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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精选|周立波: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庭前无罪辩护意见(“百度网盘案”)

作者:周立波 合伙人律师 发布日期:2024-04-30

辩护词精选|周立波: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庭前无罪辩护意见(“百度网盘案”)

原创 周立波 厚启刑辩 2024-04-24 10:24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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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积薄发,启行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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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1.此辩护词中的无罪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详情可联系作者。2.辩护词供学习、交流、探讨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3.为保护个人隐私,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尊敬的审判长:


受侯XX本人委托,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其一审阶段的辩护人。辩护人通过全面深入阅卷、会见被告人及调查取证,对本案事实有了全面了解,并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针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辩护人发现:本案对侯XX定性的难点在于事实的评价认定,由此需要先厘清事实,再进行法律评价。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


2018年至2019年期间,侯XX先后在网上向他人打包购买了大约100万余个百度账号用于软件开发测试,该账号信息包含用户名、密码和cookie字段。[1]


2019年7、8月份,侯XX开发设计了“XX播放器”手机视频播放软件并投入市场,通过为用户提供视频播放服务而赚取广告费用。[2]


2019年8月开始至2021年3月,“XX播放器”通过集成腾讯、优酷、爱奇艺等网站的视频播放链接地址为用户提供服务。因上述视频网站的视频自带广告而市场反响不佳。期间,侯XX为了改善APP用户体验,也购买正版的视频资源为用户提供视频播放服务。[3]


2021年4月开始,侯XX在“XX播放器”中集成百度网盘视频分享链接地址,并将之前购买的百度账号中的cookie导入“XX播放器”APP,用于自动登录百度网盘账号。用户通过“XX播放器”APP可以在不直接登录百度网盘的情况下观看分享链接的完整视频。[4]


2021年7月,百度公司发现视频服务器流量异常而报警案发。


二、本案的法律定性


根据刑法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非法获取,是指未经权利人或者国家有权机构授权而取得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数据的行为。[5]


结合上述事实和法律,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用他人注册账户cookie信息登录百度网盘的行为,仅违反百度网盘账号的使用约定,并不违反国家规定


1、被告人事实上用他人注册账户的cookie信息自动登录了百度网盘,并不是起诉书中所指控的未真实登录百度网盘。

根据百度网盘的登录方式,其登录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手动登录,即通过输入注册的账号、密码或使用自己的第三方账号进行点击登录;另一种就是在第一次登录后利用浏览器的cookie信息进行自动登录,用cookie登录是百度网盘允许的登录方式。[6]自动登录的原理是:当用户通过浏览器第一次登录访问服务器时,服务器会向浏览器添加cookie信息,cookie中保存了用户的账号和密码,当用户再次访问时,服务器会自动校验 cookie中的用户信息,在正确的情况下实现自动登录。自动登录省去了手动点击输入的麻烦,在登录百度网盘时是一种常见现象。


被告人将他人百度账户中的cookie信息添加在数据包中,通过XX播放器app向百度网盘服务器发送请求,在cookie信息有效的情况下,百度网盘服务器即会自动通过校验从而进行后续响应。在此过程中,被告人事实上是用他人注册账户的cookie信息实现了自动登录百度网盘的功能。也即,被告人事实上是登录了百度网盘(在cookie中的bduss字段即表示为“网盘账号的登录状态”[7]),而不是起诉书中所说的“未真实登录百度网盘”。准确而言,被告人及其用户不是没有登录百度网盘,而只是没有手动登录;不是没有真实登录,而只是不是原来的注册用户(最初用户)登录。


2、被告人的行为属于使用原注册账户人登录百度网盘,违反的是百度网盘服务协议中的账号使用约定。

《百度网盘服务协议》1.3条:用户不得滥用百度网盘服务的服务,百度网盘服务账号仅限用户个人使用,账号不得有偿或无偿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使用。2.2条: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不得通过受赠、继承、承租、受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用百度网盘账号。


被告人通过购买的他人的百度账号信息登录百度网盘,在行为本质上属于使用原注册账户人进行登录使用的行为。根据上述《百度网盘服务协议》,违反的是该协议中关于账号仅限个人使用的协议约定。


3、被告人违反百度网盘服务协议的行为,并不违反本罪所要求的“国家规定”。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中的“非法性”体现在“违反国家规定”。根据《刑法》第96条规定,“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刑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一般的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行为,不当的扩大犯罪圈。同时,也要防止违约、违规行为上升为违法甚至犯罪行为。


