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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怡之:终止裁判文书公开与封闭式司法

作者:王怡之 合伙人律师 发布日期:2024-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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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网上流传着一份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的《关于建设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的通知》,该份通知引爆了整个律师界,可惜带来的不是律师界一致地赞誉,而是一片地哀鸿、谩骂、讽刺。这份文件大致内容简而化之就是:以后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只能法院内部人士查询,非法院内部人士不能查询。如果此文件是真实的,那么令人不寒而栗的是:“封闭式司法”的时代真的来了!!!


一、裁判文书不对外公开是好事吗?

在和部分同行交流的过程中,笔者发现其实有部分同行认为,此文件并不会改变什么,并且裁判文书不对外公开是好事。以刑事案件为例:大量无罪的,争议较大的裁判文书本身就不对外公开;而对外公开的都是一些没有争议的判例,甚至一些定性错误的裁判文书对外公开会造成以讹传讹、一错百错、将错就错的现象。(详见厚启所何嘉骏律师在本号发表的文章《售卖翻墙软件订阅链接不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辩护思路》基于如此情况,还不如所有裁判文书都不对外公开,一了百了省得误导公检法人员。


多年的司法实务经历告诉笔者,上述观点是有一定正确性的,确实即便在裁判文书名义上都对外公开的时代,很大一部分无罪的,争议较大的裁判文书都不会对外公开;甚至,以笔者的经验来看,办案过程中与其搜索判例,不如搜索论文和文章更能对案件起到正确判断定性的作用。但是,裁判文书网不对外公开了,真的能起到避免对司法人员误导的作用吗?很遗憾,不会!!!因为从外部大众可检索,到只能内部人士可检索,对司法人员造成的误导效果一点也不会减弱。更可怕的是,因为不能检索到之前错误的判例,律师在司法实务中根本不能有效地研究和分析之前错误判例的逻辑,提出针对性的意见,而盲人摸象般的提出意见,法官很可能来一句:“对不起之前有类似判例都是这么判的,哦,对了,你们查不到哎,嘿嘿嘿。”(你还不知道到底有没有这个类似判例)这本质其实就是一个“信息差”的问题。


另外,笔者在和某些司法人员交流的过程中得知,之所以不对外公开,是防止被XXX势力利用,给他们“递刀子”攻击我们。(庭审不网络直播也是同理)并且,笔者在网上冲浪的时候,居然看到还有同行对这种观点表示认同,对上述现象表示理解。


笔者听到这种观点后,突然从脑海中浮现出八个字——掩耳盗铃、因噎废食。令笔者好奇的是,我们的司法一直在强调和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如果每一份判决都秉持这个追求,那么“利用”从何而来?“刀子”从何而来?“递刀子”又从而来呢?不去研究“刀子”是怎么形成的,却一个劲在防止“递刀子”?这岂不是隔靴搔痒、治标不治本吗?即便有些判决做错了被人“利用了”,那也不是坏事,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改正不就行了。我们总不能怕被别人指出错误,不去想着怎么改正错误,而是想尽一切办法掩盖自己的错误吧?此种说法的逻辑是:掩盖错误=错误不存在=没有错误。家丑不可外扬,我们内部人士知道就行了,外部群众不用了解。如此掩耳盗铃、因噎废食的观点,如此自卑、心虚的观点,居然大行其道,真是不得不令人深思。


裁判文书不对外公开是好事吗?——不,不是好事!!!


二、裁判文书不对外公开是坏事吗?

裁判文书不对外公开是坏事!!!一大堆的弊端,大量同行们已经都在文章中阐明了,笔者不再赘述了。笔者今天结合自身经历讲讲两个问题。


1.我们一直再强调“同案同判”,尤其是同地域判例的“同案同判”,但是我们有没有想过一个问题:即便同地域的案件“同案同判”了,这样“同标准”就一定是正确的判决吗?举例而言,关于共同犯罪中“合伙人”能不能认定为“从犯”?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1267号指导案例(衢州江山案例)“席登松等组织卖淫案”中确立了合伙人可以依照其投资的比例、是否参与实际经营及经营程度认定“从犯”的裁判规则,虽然浙江省高院《全省法院刑事审判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第11条也有相似的规定,但是笔者在浙江某地办案时,某检察官直接说:“我们只要是合伙人就不认定从犯。”(详见厚启所王怡之律师在本号发表的文章《同样的身份,为何不同的命运?——以“从犯”认定标准为视角》此观点是典型的极端行为无价值论的观点,明显是不合理的。如果辩护人不能进行检索,将上级法院的判例送到基层法院承办人手上,那么基层法院业务繁忙的法官们,又有多少时间进行检索呢?又是否会进行检索呢?同样的问题还有放火罪到底是行为犯还是具体危险犯。(详见厚启所王怡之律师在本号发表的文章《隔夜水与放火罪——以《刑法》第114条为视角》


