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启讯: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辩护律师在此过程中的作用,就是通过专业的工作找出有利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事实与法律,促进黑恶案件得到高质量处理。
近日,厚启所邓楚开律师与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王亚林律师联袂辩护的某涉黑案件经过两年时间,终于尘埃落定。
该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在《起诉意见书》中认定犯罪嫌疑人分别在2003-2005年、2011-2013年、2016-2018年组织、领导了三个黑社会性质组织。
在审查起诉阶段,邓律师通过阅卷、取证与会见,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详细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认真听取了辩护人意见,采纳了部分意见,在起诉书中去掉了聚众斗殴罪、串通投标罪两个罪名以及一节敲诈勒索事实。 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起诉书在表述上做了变动,指控被告人在2003年就组织、领导了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的发展先后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在法庭上,邓律师就公诉机关的涉黑指控作了针锋相对的反驳,通过细致的证据梳理与缜密的法律分析,指出被告人在2003年、2006年的犯罪行为已为生效判决所确定且已经执行完毕,不能重复追诉;根据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被告人在2003-2005期间与其他人员之间不存在组织、领导关系,他们之间根本就没有形成一个犯罪集团,更不要说黑社会性质组织;2006年被告人因罪入狱,2011年刑满释放,与其他人员联系断裂,既不存在组织,更不存在组织的连续性问题;公诉机关指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第三阶段,成员中只有被告人一人未变,其他人员全部不同了,不可能是以前所谓的组织的延续;至于侦查机关认定的第三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由于根本就不存在“欺压、残害群众”的行为,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且被告人在该组织中既不是发起筹备人,更不是管理决策者,不可能是组织、领导者。
法院的一审判决又部分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在2003-2005期间并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也不存在该组织继续发展到第二阶段与第三阶段的情况,认定了未指控的另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由于第一个与第二个黑社会性质组织被一审判决否定,5个被告人因此脱黑。同时,一审判决还采纳了一节敲诈勒索及一节赌博犯罪不能成立、被告人所控股公司的行为不属于涉黑犯罪、一块公司土地不属于被告人个人财产不能予以没收的意见。
邓律师通过专业而艰辛的辩护,有效地履行法律赋予辩护人的职责,尽自己最大的可能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