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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楚开:捕诉合一与刑事辩护

作者:邓楚开 主任 发布日期:2018-08-08

本文根据2018年8月2日作者在“厚启微党课”的授课录音整理而成。


前不久,7月25日,也就是过去一个礼拜,我们的首席大检察官张军在大检察官研讨班开幕式的时候,直接提出捕诉合一这个问题。他的主题就是要以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为突破口,通过重组办案机构,以案件类别划分实行捕诉合一。我们以前看的都是学者写文章,还有一些地方的基层检察院在试点,那个时候大家都知道肯定全部要推,但是首席大检察官直接讲这是第一次,那么这就是铁板钉钉了。那我们看他这样提,就是大的框架,他要调整内部办案机构,他为什么要调整这个办案机构?因为现在不一样了,反贪局、反渎局出去了,然后现在中央特别强调公益诉讼,通过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他把公益诉讼提到了很高的地位,并且大家注意看,检察院组织法里面还有一个地方要改,就是要给予检察院对行政执法的一般监督权,所以它的权力结构发生了变化。那么,从我了解的情况,以后的话,检察部门划分分三大块,一是刑事,二是民事与行政,三是公益诉讼,这是个划分。  


如果我们按照性质来划分的话,它可能就是公诉权,诉讼监督权,还有行政监督权三大块。公诉权、刑事公诉、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其实也是个公诉,对吧?因为公益诉讼,也是公诉。然后诉讼监督,包括刑事的诉讼监督,民事和行政诉讼监督,以及另外一个监督,即对行政机关的一般执法监督。


那么这个捕诉合一到底是什么?


捕诉合一是相对于以前的捕诉分开而言,就是我们以前在检察院工作,特别强调一个词,叫做内部监督制约,就是检察机关内部的职能部门之间要相互监督制约,来保证司法公正,所以我们那个时候叫作捕诉分开。有批捕科,但后面改成侦查监督科,有公诉科。他们有分工,你这边管批捕,他那边管公诉。一般情况下,他们的分管检察长也是不一样,管侦监的、管公诉的是两个不同检察长,这样内部能够监督制约。


现在要搞捕诉合一,它就叫做普通犯罪检察部门,或者刑事检察部门。那么一个检察官从批准逮捕到提起公诉,由他一个人一竿子到底,这个就是捕诉合一。


他的职能包括审查批准逮捕、指导侦查、监督侦查、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还有审判监督,他一个人来行使,这个就是捕诉合一。为什么要重提捕诉合一?我们十几二十年前一直就抛弃了这个概念,为什么现在要提?大的背景是什么?我们前面稍微提了一点点,我认为,一个因素是因为员额制,捕诉合一的话,它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检察院的办案效率要提高很多。因为以前一个人批捕,另外一个人起诉,两个人都要看这个案子,并且他们之间意见可能还不一样,不一样的时候还要沟通协调,这个成本非常高。好,现在一个人一竿子到底,效率就明显提高了,它在很大程度上能够解决人员不足,尤其是专业人员不足的问题。


其实捕诉合一,它以前也是有一些基因在里面。一些专门的检察部门在设立,比如说我们都知道的未检科,未检就是捕诉合一的,批捕起诉都是他这里。还有像上海有金融检察部门,金融检察部门也是捕诉合一的。 捕诉合一它在内部还是有一些基因在里面的,现在把它扩大化,以前其实一直在做,没有全面铺开。未检和金融办的检察,它就是捕诉合一的。


我们前面讲的职务犯罪侦查权,转移给监察委以后,他们检察现在内部设立了一个职务犯罪检察部门,有的叫职务犯罪检查局。那么这个时候它本身也是批捕和公诉是合一的。虽然说留置不是由他决定,但是他过来的话要转成逮捕,是不是还是由他们逮捕?得由检察院决定逮捕,这个时候,是批捕起诉合一的。这个批捕没有太大的实质意义了,只对后面有起作用,对前面不起作用,但是它确实也是捕诉合一的。这个时候的话,就是说一个职务犯罪检察部门跟普通犯罪或者我们叫刑事犯罪检察部门并列,进行一种平行分工,他们认为这样还是比较漂亮的,从审美的角度来讲比较美观。职务犯罪检察部门、普通犯罪检察部它以后就这样划分,那我们省检察院基本也这么落实。


他们提出来要强化诉讼监督,捕诉在一定意义上讲,它也可以制约侦查。因为你办的不好,不符合起诉条件,还可以退回,还可以给你找出一些违法的地方,给你提出补侦的意见等等,那么他就把捕诉合一以后,整体来讲对侦查进行监督。但能不能实现最终的检警一体?一直有人在提这个问题。


因为我们以前讲说提前介入,你提前介入的时候,直接跟公安挂钩的是批捕,不是公诉,但是批捕的人最后他不需要公诉,对吧?对于他来讲,只要你构成犯罪,我的捕就不会错。我不一定说非要达到一种起诉很完美的证据要求,不需要。结果到了公诉这里,你看他就要退了一次又一次。那么公诉这个时候,对他出庭支持公诉来讲,对证据要求是高的,但是它往往是不能够提前介入,是批捕提前介入,那么,现在批捕跟起诉是同一个检察官在办,同一个部门在办的时候,那么它对于侦查的提前介入,可能介入得更深、更细。这也是他们的一个考虑。指导侦查,把侦查为他们的起诉服务。


