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律服务热线0571-86898968

宋鹏飞:诉辩思维的差异与转型

作者:宋鹏飞 传统犯罪辩护部副主任 发布日期:2019-02-21

2013年至2018年,我曾在检察院公诉部门供职,办理各类刑事案件四百余件。2018年年底,基于多种考虑,辞去公职,转行成为律师助理,至今数月。从检察官到律师,从公诉人到辩护人,深感转型不易,故撰此文以讨教于同行。


一、诉辩思维能力的差异

公诉人,是指履行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并进行诉讼监督的检察人员。公诉人的职能属性,必然要求其具有侦查、辩护与审判思维能力。


侦查思维能力,要求公诉人在审查案件过程中,需要从侦查角度出发,研究思考案件的侦查方向、侦查范围、侦查手段、侦查程序等诸多问题,更好地履行对侦查活动的监督职能,更好地发现证据存在的问题,并在案件后续补充侦查、追诉漏罪漏犯、排除非法证据、案件定性等环节,提出针对性意见,降低指控风险。


辩护思维能力,要求公诉人在指控犯罪的同时,站在辩护人的角度审查案件,从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出发,对辩护人所提出的辩护观点、辩护理由进行研究,从而在审查案件及出庭公诉过程中,及时补强瑕疵证据,自觉排除非法证据,精准预测辩护人的辩护重点,在有效指控犯罪、提升公诉综合效果的同时,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审判思维能力,要求公诉人在“审判为中心”的大环境下,从审判人员的角度出发,在审查案件过程中,除了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全面审查的同时,也要对案件所可能产生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进行全面考量,从而极大提高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成功率,同时,在法院作出错误判决后,提高公诉机关刑事抗诉的准确率,切实落实公诉机关的审判监督职能。


而往往被认为公诉人对立方的辩护人,是指接受被追诉一方委托或者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司法实践中,辩护人多由律师担任。


辩护人的职能属性,要求其具有侦查思维能力与辩护思维能力,自从公诉人转型成辩护人以来,深感同样是侦查思维能力与辩护思维能力,但辩护人的这两种能力与公诉人的要求却明显不同:


  其一,在侦查思维能力方面,与公诉人考虑证据体系的完整性性不同,辩护人在辩护过程中会侧重对侦查机关所调取证据的真实可靠性以及调取程序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并就事实的认定提出合理怀疑,进而排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证据与指控。同时,辩护人往往会为了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而调查取证。


  其二,在辩护思维能力方面,辩护人的辩护思维能力与公诉人的辩护思维能力有其相同之处,都是从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出发审查案件。不同之处就在于,公诉人的辩护思维主要还是为指控犯罪服务,辩护人的辩护思维却是为了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二者的根本目的的不同,导致了其侧重点也不尽相同。法律人往往喜欢用建房子与拆房子来比喻公诉人与辩护人的工作,公诉人是建设房子的,少一根梁都建不好房子,因此公诉人的辩护思维需要从全局性出发,运用证据构建出一套逻辑严密的指控体系。辩护人是拆房子的,只要抽掉一根梁,房子就会坍塌,因此辩护人的辩护思维在注重全局的同时,更注重找出指控体系中的薄弱环节并予以有力打击,并通过以点带面的效果,实现辩护目的和效果。


二、公诉人转型成辩护人所面临的困境

公诉人转型成辩护人的过程中须面对两大困境:一是身份转变所带来的心理落差,二是身份转变所要求的思维模式转变。


公诉人在指控犯罪过程中,代表的不仅仅是公诉人自己,更是其背后强大的国家机器,这不仅让公诉人产生一种优越感,也容易让公诉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占据优势地位。而辩护人是私权利的代言人,仅代表其委托人及自身,在刑事诉讼这种对抗性极强的司法活动中,极易处于弱势地位。公诉人转型成辩护人的过程中所要面对的心理落差由此产生。


 而思维模式的转变,是公诉人转型成辩护人过程中必须面对的另一大难题。公诉人常常被要求办案时要有“辩护人思维”,以避免主客观分离,出现主观定罪或客观归罪的情况,但因为公诉人的主要职能还是指控犯罪,其审查证据视角、证据证明方向仍然以成功指控犯罪为目标,其所具有的辩护思维也是为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与辩护人对抗而服务,这就导致许多公诉人在转型成辩护人、代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能因为思维惯性而无法及时发现刑事案件的辩点。


 三、公诉人成功转型为辩护人的对策

 公诉人如何突破困境,逐步转型成功?第一,要对自己有一个明晰的定位。要清楚律师业是一个服务行业,辩护律师是通过自身的专业知识为客户提供服务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是客户合法权益的维护者。同时也应当注意到,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制度的确立,辩护人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有力维护者,作用也日益重要,过去庭审走过场的形式主义格局也在发生着根本性的改变,控辩双方在庭审过程中的对抗也更加有力,控辩双方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地位、作用已经渐渐趋于平衡。近年来纠正的一批冤假错案中,都有辩护人奔走呼号的身影,在立法完善的过程中,都有辩护人建言献策的场景。相信随着中国法治的不断发展完善,辩护人会成为越来越受尊重的群体。突破优劣势的刻板印象,公诉人与辩护人都是维护公民合法利益的法律工作者。


 第二,清楚认识辩护人辩护思维的最终目的。辩护思维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找出案件的辩点,用以攻击控方的证据体系、事实认定体系、犯罪构成要件体系、程序合法性体系,只要击破了证据体系、事实认定体系、犯罪构成要件体系及程序合法性体系之一,即可使控方的指控链条断裂,或者减轻当事人的罪责。了解了辩护思维的根本目的,就可以发现,公诉人转型为辩护人的过程中,思维模式固然是一大困境,但也是一大优势。公诉人的职能决定了其对指控体系是最清楚的,因此在转型成辩护人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其可以先从公诉角度对案件进行定罪指控分析,试着对案件进行立论。这个过程,实际上就是揣摩侦查思维、控方逻辑的过程,在明晰了控方思路后,就可以找出案件成立的关键节点,这些关键节点即是辩点所在,找到辩点之后,就可以有的放矢,有针对性地进行反驳,从而达到有效辩护目的。


 第三,锤炼文字表达能力,突破文书用语习惯。公诉人在庭审中少有自由发挥空间,无论是公诉意见还是举证提纲,都有其较为固定的格式和用语,成为辩护人后,改变原有的文书用语习惯,形成自己的文字表达特色,亦将对成功转型颇有助益。

全国法律服务热线:0571-86898968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余杭塘路 515 号矩阵国际中心 3 号楼 7 层
传真:0571-86898968
邮箱:houqilawyer@163.com

“厚启刑辩”更多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