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启讯:6月8日,应国家检察官学院(浙江分院)邀请,我所主任邓楚开律师为“全省检察机关初任检察官培训班”开展线下培训授课。基于检察官工作内容的实务性与重要性,邓楚开主任就“刑法思维在司法办案中的运用——以朗某、何某诽谤案为切入点”这一主题,与各位初任员额检察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
从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办理并被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为指导性案例的朗某、何某诽谤案入手,邓律师引出了刑事司法办案的思维问题。讲座内容主要分为“法理与法条”、“主观与客观”、“静态与动态”、“形式与实质”、“平面与立体”五个部分。
邓楚开主任谈到,“论证案件时要使用法条而非理论”才是真正体现一个法律职业者深厚功底与职业素养的标志,要将刑法理论内化于法条的运用之中;三阶层和四要件说并不是区分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的标准,对于认定犯罪的思维模式应当回到刑法典本身,即是否存在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危害行为”以及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在刑事司法中,面对经济社会中出现的新模式、新业态,要以动态的思维、时代发展的形势为导向,保护好符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法律创新。
邓楚开主任还强调,务必杜绝先以自己心中所谓的正义观念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再去刑法中寻找法律依据这种思维方法,刑法理论中彻底的形式解释和实质解释论都是不科学的,都是违反我国刑法典的,对刑法的解释应当贯彻先形式层面、后实质层面的思维方法。同时,必须以宽阔的视野认识和解释刑法,要坚持立体思维,将刑法条文置于整个法律体系中来理解。
本次培训课程内容丰富、涉及面广泛、分析深刻而且引人入胜,启发了各位初任员额检察官对于如何运用刑法思维办好案件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