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律服务热线0571-86898968

王怡之:包青天与司法体制——评近期两起热点事件

作者:王怡之 合伙人律师 发布日期:2024-01-31

图片

近期,河北迁西县马树山案件以及北京某律师与天津某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争执的事件成为了法律圈热议的话题。没想到2024年刚开年,司法界就成为了全国舆论热议的中心,众多同行也纷纷撰文,加入到了热烈的讨论之中。笔者也不能免俗,虽然之前未撰文,但是也时刻关注这两起事件的进展。


昨日,笔者在网上冲浪的时候,不少网友对马树山事件相似的评论引起了笔者的思考,这些网友相似的评论简而言之就是:感谢XXX,你们是人民群众的“包青天”。笔者看到这些评论之后,心中五味杂陈,说不出滋味。笔者认为,如果我们现代的司法,仍然要指望一个或者几个“包青天”式的人物出现,那么可以说依法治国的道路依然是任重而道远。


图片

一、“包青天”为何会流芳百世?
笔者一直对历史比较感兴趣,在高中时也曾担任过班级的历史课代表,高中时的历史老师也对笔者有过大恩。笔者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为何在史书上有人会“流芳百世”?有人会“遗臭万年”?


经过笔者的思考和观察发现,无论是“流芳百世”者,亦或是“遗臭万年”者,这两者之间都是相似的,即:“流芳百世”者以其高尚的人格,敢为他人所不敢为,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社会发展;而“遗臭万年”者以其卑劣的人格,倒行逆施天怒人怨,败坏社会风气,阻碍社会发展。质言之,流芳百世者也好,遗臭万年者也罢,这两类人是两类极端的人,是两类与众不同的人,更是两类极少数的人;否则,他们如果泯然众人,那么也不会被历史所铭记。


说回“包青天”,北宋名臣包拯为何会流芳百世?笔者认为还是在于: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王朝中,阿谀媚上、徇私枉法的官员如过江之鲤;而不畏强权、公正司法的官员却凤毛麟角。包拯作为不畏强权、公正司法的官员中最典型的代表,自然被人们所铭记,直到今天当我们的司法人员能公正裁判之时,仍时常被人们冠以“包青天”的称号。笔者印象最深的是,小时候看台视版电视剧《包青天》在“铡美案”之时,包拯面对当朝太后和公主的威胁,宁肯弃官不做,也要将陈世美绳之以法。我们试想一下,如果当时换成另外一个普通人在包拯的位置上,那么这个人能不能做到像包拯一样呢?笔者认为,大概率是不会的。


简单讲,“包青天”之所以会被人们所铭记的关键在于:在封建王朝时代,包拯为官和别人是不一样的,包拯这样的人是稀缺的。


图片

二、“包青天式司法”的“偶然”与“良好司法体制”的“必然”

图片(一)“偶然”的概率


承接上文所论述的,我们应当思考:“包青天”是偶然的,是少数的;但是,在我们当代司法实践中,案件的数量是巨大的,尤其涉及到领导过问插手干预的案件,每年这种类型的案件在全国范围不在少数。弘扬“包青天式”的司法无异于以“偶然”的概率去处理这些敏感案件,希望出现一两个敢为人先,不畏强权之人,能伸张正义。如果以“偶然”的概率去应对大量敏感的案件,那么最终的结果可想而知。河北迁西县马树山案件就是最典型的例子,如果没有媒体的监督、社会的关注、最高检的介入,那么马树山极有可能将会被判刑,入狱。从另一个角度去想,现实中还有大量的类似于“马树山案件”的案件,这些案件有这么幸运,能得到媒体的报道、社会的关注、最高检的介入吗?


笔者这些年也办理了一些类似的案件,这些案件往往都有一个极为相似的过程,即:某领导先定性定调——公安以有罪思路搜集证据,忽视无视当事人无罪罪轻证据,甚至违法取证——检察院要么照单全收、要么威逼利诱劝说当事人认罪认罚—— 一审法院(或二审法院)要么照单全收、要么判处缓刑、要么判处定罪免刑、要么威逼利诱劝说当事人认罪认罚——当事人申诉艰难。


笔者经常听当事人说:“现在案件是终身负责的,你们检察官、法官不能乱判案,不然XXX。”但是,很多当事人没有意识的是:当司法者面临着,我现在枉法裁判面临的是未来的、不确定的司法责任和我现在公正裁判面临的是现实的、确定的得罪领导的困境之时,试问一般人、大部分人会怎么选择?我想这是不言自明的。当然,笔者认为这是人之常情,换位思考,如果笔者站在司法者的角度上,面临着上述情况之时,笔者可能也会不敢不畏强权,也会泯然众人矣。


(二)“必然”的逻辑


学术理论界谈了多年的“司法体制改革”,其本质就是想建立一个良好的司法体制,一个能够摆脱强力行政干预的司法体制,让我们的司法裁判者在这样的体制下,能够公正裁判案件,而没有顾虑、不受影响。


换言之,一个良好的体制能够保障人人都想成为“包青天”,人人都能成为“包青天”。当人人都是“包青天”之时,那么“包青天”就不再是少数人,也不再具备稀缺性,就如同人们呼吸喝水吃饭一样习以为常,那么自然也不会有人再去赞扬、弘扬“包青天式”的司法了。


