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启讯:近日,由厚启所邓楚开、童心怡律师办理的某涉嫌共同受贿案在审查起诉阶段,事实辩护获得成功,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对本案是否存在商议分配获取的利益这一关键性事实上采纳了邓律师、童律师的辩护观点,未在起诉书上予以认定。
在本案中,监委调查后认定:Y1与其时任国家工作人员的胞姐Y2共谋,在自己与F某合作以所持有的土地作价入股过程中,在已经约定土地价格的情况下,利用其胞姐的职务便利,要求F某同意提高土地入股价格,最终F某因此多支付了800多万土地入股价款给Y1,Y1与其胞姐Y2商议分配这800多万收益,Y1与Y2的行为构成了共同受贿。
邓楚开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为Y1辩护。接受委托后,邓律师和童律师第一时间会见了Y1,听取了其对案件的陈述和辩解,认真研究了案卷证据,发现本案无论是在事实认定、行为定性还是办案程序上均存在严重问题。尤其是起诉意见书指控的关键事实“Y2要求Y1分配从F某处获得的800多万,Y1予以认可”,其所依据的几份笔录均为讯问人员自行录入,在Y1被高强度讯问、精神濒临崩溃的情况下签字捺印而获得的,并非Y1亲口所说,更非事实。
鉴此,邓律师和童律师在数次会见Y1、认真分析研究案件的基础上,撰写了并案审理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申请查看同步录音录像申请书等法律文书,提交给检察院。要求将Y1与Y2并案处理,调取没有移送的讯问笔录,以讯问笔录存在虚假及非法取证为由要求查看监委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同时,撰写了详细的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多次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
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意见中,邓律师与童律师对案件的各种可能做了全面分析,主要提出了如下观点:
1.在起诉意见书指控的事实中,Y1与其胞姐Y2不构成共同受贿
(1)起诉意见书认定的谋利行为是Y1的胞姐Y2为Y1谋利,而非为F某谋利
(2)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Y1胞姐Y2没有从帮助Y1提高土地价格这一行为中收受财物
(3)没有证据证明Y1与其胞姐Y2之间就提高土地价格获得收益有分钱的意思表示,二人不构成共同受贿
a.Y1与其胞姐Y2没有就提高土地价格获得的收益进行分配的意思表示,猜测性言词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b.本案中与分钱意思表示相关的讯问笔录合法性、真实性存疑,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c.即使不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由于只有Y1和其胞姐Y2有关于分钱暗示的供述,也不能认定二人共同受贿
2.Y1变更土地性质及出让土地完全合法合规,也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3.Y1既未通过其胞姐Y2谋取不正当利益也未给予其胞姐财物,其行为不构成行贿罪
(1)变更土地性质合法合规,不属于不正当利益
(2)在与F某的交易中根据市场行情提高土地价格是正常的民事交易,不属于不正当利益
(3)Y1没有给予其胞姐Y2财物
4、依法公正处理Y某涉嫌受贿一案符合中央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政策
最终,检察院虽未同意邓律师和童律师查看同步录音录像进而要求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但是在向法院提交的起诉书上未认定Y1与其胞姐Y2有共谋分配所获利益的意思表示,即起诉意见书认定的Y1与Y2商议分配获取的利益这一事实经辩护后被推翻,达到了比排除非法证据更好的实体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