就被告人用他人信息登录百度网盘使用账号的行为而言,其行为事实上仅仅违反《百度网盘服务协议》。因该《协议》的性质属于民事约定,即使违反,也仅属于民事违约,而远远达不到本罪所要求的违反国家规定的程度。这在2022年8月正式生效的《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中可以看出,其仅仅规定互联网用户注册、使用账号信息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内容[8],并不包括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服务协议的违反。由此,本案被告人行为的违法性程度并不符合本罪所要求的“违反国家规定”的构成要件。


(二)被告人事实上没有获取视频流地址数据到自己的APP或服务器,而是帮助用户登录后加载展示了视频流给用户看,行为客观上不属于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1、被告人在使用他人账户信息帮助用户登录百度网盘后,仅仅加载展示了视频流地址数据给用户看,但该视频流地址数据仍然在百度网盘系统中。

根据百度网盘在线播放服务策略,其需要登录后才能播放完整视频。也即,百度网盘中别人分享的视频在不登录的情况下,只能观看不超过5分钟的视频预览,而登录后,则可以观看完整的视频。[9]被告人正是通过cookie自动登录的方式,让用户在不需要另行登录百度网盘账号的情况下就可以观看完整视频,为用户提供方便,这也是“XX播放器”为什么能吸引用户的原因。


可以看到,登录与不登录,影响的是视频观看效果。从外在表现来看,登录后,在百度网盘播放页面中被限制的视频内容就可以完整的展现出来,用户也就可以观看完整的视频。而从计算机角度看,登录后,在百度网盘播放页面代码栏中的“streaming(视频流)”则会加载出完整的视频流地址数据(附件光盘演示视频可以清晰直观的看到)。[10]根据这一运行原理,被告人帮助用户自动登录百度网盘后,在计算机上只是让被限制的视频流地址数据加载展示了出来,从而让用户可以观看完整视频,但这些视频流地址数据事实上一直都在百度网盘系统中。


2、被告人没有获取起诉书中所指控的视频流地址数据到自己的APP或服务器,所以客观上不是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

 从计算机角度而言,被告人在整个过程中对视频流地址数据仅仅只是加载展示,并没有将其获取到自己的“XX播放器”app或服务器或本地文件夹。对此,只有在被告人(包括用户)将百度网盘视频转存或下载的情况下,才会使视频流数据真正获取到自己服务器或本地文件夹。


在计算机上,“获取”的技术含义为:在特定的数据集合中进行数据副本创建的过程。[11]不管是技术角度还是法律规范角度,“获取数据”的核心含义是行为人对既有数据的复制、取得。本案被告人显然没有取得这些视频流地址数据,所以在客观上不符合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要件。


(三)被告人集成获取百度网盘用户公开的视频分享链接地址的行为,也不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在案证据显示,被告人在整个行为过程中确实有用爬虫软件去抓取在各个网站、网页中的百度网盘视频分享链接集成到自己的“XX播放器”app,但因为这些搜集的分享链接是百度网盘用户公开分享的链接地址,因此,被告人并不属于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获取他人数据,也不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四)被告人的行为在本质上妨害的是百度网盘的服务业务和市场竞争秩序,而不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法益,因此其行为仅涉嫌民事违法,而不构成计算机类犯罪和其他刑事犯罪


1、违反账户使用约定,用他人账户信息登录百度网盘并为用户提供完整视频播放服务,本质上妨害的是百度网盘的网络服务业务和市场竞争秩序,涉嫌不正当竞争。


根据百度公司的报案,被告人的行为使用户在不需要登录百度网盘的情况下观看完整视频,妨害了百度网盘设置的需要用户登录才能观看完整视频的服务策略[12],这客观上会导致百度公司丧失预期的注册用户,危害其商业利益。同时,用户观看视频时向百度网盘服务器发送的数据请求,也会增加服务器的带宽消耗,增加百度网盘服务成本。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被告人的行为,在客观上会影响用户选择“XX播放器”去观看视频而不选择登录百度网盘去观看视频,妨碍了百度网盘提供的正常服务,这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涉嫌不正当竞争。


2、值得注意的是,被告人在此过程中的行为并没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法益本身,不构成计算机类犯罪。

应当看到,被告人在用他人cookie信息自动登录百度网盘并为用户提供完整视频播放服务的整个过程中,并没有通过技术手段伪造cookie去骗过百度网盘的验证,也没有通过其他技术手段去破坏百度网盘的验证程序。根据在案证据,当被告人用于登录百度网盘的cookie信息失效时,就不能正常的访问百度网盘并观看完整的视频。[13]同时,XX播放器软件功能鉴定视频也显示(视频5:37分时),百度网盘访问失败,失败原因也是因为cookie失效不能登录。[14]这些也都从反面印证了被告人并没有破坏百度网盘系统的验证程序,危害百度网盘系统本身的安全,不构成计算机类犯罪。