所以,笔者不太喜欢弘扬“包青天”式的司法,因为“包青天”是一种“偶然”,以“偶然”去处理大量敏感案件,其危害之深,影响之大,不可不察。


图片

三、财政VS人事VS绩效VS分案图片

图片

(一)财政人事


财政和人事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司法人员是否能够公正,简言之,当一个人能够决定你的饭碗和前途之时,那么,你大概率要对这个人所讲的话言听计从。


检法两家的财政和人事权是否应该完全归于省级这一问题,争论了很多年,有赞成者也有反对者,各自也提出了很多理由。笔者认为,搁置这些争议,能否先做到以下两点:(1)确定检法员额人员除非受到刑罚,否则为终身制,不得停职、转业或者减少俸禄;(2)省级建立检法人员人事审查机构及监督的审查机构,由高级别机构进行公开审查和决定,尽最大可能排除地方干扰。


笔者认为,如果能解决检法人事和财政的顾虑和掣肘,那么对于领导干预指示的敏感案件的办理,司法人员会少了很多顾虑。如若不然,最终承担恶果的还是普通群众。举例而言,笔者在老家执业之时,发现一个奇怪的现象,都是某地级市的区法院,但是同样的案件在罚金刑上,两个区法院的判决就存在天壤之别。后来笔者了解到: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某区法院得到的地方财政补助完全要靠自身创收,所以这些财政压力最终落到了每个当事人身上。看似是不起眼的小事,但是司法公正就在无形之中遭到了破坏。


(二)人性化的绩效考核


笔者认为,我们的绩效考核应当更为的人性化,要允许有一定的容错率。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呢?我们不能以圣人、完人的标准去要求我们的司法人员;以圣人、完人的标准去要求司法人员,这是不科学的,更是不现实的。


举例而言,最高检检察长应勇目前强调:检察机关履职办案必须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决不能出现没有犯罪事实予以逮捕、起诉的案件。


笔者认为,应勇检察长的表态是掷地有声的,但是实务中部分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十分诡谲的,绝不是一两句话能简单说明的。因为有些案件当事人自身对事实记忆就比较模糊,甚至有误解,导致其做了有罪的供述(尤其是经济类犯罪);加之,律师辩护不得力,从现有搜集的证据能够证明当事人构成犯罪,导致检察官将案件公诉至法院。但是,案件后续经律师、检察官、法官孜孜不倦地追求真相或者时移世易,新的证据出现了,真相被证实了,当事人是无罪的。笔者认为,如果出现了此种情况,则不应追究原先检察官、法官的责任,因为这是“证据裁判”这一种用事后证据去证明先前案件事实的方式必然会出现的弊端。质言之,这种弊端是必然会出现的,而不能苛责于办案人员;当然,如果原先的检察官、法官存在渎职行为,那么追责是必然的。如果不深究冤错案件形成的原因,一旦出现冤错案件动辄就追究原办案人员的责任,那么检察官就会丧失客观公正立场成为追诉狂魔,而法院系统则会穷尽一切手段,阻止纠正冤错案件,以保护同体制内同志的安全。


笔者认为,任何事情的考量都应当人性化,过于严苛,必然会造成“水至清则无鱼”的结果,而在司法领域,这种恶果只能是当事人及律师去承受,就如同天津事件中律师和法院之间的矛盾。


(三)分案制度


领导们如果认为上述的建议是远期的,需要斟酌考虑实施,需要长期的建设,不可毕其功于一役,那么笔者还有一个近期的、立竿见影的建议,即:随机分案制度。


笔者在执业过程中发现,同一个省的不同法院,在分案机制上也存在不同,以刑事案件为例:有些法院是随机分案,而有些法院确是庭长决定分案。笔者认为,庭长分案就会导致人为决定性过强,容易导致案件被操控,当然也并非庭长分案就一定会导致不公正,但是这种模式及其容易影响法官的“中立性”。因此,此种人为的分案模式应当予以纠正。


上述建议是笔者的一家一言,如有不同意见,欢迎评论区留言。


图片

四、我们应该如何看待舆情

现如今各地都十分注重舆情,都将应对舆情视为头等大事。在马树山事件发生后,笔者看到一篇怎么处理该事件舆情的文章,该文章应该是在体制内专门研究和处理舆情的同志撰文的,该文章中列了此次处理此次马树山事件的“上策”、“中策”、“下策”。


笔者看完这篇文章后觉得,这些所谓的“上策”、“中策”、“下策”都摆脱不了“掩盖问题”、“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嫌疑。笔者认为,出现舆情不可怕,可怕的是不正视问题;如果长期不正视问题,以“掩盖问题”为办事方针,那么其中的危害不言自明。远的不说,几年前李文亮医生的事件想必大家还是历历在目,此事件造成的危害无需笔者多赘言,前世之事,后事之师啊!!!


笔者认为,应对舆情最好的办法有且只有一个,即:公开公平公正,把一切放在阳光下,接受民众的监督。只有这样,从微观而言,才能给予事件当事人公平处理,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从宏观而言,才能消除公众的质疑,促进社会正向发展。


今天,厚启所要举办年会了,笔者要献唱一曲《等待》,笔者坚信世界潮流浩浩荡荡地向前奔流,我们等得到法治的春天!!!

图片
全国法律服务热线:0571-86898968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余杭塘路 515 号矩阵国际中心 3 号楼 7 层
传真:0571-86898968
邮箱:houqilawyer@163.com

“厚启刑辩”更多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