚启讯:3月9日上午,由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律师协会共同举办的浙江省“控辩大课堂”专题讲座第七讲在浙江省人民检察院阶梯会议室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原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三庭庭长戴长林作主题为“‘两高两部’关于扫黑除恶的指导意见的解读及庭审实质化中‘三项规程’的理解和适用”的专题讲座。我所魏巍、刘建民、张金明、王勇参加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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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对“两高两部”关于扫黑除恶的指导意见解读时,戴庭长着重介绍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关于对黑恶势力犯罪的重点打击范围与要求,例如国家工作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不再需要利用职务之便、组织雇用网络“水军”问题需要结合线上线下综合判断等;二是如何认定和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例如判断黑社会性质组织主要看四个特征,但并不意味这四个特征都必须很明显,只要控制特征突出就可以打击;三是如何打击黑恶势力集团,例如如何区分组织者、领导者、参加者等;四是实践中应当如何看待黑社会性质组织使用硬暴力和软暴力,例如对“一战成名”、“威吓力”等软暴力应当如何看待,组织成长过程中一定要有硬暴力存在等;六是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以及部分有争议的涉案财产如何处理等,例如组织成员自愿用家庭财产支持组织,则支持部分应当计入组织财力范围等等。戴庭长强调,扫黑除恶新规定是涵盖了法律适用、实践操作规范的综合性文件,是国家将扫黑与反腐、“拍蝇”相结合,狠抓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重要文件,公检法律都要认真领会和学习。

  在庭审实质化中“三项规程”的理解和适用问题上,戴庭长着重介绍了以下几个内容:一是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特别指出通过非法拘禁手段取得的“证据”一律排除等;二是引诱、欺骗的证据是否排除,特别指出为了与犯罪分子作斗争,必要的引诱、欺骗手段是必须的,但必要手段与非法手段的界限必须搞清楚等等;三是重复自白排除的原则和例外,特别指出在同一诉讼阶段侦查人员或律师发现有刑讯逼供等现象,侦查机关在全面交代认罪后果、全面更换讯问人员、全面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况下依然取得与重复自白相同的证据,可以例外不用排除;四是审前程序的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例如审讯时的同步录音录像不需要全部随案移送,但需要在法庭查看的部分必须展示等等。

图片9.png       戴庭长对“两高两部”关于扫黑除恶的指导意见及庭审实质化中“三项规程”(特别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详细的梳理并就实践中如何适用进行了详细讲解。庭审实质化“三项规程”可谓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砥柱,律师能否准确理解和运用“三项规程”直接影响辩护质量,厚启所此前多次组织学习、讨论“三项规程”的理解与运用。结合此次戴庭长的讲解,我们对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执法思想及执法标准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更对实践中如何精准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了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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