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启讯:6月8日,由我所合伙人刘建民律师办理的L某涉嫌污染环境案,经辩护,侦查机关作出终止侦查决定,当事人获得无罪处理的结果。
侦查机关指控:L某在担任浙江某公司环保部副部长期间,未对公司内部加工产生的定型废机油处理去向履行监管职责,放任其公司下设的一厂房负责人私自处理定型废油,造成环境污染,涉嫌污染环境罪。
刘建民律师接受L某的委托后,对案卷材料进行了认真仔细的研究,认为污染环境罪中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为故意,L某不存在与该负责人非法处置定型废油的共谋与故意,对该负责人未按公司的环保工作要求私自处置定型废油一事不知情。L某在公司担任安全环保部副部长期间,对他人负责的印染七部的环保监管工作存在一定缺失,但该缺失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失,且过失不成立共同犯罪,并不因此导致其归罪入刑,其行为不构成污染环境罪。
经过与检察官、警官作了深入、细致的交流,最终检察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将本案退回至侦查机关,由侦查机关对本案作出终止侦查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