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启讯:9月2日晚,厚启所“以案论法”系列内训如期举行。本次“以案论法”由我所宗菡实习律师为大家带来《网络诽谤案中的“虚与实”》的主题分享。
Y某在某网站多次发帖称村干部G某存在开设赌场、操纵选举、滥用职权、违反疫情防控措施等违法违纪行为,后G某以Y某涉嫌诽谤罪向法院提起自诉。一审法院认为,Y某没有证据证明其发帖内容的真实性,且涉案帖子的点击量已经达到了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最终认定Y某构成诽谤罪。
宗菡认为,本案二审的关键点在于点击数量的认定是否准确以及发帖内容是否为“捏造”。实践中网站显示的阅读量多为流量虚数,存在多人重复点击,同个账户多次点击,网站设计虚高阅读量的情况。涉嫌诽谤帖子的实际点击量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需要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当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发帖的实际点击数达到相关司法解释“情节严重”的标准时应当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作出罪处理。
关于Y某案的出罪路径,宗菡认为可以从网站点击量和帖子内容并非“捏造事实”两个方面展开。一方面,经过多次实际操作实验,她发现Y某发帖的网站显示的点击数并不等于实际点击量,反复刷新网站会不断增加阅读量。另一方面,基于对Y某所发帖子进行细致的内容分析后,宗菡发现部分帖子中反映的G某违法违纪行为属实。如G某确实曾经因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受过刑事处罚等,而关于其担任村干部期间有违反疫情防控措施大摆宴席的内容则与事实有一定出入,有夸大之嫌。综合分析下,宗菡认为Y某是为了宣泄个人情绪,基于G某部分违法违纪行为发表了曝光帖,其中存在的夸张部分也在合理范围内,不能认定为“捏造事实”。
接下来,参与内训的其他律师就网络诽谤的辩护思路进行自由讨论。王勇律师作为自由讨论环节主持人,为大家梳理了网络诽谤案辩护的焦点问题:举证责任、实际点击量、发帖内容是否为“捏造事实”。
陈蓟律师认为,实际点击量在网络诽谤案的辩护中作为突破口有一定现实难度,可以把重点放在“捏造事实”的认定上。被指控的诽谤行为如果是基于部分客观事实的合理范围的夸张,不能被认定为“捏造事实”。
谢蓓律师认为,诽谤案件中自诉人应当承担证明诽谤行为存在的责任,例如被告人如何捏造事实对自诉人进行人格贬损。而对于内容是否为“捏造”,则应当由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
宋鹏飞律师认为,网络诽谤案可以尝试以解析服务器数据确定实际点击量是否严重虚高。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村干部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不能要求举报的群众必须掌握确切的证据。故有一定基础事实的举报不能认定为捏造事实。
王小兵律师作为本案的主办律师,进一步分析了本案现阶段的辩护要点。王律师认为,本案中存在举证责任分配、实际点击量认定以及帖子内容是否属实三个重点问题。第一个问题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可不把其作为主要辩护观点;第二、第三个问题应是本案辩护的重点。在有初步证据证明点击量存在虚高,被告人帖子内容并非全部为捏造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作出审慎认定。
厚启所主任邓楚开律师进行总结点评,他首先肯定了宗菡此次以问题为导向,以类案案例为基础的授课方法。邓主任讲到,办理此类案件时,辩护人应当基于被告人的言论内容进行细致挖掘,充分分析事实的真实性,并可以申请对实际点击量进行鉴定,以寻求出罪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