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审判
业务文件编发参考性案例工作的通知
(法〔2020〕3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统一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现就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审判业务文件、编发参考性案例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可以通过制定审判业务文件、编发参考性案例等方式进行审判指导。
二、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审判业务文件、编发的参考性案例应当符合宪法、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与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相冲突。
三、对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审判业务文件、编发的参考性案例,不得在裁判文书中援引作为裁判依据。
四、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审判业务文件可以采用“纪要”“审判指南”等形式,不得使用“规定”“解释”“决定”“批复”或“指导意见”等司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名称,不得采用司法解释的体例。
高级人民法院编发的参考性案例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体例。
五、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审判业务文件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发文字号。
六、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庭,以及中级、基层人民法院不得制定审判业务文件,编发的案例不得称为指导性案例或参考性案例。
七、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际效果,制定审判业务文件前应当就制定的必要性进行研究论证。制定审判业务文件、编发参考性案例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八、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审判业务文件应当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报送时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文本、相关说明及电子版等材料。
九、最高人民法院收到报送审查的审判业务文件后,由研究室统一编号登记送交有关审判业务部门进行审查,有关审判业务部门在收到后一个月内提出审查意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审查意见对审判业务文件进行修改后,印发辖区内人民法院参考。
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审判业务文件、编发的参考性案例应当在正式印发后十五日内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十一、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审判业务文件、参考性案例清理工作机制,根据新公布的法律、司法解释,及时进行清理并向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十二、对本通知下发前的审判业务文件、参考性案例,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清理,需继续作为审判业务文件、参考性案例的,于本通知下发后三个月内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十三、高级人民法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转交的有关机关、组织、个人反映审判业务文件、参考性案例存在问题的建议函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提出书面研究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
十四、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审判业务文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应当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同级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审判业务文件、编发参考性案例的指导及管理工作。
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由专门部门负责本院审判业务文件、参考性案例的管理、备案等工作。
十六、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执行审判业务文件、参考性案例审查备案规定,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十七、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遇到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秘书一处
2020年12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