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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洁琼:律师如何做好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工作

作者:陈洁琼 副主任 发布日期:2018-08-29

刑事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工作难吗?说难也难,说不难也不难。


难。在案件已被批捕的情况下,成功率较低。


不难。无非是撰写一份申请书,再加以沟通即可。


窃以为,破除成功难的解药唯有一个,就是律师多用一点心,多做一些事,将工作做到极致,努力改变当事人的命运。


唐某涉嫌敲诈勒索一案,唐某系一宅男,因网络结识被害人,在与被害人裸聊过程中将被害人画面录成视频,后以要公开视频为由向被害人勒索钱款,被害人被迫转账3500元。勒索成功后,唐某后又以同样理由再次向被害人勒索钱款2万元,被害人无奈报警因此案发。案发后,唐某家属找到被害人,代为赔偿5万元,获得被害人谅解,但唐某依然被批准逮捕。逮捕后一个月,笔者通过提起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最终成功说服负责审查的检察官,使得检察院向公安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让唐某得以重获自由。下面笔者将以唐某涉嫌敲诈勒索案为例,详细阐述律师如何做好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工作。


笔者认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工作想要取得成效,必须把好关键的三点:时机、理由、沟通。只有把握好这三点,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工作才有可能迎来希望的曙光,否则会沦为无法走心的固定动作。


一、把握好申请的时机

根据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相关规定,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都可以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但这是否就意味着律师在任何提出羁押必要审查申请都能获得成效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在已经被批准逮捕的情况下,如果案件或当事人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羁押措施往往不会被轻易变更,因此,最好选择以下几个时机做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工作:


(一)逮捕后一个月左右或之后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对批准逮捕或者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不满一个月的案件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不予立案。且根据案件疑难复杂程度不同,案件在逮捕后一个月左右或者更长时间才有可能获得大致的侦查进展或结果,究竟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还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才有可能让负责审查的检察官拥有审查的判断前提,否则检察官往往不敢贸然作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二)案件情况有所变动时

案件及当事人个人情况随着诉讼进程的发展,往往会发生变化。比如有的案件在逮捕前没有取得被害人谅解,逮捕后取得了;有的案件在逮捕前没有发现无罪证据,逮捕后发现了;有的案件当事人在逮捕前身体健康,逮捕后患上严重疾病,等等。


(三)办案主体发生变化时

不论如何,人往往容易思维定势,喜欢维护自己先前作出决定的正确性,而当办案主体发生变化时,新的办案人员会用新的视角去看待案件,因此想在同一个办案主体这边阐释案件的变化以及羁押必要性的改变,被接受的难度往往大于不同办案主体。检察院对于羁押必要性审查只有建议权而没有决定权,如果办案人员过于排斥,会造成建议被拒绝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办案主体发生变化时,可以考虑作为适当的申请时机。


唐某涉嫌敲诈勒索案,事实较为清楚,笔者即选择了在逮捕后一个月向检察部门递交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


二、充分阐明申请理由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工作核心就是撰写并递交一份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而核心的核心是在申请书中充分阐明足够让检察官信服的申请理由。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只有知道负责审查的检察官重视案件的哪些内容,才能知道该从哪些方面着手阐述申请理由。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对于哪些案件属于应当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哪些属于可以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做了明确规定。


《规定》第十七条: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二)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三)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规定》第十八条: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二)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三)过失犯罪的;


(四)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六)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七)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八)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九)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十)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十一)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十二)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此外,《规定》第十五条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内容作出了相应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综合评估有无必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结合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检察官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点集中在案件事实情节情况、证据情况、可能判处刑罚情况、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本身情况等几方面内容。律师的申请理由也应从这几方面入手。


以唐某涉嫌敲诈勒索一案为例,笔者着重从唐某可能判处刑罚较轻、获被害人谅解、拥有良好的监管条件等方面着手阐述申请理由:

(一)从可能判处刑罚上看,唐某涉嫌敲诈数额较小,绝大多数系未遂,情节轻微,依照案发地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可能判处刑罚较轻。


(二)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以高额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存在获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处理的极大可能,解除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三)唐某若被变更强制措施,其所在单位、家属、亲友均愿对其在取保期间的行为履行监督职责,保证其遵守相关规定。

在阐述上述理由的同时,应附上相应证明材料,以增强申请理由的说服力。


三、与检察官进行充分沟通

与递交其他书面意见相同,想要提高意见被采纳的可能性,必须与检察官进行当面沟通。诚恳、充分地当面阐释申请理由,并附上详尽的书面意见,有助于让检察官全面了解案件及当事人情况,给检察官留下良好、深刻的印象,消减检察官对案件及当事人的偏见,提高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成功率。


除此之外,律师还应努力为案件创造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的条件,比如未赔偿和解案件努力促成当事人与被害方的和解、为存在无罪可能的案件积极调查取证并递交办案部门等,将这些工作与撰写申请书、沟通工作进行系统性结合,而不能将工作仅限定框死在申请书撰写上。律师的用心与否其实最根本的就是提现在这一点上。不用心的律师,只会在申请书上按部就班列举相关理由,而用心的律师会在申请书之外附上足以让人信服的材料来论证自己合理的充分性,以提高申请意见的被采纳率。唐某涉嫌敲诈勒索一案,最终能成功说服检察官提出建议,很大一部分都归功于申请理由所附的相应具体证明材料,而非仅申请书一项。如果缺少这份用心,即便案件的所有有利条件均已成就,恐怕也无法成功打动检察官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


功夫既在诗外,也在诗内,做一项工作时既能着眼于工作本身,又能放眼工作本身以外的影响因素,尽力将所有有利的影响因素收集组织成说服体系,是律师在做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时必须要深入去思考的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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