2.笔者最近介入了一起二审案件,看了一审判决后,笔者简直惊呆了,一审判决的说理、裁判逻辑简直是灾难。当然,此案因存在较大案外因素的干扰,所以一审判决的说理、裁判的逻辑如此错误,是能理解的。笔者相信这样的判决要是对外公布必然会引发舆论的哗然,导致案件被重点关注,现在裁判文书不对外公布,又怎能被人放在阳光下进行监督呢?


所以,裁判文书网不对外公布是坏事吗?——是,是坏事!!!


三、“封闭式司法”的时代,来了!!!

不得不承认,随着裁判文书不对外公开、庭审不进行网络直播、重大争议案件的庭审名为公开审理,实为封闭审理的趋势已经越演越烈(近期广西来宾冯波案二审马上开庭,听说法院只给家属6个旁听名额),我们不得不承认:“封闭式司法”的时代,来了!!!

(一)勾兑、腐败将会越发严重


“封闭”必然带来“暗箱操作”,而“暗箱操作”必然滋生勾兑和腐败。律师界本身就被人诟病“骗钱”、“勾兑”、“不办事”的问题将会凸显。正如一篇同行的文章所写:以后律师给法官请客送礼,一个重要的“权钱交易”的事项,就是能不能让体制内的同志们检索下裁判文书,这一点就能将“勾兑律师”中细化出“能检索律师”。笔者认为,此观点极为地具有前瞻性,后续是否会发生如此案件,我们拭目以待。


记得前段时间,某女律师开完庭被对方当事人用榔头锤打的事件,引爆了舆论。网络上对律师谩骂之声不绝于耳,同行们也发起了反击,笔者也不能免俗对线了几名极端网友,但是笔者注意到,部分网民有被不良律师坑骗的经历。(当然实务中笔者也遇到部分极为不负责任,坑骗当事人的同行)然而,令人细思极恐的是,“封闭式司法”的到来必然会滋生这些行业败类,甚至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但愿这是笔者坐井观天、杞人忧天了。


(二)精英化VS堕落化


“封闭式司法”时代到来,对于年轻律师而言会体现明显的两极分化,即:要么“精英化”到底,为当事人的权益抗争到底;要么“堕落化”到底,为骗当事人的钱财无耻到底。非此即彼,没有中间的状态可选。


笔者上文中那个二审案件就出现了截然不同的两类律师,出现了截然不同的现象,有机会另文交流。


“精英化”还是“堕落化”,这是摆在青年律师眼前的一道选择题,希望大家都能在自己的人生道路上做出正确的,不令自己后悔的选择。


(三)渔夫和屈原


这两天看着体制外一阵又一阵谩骂、讽刺之声,同行们担忧之情可见一斑;而体制内的同志们却静悄悄,毫无声响。笔者突然想起几千年前某渔夫与即将跳江自尽的屈原之间的对话:


屈原既放,游于江潭,行吟泽畔,颜色憔悴,形容枯槁。

渔父见而问之曰:“子非三闾大夫与!何故至于斯?”


屈原曰:“举世皆浊我独清,众人皆醉我独醒,是以见放。”

渔父曰:“圣人不凝滞于物,而能与世推移。世人皆浊,何不淈其泥而扬其波?众人皆醉,何不哺其糟而歠其醨?何故深思高举,自令放为?”


屈原曰:“吾闻之,新沐者必弹冠,新浴者必振衣;安能以身之察察,受物之汶汶者乎?宁赴湘流,葬于江鱼之腹中。安能以皓皓之白,而蒙世俗之尘埃乎!”


渔父莞尔而笑,鼓枻而去,乃歌曰:“沧浪之水清兮,可以濯吾缨;沧浪之水浊兮,可以濯吾足。”遂去,不复与言。


这世上需要有“屈原”,因为这样的人具备高尚的人格,敢于与世俗黑暗斗争,高山仰止,令人敬佩;这世上也需要有“渔夫”,因为这样的人具备高超的智慧,笑看世间潮起潮落,豁达超然,令人向往。你又愿意成为哪种人呢?


最后,在岁末寒冬已至之际,各位同行们请做好保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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