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律服务热线0571-86898968

周立波:网络暴力犯罪的概念特征与内涵范围

作者:周立波 副主任、网络犯罪辩护部主任 发布日期:2023-09-12

图片

近年来,网络暴力违法犯罪行为愈演愈烈,严重危害了公民的人身权益和正常社会秩序,人民群众要求对其从严惩治的呼声较高。对此,2023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惩治网络暴力意见(征求稿)》),明确了从严惩治的精神,并对法律适用、诉讼程序、综合治理措施等进行了规定。紧接着,7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也相继发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从法律上界定网络暴力信息概念,明确相关监管部门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强化对网络暴力信息的治理。这些法律法规为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具有积极意义,但也存在一些缺陷。


鉴于网络暴力属于新的违法犯罪类型,仍需要进一步研究确定什么是网络暴力犯罪?其表现形式和本质特征是什么?内涵范围又如何界定?其违法与犯罪之间的界限如何区分?在治理上具体有什么样的困境?目前的法律法规存在什么样的缺陷以及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应对等问题。本文试对上述这些问题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以期有裨益于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一、网络暴力犯罪属于犯罪学意义上的概念

目前,在学理上还没有正式提出网络暴力犯罪的概念,但对有关网络暴力的违法犯罪行为,不同的专家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了概括认定。


一是从社会学角度,有学者基于风险社会的视角,认为“网络暴力”是网络技术风险与网下社会风险经由网络行为主体的交互行为而发生交叠,继而可能致使当事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受损的一系列网络失范行为。


二是从传播学和管理学角度,有学者基于网络舆论和公共决策的视角,认为“网络暴力”是一定规模的有组织或者临时组合的网民,在“道德、正义”等“正当性”的支撑下,利用网络平台向特定对象发起的群体性的、非理性的、大规模的、持续性的舆论攻击,以造成对被攻击对象人身、名誉、财产等权益损害的行为。甚至,有学者直接认为网络暴力的实质就是网络舆论暴力。


三是从犯罪学与刑法学角度,有学者将“网络暴力”定义为网民对当事人或者组织实施的以制造心理压力为手段,以迫使当事人或者组织屈服的网络攻击性行为的总称。也有学者将“网络暴力”界定为个人或群体有意识地通过网络传播违法信息,以针对特定个人或群体反复、持续实施侵害的违法犯罪行为。还有学者对网络暴力行为进行定义,认定其是指网络行为的施方主体利用黑客技术、网络诽谤、网络谣言等网络攻击手段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危害国家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应该看到,上述关于网络暴力行为和现象的概括描述,反映了网络暴力的行为主体、表现形式、主要特征和危害后果等核心内容,对网络暴力犯罪含义的界定具有重要意义。可以说,网络暴力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网络暴力行为,其行为表现形式多样、内容广泛、后果严重,同时又具有共同特征,因此,网络暴力犯罪可以认为是一类犯罪现象的统称,是犯罪学意义上的概念。网络暴力犯罪在类属上与网络赌博犯罪、网络色情犯罪、网络诈骗犯罪等类似,都属于网络犯罪领域中的一类犯罪。


二、网络暴力犯罪的主要特征

(一)行为方式:以言语信息为手段

网络暴力犯罪属于网络领域中的暴力犯罪,在行为方式上体现为暴力行为。根据《辞海》的解释:“暴力”泛指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等权利的强暴行为,其表现形式多样。根据不同的标准,暴力可以分为身体暴力,语言暴力;物理暴力,精神暴力;直接暴力、间接暴力;硬暴力,软暴力等。传统的暴力行为一般发生在物理空间,主要表现为物理上、身体上的毁灭、破坏、强制、压迫,如暴力杀人、暴力伤害、暴力强奸、抢劫等。


网络暴力犯罪是发生在网络空间的暴力犯罪。鉴于虚拟网络空间的特殊性,身体在客观上无法直接进入,由此在此空间上也就无法实现身体、物理上的暴力行为。但在网络空间中,借助网络的互联互通和对文字、数据、图像、声音处理的便捷性,言语信息可以得到快速的传播,为行为人实施言语暴力提供了完美的条件和场所。因此,网络暴力行为主要是通过言语信息方式实施。如在网络上通过网站平台、聊天室、留言栏发表言论公然辱骂他人;捏造虚假信息,操纵言论对他人进行诽谤;在网络上泄露、传播他人隐私信息等,都是通过语言信息手段得以实现。


(二)暴力属性:心理强制性

不管是哪种形式的暴力,暴力都是一种强制力。暴力的本质属性是强制性。暴力犯罪根据行为方式和对象的不同,其对被害人造成的强制和伤害并不一样。物理空间上的暴力犯罪,主要是通过对身体的强制、压迫来实现,造成被害人身体甚至生命的直接伤害。而网络空间中的暴力犯罪因为通过言语信息来实施,其给被害人造成的主要是心理上的强制和精神压迫,并会进一步损害身心健康。可以说,网络暴力犯罪的暴力属性在本质上体现为心理强制性,与个人人身权益息息相关。


应该看到,不同类型的网络暴力犯罪,虽然行为模式不同,但其背后都具有心理强制性。例如,在网络上对他人进行谴责、谩骂、侮辱、诽谤,会使被害人感到社会评价的降低,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带来精神上的痛苦;在网上随意公布他人的隐私,也会使被害人感到隐私曝光于大庭广众之下,导致心理上的压力和伤害。


