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启讯:2023年8月10日晚,厚启课堂第153期在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次内训主题为学习刑事庭审质证技能,包括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主讲的“刑事庭审质证基本原理”和北京尚权(厦门)律师事务所主任邱祖芳主讲的“刑事庭审质证基本方法”两个专题。
在“刑事庭审质证基本原理”这一专题中,毛立新主任首先从举证、质证的定义出发,详尽地对我国法律上与举证、质证相关的法条作出解读。同时,提出举证不是简单地展示证据,还需要论证,论证应具备论题、论据、论证方式三要素。从反驳论证的路径上讲,也包括对论点、论据、论证的反驳。最后,毛主任对质证内容和目的进行阐述。在此基础上,引申出质证意见的表述范式“意见指向性+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结论”。
在“刑事庭审质证基本方法”这一专题中,邱祖芳主任对质证的基本方式进行罗列,并提出关联性是证据基本属性,以电子证据关联性的质证要点为例,提出关联性的判断要素包括内容和载体上的关联。邱主任提出在质证时要注重“三性”和“二力”,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据能力、证明力。最后,还对辩护律师在庭审时应当采用怎样的术语进行质证进行总结。
讲座结束后,各位律师结合自己的办案经历就质证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何嘉骏律师提出,质证和辩论的区别在哪里,能否在质证环节提出相应的辩护意见?陈蓟律师提出,电话笔录是不是证人证言?我所邓楚开主任对年轻律师在司法实务中遇到的困惑进行一一解答。首先,他认为可以在质证环节提出辩护意见,证据本身就可以辩论,律师应当一证一质一辩。其次,他提出电话笔录是证人证言,但辩护律师需要考察公安机关制作电话笔录的过程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最后,邓律师还提出证据和观点的区别。证据是证明一个客观事实,而观点只是主观意见,所以观点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律师在阅卷时尤其需要将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话语一字不漏地摘出,因为这些话语只是观点,不能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