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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案件辩护中需重点关注的四个问题

作者:邓楚开 主任 发布日期:2019-10-10

编者按

2019年9月26日下午,东方刑辩-之江论坛第74期,王敏远教授主讲《认罪认罚从宽与刑事辩护》,邓楚开律师作为与谈人就该主题交流了些自己的看法。本文根据邓楚开律师在论坛上的即兴发言整理而成。

尊敬的王教授,各位法律同仁,大家下午好!

刚才听王老师、叶政委和姜主任的分享,我很有收获。我以前办过一些认罪认罚案件,也参与过一些交流。认罪认罚这个制度确实是很重大的一个制度变革,就像刚才姜检察官讲的,我以前也看过杭州市检的统计,以前确实是80%左右的案件做认罪认罚处理,现在扫黑除恶这个特殊背景下也有70%左右的案件作认罪认罚处理。由此可见,现在绝大部分案件是走的这个程序,所以这个制度确实关系很重大,关系到70-8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与命运,需要认真对待。今天,我在这里面想谈四点想法:

一、怎么理解与看待检察官在认罪认罚程序中的角色

近期我在看一些有关认罪认罚方面的文章,有学者指出,在这个过程中,法官是不介入的,他们担心检察官既是追诉者又是裁判者,在其间会不会做出一些对当事人非常不利的行为,比如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威胁、引诱与欺骗。我觉得这个有点多虑了,因为就我们办案的情况来看,公诉人基本上不会做这种事情。


我们律师在辩护过程中,要跟检察官做好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因为在我国的诉讼制度中,检察官就是审判前程序中的法官,我们办案子,感觉到效果明显的,绝大多数是在审判前程序。案件真正进入审判程序了,出效果的难度就大多了。


认罪认罚程序,因为是审判之前,我们辩护人与公诉人之间不是对抗的关系,都是针对公安机关提交过来的证据、事实以及罪名,要怎么去认识,案件是不是构罪、罪名是否合适、应该怎么量刑。在这个时候,公诉人还是相对比较超脱的,控诉欲望没有那么强烈,我觉得我们这个认识还是要摆正的。不要把认罪认罚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的公诉人看作是对立面的控诉者,而是把公诉人作为一个相对中立的法官,与其进行沟通协商。


二、怎么保证认罪认罚案件的真实性

认罪认罚案件里面最核心的问题,不管公诉人也好,辩护人也好,关注的都是公安递送过来的证据与起诉意见书,怎么确保其中的认罪是真实的、自愿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真正构罪的。


我觉得,对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案件,辩护人的审查重点就在这个地方。对犯罪嫌疑人如果在侦查阶段认罪,也不能完全地按照他说的来,他认罪不一定就真的构成犯罪。还是要把案件证据、事实与法律研究透了后,再给当事人提出一个充分、中肯的分析方案,让他自己去选择,这样你才能确保他的认罪是不是自愿的,他的行为是不是真的构成犯罪。


还有一种情况,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不认罪怎么办?如果你看过卷宗以后,觉得构成犯罪,是不是真的就完全由着犯罪嫌疑人自己说不构成犯罪?


我觉得这也是不合适的。律师要把公安拿过来的证据材料认真研究,包括对法律也要认真研究,同样还得提出一个方案来。哪怕他不认罪,如果你认为确实是有罪的话,为他分析利弊,认罪有什么效果,不认罪可能是什么结果,都分析给他听,他也是一个理性人,你分析得到位,他才能做出正确的选择。如果律师分析不到位,当事人就无法做出正确的选择。


我们办理的有些案子,也确实碰到当事人他就是不认罪,我们研究案件证据与法律后认为确实构成犯罪,并在此基础上给他进行利弊分析。如上个月在杭州中院有一个案子开庭,被告人前面一直不认罪,听取我们的分析后,后来他在充分考虑各种情况后认罪了,因为他经过多方的分析判断考量,觉得还是认罪更有利。


三.怎么处理好认罪认罚与相对不起诉的关系 

还有一个问题,认罪认罚与相对不起诉的关系怎么处理?


对于通常情况下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如果具结书都签掉了,公诉人多数情况下是要诉到法院去的。对公诉人来讲,相对不起诉很复杂很繁琐,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很简单,到了法庭上甚至十分钟不要,五分钟就解决了。而如果要准备相对不起诉,公诉人这里要准备审结报告,然后科长要看过,科里可能要讨论,然后到分管检察长那里,分管检察长可能还要提交到检委会,检委会还要排期,排期到了还要在检委会上汇报,汇报完以后要整理,到时候可能还要应对执法检查,很麻烦。我也统计过,试点认罪认罚的地方,相对不起诉的比例确实是有下降的,这不见得对当事人更有利。


所以,辩护人对犯罪嫌疑人认罪的案件,如果觉得有可能做相对不起诉的话,律师要特别注意这个,不能牺牲掉相对不起诉的机会。作为辩护人,就要斟酌了,如果我签了这个具结书,你是不是一定就诉到法院去?你如果一定要诉到法院去,我就要给你先提一个不起诉意见,只有公诉人不同意不起诉以后,我才给你去签具结书。


这个问题辩护人要掌握好,不能够太随意,对于存在很大相对不起诉可能的案件,要跟公诉人充分地沟通,要先尝试提出相对不起诉的意见,实在不行,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四、怎么理解并发挥好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中的作用

还有一个问题,刚才大家都讲了值班律师问题。在刑事诉讼法中有两个不一样的名称,一个是值班律师,一个是辩护人。如果分析值班律师的职能,事情就很清楚,值班律师可以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方面的法律帮助。实际上这些工作都是辩护人要做的工作,包括法律援助律师在内的辩护人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的辩护服务,也是一种法律帮助,这里实际上是一种文字游戏。当然,也有不一样的地方,值班律师的辩护,在介入深度方面没有法律援助律师这么深。从实质上来看,值班律师就是一种特殊的法律援助律师,一种辩护律师。


这里涉及到一个问题,有人讲值班律师这个制度是一个轻飘飘的走形式的制度,我倒认为关键在于值班律师怎么去做。实际上,只要认真去做,值班律师是可以做好相关辩护工作的,关键是值班律师愿不愿意去想办法把它做好。因为按照刑诉法的规定,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要听值班律师的意见,并且要给值班律师提供便利条件。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所需要的便利条件是什么?是要了解案件真实情况:一是犯罪嫌疑人认罪到底是不是自愿的?二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是真的构成犯罪?


要做好这两个方面,值班律师都要研究案件。作为一个值班律师,如果愿意去负责的话,他可以申请会见、申请阅卷,如果检察机关不同意值班律师的要求,值班律师可以不在具结书上签字。如果值班律师不签字,那这个具结书就是没用的。因此,值班律师只要有强烈的公益心,事情是能做好的。并且如果有比较多的值班律师这么去做的话,值班律师实际上就变成完整意义上的辩护人了。如此,就可以慢慢地推动值班律师制度向真正实质意义上刑事辩护全覆盖这个方向去迈进。


有人讲,认罪认罚制度存在这样那样的缺陷,我承认缺陷确实存在。但是,在既有的制度条件下,值班律师的法律空间还是蛮大的,那就看你愿不愿意付出。值班律师,原本就是做法律援助的活,就是在做公益事业。只要值班律师愿意做更多的付出,就可以实现值班律师辩护功能的实质化。


对认罪认罚问题,我就补充这么一些个人看法,讲得不一定对,请大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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