捕诉合一以后对我们刑事辩护的影响。虽然说我们前面很多人都在讲这个不利的影响,最简单的就是两个点。因为你批捕的,又是你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如果你要纠正错误,就要自己来纠正自己。因为我们知道,一个人自己纠正自己是很难的。


很简单,我写了一篇文章以后你叫我改,我就不想改,为什么?我思维定势,也不知道怎么改。自己纠正自己很难,这是一个方面。同时,还有利益考量在里面。


如果我捕的案子,我现在又不起诉,那意味着我当时捕的时候是有问题的,自己否定自己,这是一个不利的因素。这个不利因素导致的结果对我们刑事辩护来讲,那么就可能导致不起诉率会下降。对吧?但是我认为也不是完全不利,我觉得还是要综合来看,我觉得还是有有利的地方,为什么有有利的地方?既然说这个案子你捕诉合一了,你捕了以后是要你来提起公诉的。这个时候,你不可能不受公诉思维的影响。你批捕的时候就想到我这案子诉不诉得出去,你必然要这么思考。当他这样去思考的时候,好,那么他批捕的时候,可能会考虑得更慎重一点,批捕的时候你不可能不考虑你公诉,尤其是以前干过公诉的人,他进入了这个部门,他来捕的时候,他肯定要考虑到这种案子辩护人会怎么想?法庭上会出现什么情况?他不可能不考虑,当他这样一考虑的时候,他的批捕把关,在没有外在干预的情况之下,我认为会更严。那批捕率可能会下降,不捕率会提高。所以我觉得有利有弊。


其实如果你再换个角度来讲,一个案子在批捕阶段能砍下来,其实对当事人也好,对律师也好,是更有利。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不完全是坏事情。既然是这么一种情况,我们接到一个案子,在这么个捕诉合一改革的环境之下,我们辩护策略就要做些调整。第一个调整,对批捕阶段的辩护要更重视,批捕期的七天确实很短,要跟得很牢。


还有就是说,像今天我去跟那个承办检察官聊,他说你不要去讲这个案件事实证据问题,他说也不会回应你,反正你看了也不过是一个人的说法,别的证据你没看到。你就跟我讲,有没有社会危险性的问题就好。这个就是很讨厌的问题,是吧?就是说我们掌握的证据很单一,就是犯罪嫌疑人一个人的说法。那么怎么办呢?也没有别的什么办法,那就是我们会见的时候,这个笔录要做得很仔细、很认真。这个事情他当时跟公安到底是怎么说的,就连公安有时候问他的时候,也会跟他去讨价还价去聊的,为什么这个事情你要这么讲,为什么我们要弄你这个罪名,都要去问清楚,就是说公安他当时问的时候,他考虑的是哪些点、哪些问题,你又是怎么回答的?还有公安局怎么跟你去倒腾来倒腾去,怎么去相互扯皮的,这些都要记录下来,这就能,第一了解公安在你这里掌握了什么信息。第二能了解公安他是个什么思维,他想定你什么罪,他为什么想以这个罪名来追诉,这些都要弄清楚。这个时候,我们的辩护意见才可能在瞎子摸象的情况之下,能够摸得更准一点,不然就完全不准了,这是一个。再一个,羁押必要性审查可能比以前相对更重要一点了,虽然说我们知道羁押必要性审查基本上没多少作用,但是既然说捕诉合一了,是同一个检察官既批捕又公诉了,


相对来讲沟通起来更熟悉一点。我觉得他自己可能也会随时掌握这个动态。如果说他当时捕的时候有点战战兢兢,与其说这个时候改变强制措施,比他到时候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以后再改变,他会更主动一点。


所以我觉得这个时候我们要更重视羁押必要性审查,提这个意见。当然这是针对确实捕错的案子。因为他也一直在考虑,毕竟虽然说我们现在讲不允许附条件逮捕,但实际上很多检察官他是在附条件逮捕的。他是觉得这个案子虽然说现在可能公安的证据不是特别扎实,他认为这个案子肯定没什么大问题,他就捕掉了,但也可能继续侦查再过一个月之后,我们要提羁押必要性审查,是过一个月以后他才受理,那么这阶段里面它可能有关注公安有没有取到相关证据,他所希望的那方面的证据有没有取到,如果没有取到的话,他心里其实也在打鼓,那我们要及时提出来。


同样的道理,公诉阶段变更强制措施意见,我们也要比以前更重视了。因为他公诉阶段如果有二退的话,时间也会蛮长,这个时候也是前面那个理由,如果说案子确实有问题,对于这个公诉人来讲,早变更强制措施比晚变更强制措施对于他来讲,工作的主动性会更强一点,如果说一直到最后的话,他会比较被动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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