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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楚开律师办理的Z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获不起诉处理

发布日期:2024-11-14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Z某是某建材公司实际经营人,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他人介绍为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价税合计金额200来万,其中税款16万多,且均已申报抵扣。

Z某在侦查阶段做了有罪供述。

二、辩护策略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在检察官通知Z某要给他做笔录时,Z某心中不安,不知道该如何应对,过来律所咨询并办理了委托。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立即递交委托手续、拷贝案卷材料,并认真研究了全部案卷,发现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确实构成犯罪。

于是辩护人立即与Z某联系,告诉他去检察院做笔录时要注意几点:1.像侦查阶段一样承认全部案件事实,保住自首情节;2.表态马上补交相应税款;3.向检察官讲清楚自己的企业情况,以及如果被刑事处罚会对企业造成的负面影响;4.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同时表达希望检察机关不起诉的愿望。

三、处理结果及思考

Z某按照辩护人的要求操作,检察机关很快就做出了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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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辩护人大部分案件是做无罪辩护,但是在刑事辩护过程中,分析案件时要客观,在此基础上结合刑事政策进行辩护策略的选择。不能附和当事人想避重就轻的心态,勉强去做无罪辩护,对于没有无罪空间的案件,该认罪认罚时就建议当事人认罪认罚,以争取最有利的效果。不能迎合当事人的侥幸心理,丧失原本能够获得的自首情节及从轻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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