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启讯:日前,我所主任胡瑞江律师与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朱虹律师共同办理的上海某区某公司巨额行贿案获检察机关不起诉处理。
侦查机关在侦办某国有参股公司工作人员涉嫌受贿案时发现杭州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某与上海该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工作人员有巨额经济往来,遂电话通知其到案接受调查。秦某接受第一次讯问后被决定取保候审,而后聘请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朱虹律师和本所胡瑞江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为其辩护。
经向秦某和侦查人员了解案情,胡瑞江律师和朱虹律师制定了“保缓争免”的辩护方案。在侦查阶段,由于侦查机关明确可以考虑认定秦某自首情节,因此不建议秦某提出过多的事实辩解,只从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辨析上发表意见,争取认定为单位犯罪而非个人犯罪;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在阅卷后提出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的意见,从有无谋取不正当利益,接受资金一方是否国有单位“委派人员”等方面寻找辩点。
辩护人的辩护策略取得既定效果,侦查阶段辩护人提交了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意见,侦查机关予以采纳,《起诉意见书》明确为单位犯罪,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提出秦某和杭州公司并未谋取不正当利益且接受资金方非国家工作人员,建议作出不起诉处理的意见,得到审查起诉部门的采纳,对秦某和杭州公司均作出不起诉处理。
本案两位辩护人在总结案件成功的奥秘时提出,刑事辩护是个动态的过程,辩护人在“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目标指引下,运用宏观和微观两种思维方式,审时度势,立足于事实和法律,尊重司法规律,就能取得相对理想的辩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