(三)危害后果:集散性

网络暴力犯罪常常表现为众多行为人聚集实施,通络言论的集结优势达到对被害人心理强制的效果。在此过程中,虽然每个行为人各自行为产生的后果可能不大,但一旦聚结产生规模效应,暴力语言就会在网络场域聚集形成强大压力,其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也会被成倍放大。


即使是单独实施的对被害人的网络暴力行为,在网络空间这一特殊领域,其造成的影响和后果也会被迅速传播扩散,同样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例如,在网络空间的侮辱、诽谤言论信息会被迅速点击、传播、扩散,对被害人造成的危害后果会被成倍放大,甚至造成“社会性死亡”。

图片

三、网络暴力犯罪的含义和范围

对于网络暴力犯罪含义的界定,有利于准确把握网络暴力犯罪的内涵范围,从而为惩治网络暴力犯罪提供前提和依据。基于以上网络暴力犯罪的行为特征和危害后果,本文认为:网络暴力犯罪是指行为人在网络空间中肆意利用言语信息诋毁、谩骂、攻击、伤害他人或者随意处置他人个人信息,从而给他人造成心理强制和精神压迫,情节严重的行为。网络暴力犯罪的本质是网络言语信息暴力犯罪。网络暴力犯罪需要与其他网上和网下暴力犯罪进行准确区分。


(一)狭义的网络暴力犯罪与广义的网络暴力犯罪

根据上述,暴力的表现形式有很多,有身体暴力、言语暴力,直接暴力、间接暴力,硬暴力、软暴力等。本文所界定的网络暴力犯罪是指通过言语信息手段实施的暴力犯罪,属于一种狭义的网络暴力犯罪。事实上,除了言语信息手段,在网络空间中也存在通过其他手段实施的直接性、物理性暴力行为,如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暴力破解,其属于非言语型的对物体的暴力犯罪。


从广义角度而言,网络暴力犯罪应指所有以信息网络为对象、手段、空间场所实施的暴力犯罪,在范围上包括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等法益的其他暴力犯罪。如暴力破解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可构成非法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利用计算机病毒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而勒索被害人交出相关虚拟货币的,可构成敲诈勒索罪。但此种类型的网络暴力犯罪并不具有言语信息型网络暴力犯罪所体现的特征,在实践认定处理过程中一般也没有太大疑问,所以不是本文讨论的网络暴力犯罪。

 

(二)网络暴力犯罪与其他言语信息型网络犯罪

网络暴力犯罪的特征之一是通过言语信息来实施犯罪,但在信息网络领域中以言语信息作为手段实施的犯罪行为还有很多,如果仅仅以言语信息特征作为区分标准,则有可能使网络暴力犯罪与网络领域中的其他言语信息型犯罪相混淆。例如,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等在信息网络上传播,在行为手段上也主要是通过言语信息来实施,但其涉嫌的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由此,只是单纯的传播网络虚假信息,并不属于网络暴力犯罪。


网络暴力犯罪的另一特征是暴力性,主要体现为通过言语信息而形成的心理强制性。判断一种行为是否属于网络暴力犯罪,不可忽视这一强制性特征。就此而言,通过言语信息手段实施的网络犯罪并不能全部评价为网络暴力犯罪。例如,只是传播虚假信息的网络谣言,并不一定属于网络暴力犯罪,而只有在“谣言”对相关被害人造成心理强制和精神压迫的情况下才可能属于网络暴力犯罪,如用捏造的谣言进行诽谤。此外,网络欺诈、色情、泄露信息、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如果没有对被害人造成心理强制,也不应该认定为网络暴力犯罪,而只是其他言语信息型网络犯罪。


(三)网络暴力犯罪与网下暴力犯罪

实践中,通过言语信息在网络空间领域中实施的暴力行为很有可能延伸到现实领域中。如行为人实施网络暴力行为后又线下或引发他人在线下对被害人及其亲友实施拦截辱骂、滋事恐吓、毁坏财物等行为,两者确实具有紧密的联系。


对于网络暴力犯罪是否包含此类网下暴力犯罪行为,在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赞成的学者认为,此类滋扰攻击行为属于网络暴力的附生性行为,并非现实的自生性行为,如果没有网络暴力就不会发生,因此可以归于网络暴力。相反的观点认为,不能将传统意义的暴力简单地加以移植,网络暴力多局限于舆论范围,对当事人身体、财产等方面造成的实质损害只不过是网络暴力这一行为所衍生的不确定后果,并非网络暴力行为本身。


本文认为,网络暴力犯罪在内涵上不应包括网下暴力犯罪,否则就突破了语义的涵摄范围。同时,网络暴力犯罪与网下暴力犯罪侵犯的法益并不一样,对此应进行区分。但应该看到,网上暴力往往导致网下暴力,两者具有直接紧密的关系,因此不能忽视对该类行为的法律评价,事实上可以将其作为网络暴力行为本身是否“情节严重”的评判依据。当然,如果网下暴力行为单独构成犯罪的,应以相关犯罪如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等进行认定。

编者注:本文节选自《网络暴力犯罪的刑事法治理》,《法治研究》2023年第5期。

图片
全国法律服务热线:0571-86898968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余杭塘路 515 号矩阵国际中心 3 号楼 7 层
传真:0571-86898968
邮箱:houqilawyer@163.com

“厚启刑辩”更多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