事实上,被告人用cookie信息登录,一方面完全被百度网盘所允许,符合百度网盘隐私政策的明确约定。[15]另一方面,在计算机上,用“cookie”等进入系统网页的,除非这些技术工具的使用被系统所有者、管理者拒绝或者删除的,否则可视为获得计算机系统的授权。[16]由此,从计算机角度而言,用正确有效的cookie信息,经过百度网盘的验证程序登录系统,就不属于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的非法侵入。对此需要注意的是,不能把违反服务协议的账号使用约定,错误的认为是计算机领域中的未经授权,否则就会导致定性错误。


3、被告人行为的整体社会危害性较小,属于民事违法,不构成刑事犯罪。

本案被告人行为的最大问题是违反了百度网盘账户的使用约定,用他人的账户信息登录后帮助用户获得了完整观看百度网盘视频的服务。客观而言,这一行为的整体社会危害性较小,在法律上涉嫌违反的是民事法律和上述《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不违反刑事法律。


三、同类案件的处理情况


(一)同样针对百度网盘的,违反其账号使用约定或其他服务协议,相比本案行为后果更严重的案件,按不正当竞争做了民事纠纷处理


北京度友科技有限公司与罗庆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7]在该案中,被告通过“速盘”软件私下配置大量百度网盘超级会员账号资源,用于及时响应并分配给普通网络用户提出的百度网盘下载请求。使用该软件的网络用户无需付费注册成为百度网盘超级会员即享有百度网盘超级会员的下载权限。被告掌握大量百度网盘普通会员账号,并将账号资源集合到速盘软件,利用这些账号索要百度超级会员的优惠条件,获得超级会员权益后,将获取的流量包向不特定用户进行分装售卖,损害原告利益。此案,法院作为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处理。


注:此案被告私下自动配置百度网盘账号登录,使用户无需注册百度网盘会员就可享受超级会员服务,获取超级会员的下载流量包。这比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后果更为严重,不仅违反了账号使用规则,还使百度损失了本该可以收取的超级会员费。


(二)同样的以非真实用户登录,获取视频完整观看时长的相似案件,也以不正当竞争做了民事纠纷处理


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蔓蓝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8]在该案中,被告蔓蓝公司通过登录购买的原告优酷公司VIP会员账号,违反原告VIP会员协议中仅限会员个人使用的限制,为其APP用户有偿提供优酷网的VIP会员播放服务。优酷公司在优酷VIP会员服务协议中对优酷VIP会员账号的管理和使用进行了明确限制,即“为保护您的会员账户安全,避免共享密码或泄露被盗,优酷VIP会员账号仅限您个人使用,不允许转借或租借他人”。蔓蓝公司在本案中通过登录购买的优酷公司VIP会员账号为其APP用户提供视频播放服务,普通用户就无需向优酷公司支付VIP会员服务费,损害了优酷公司的利益。此案,法院作为不正当竞争等民事纠纷处理。


注:此案被告通过购买来的优酷账号给用户使用,使用户在没有真实注册登录优酷账号的情况下享受VIP会员服务,从而可以观看本来受限的VIP视频资源,行为模式与本案类似,但后果远比本案严重,因为直接让优酷丧失了本该可以收取的VIP会员费。


(三)同样的以非真实用户登录,比获取视频完整观看时长性质更为严重的案件(如获取数据),也都做了民事纠纷处理


1、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云智联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9]在该案中,被告云智联公司是涉案App的运营者和服务提供者,其未经许可擅自抓取,并在涉案App中向其用户推送和展示来源于新浪微博明星微博的十五类动态数据,且持续并扩大抓取、展示范围,使用户无需登录新浪微博即可全面查看明星微博动态。云智联公司通过伪装成用户登录或模拟用户行为向新浪微博后台服务器发送请求,获取涉案数据。云智联公司通过该行为获得较大收益的同时,造成微梦公司用户注册和访问流量损失,破坏微梦公司商业模式,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此案,法院作为不正当竞争等民事纠纷处理。


2、XX梦西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在该案中,被告梦西游公司的涉案插件关联了大量梦西游公司掌握并维护的百度文库账号。梦西游公司使用该类账号,通过脚本签到等方式积累下载券,并自行搭建所谓的文库下载平台。用户的文档下载需求,其实是由梦西游公司掌握的“马甲号”代替下载实现,扣除的也是“马甲号”的下载券;同时,梦西游公司为了节约下载券或者避免向上传付费文档的用户重复付费,还会在自己的平台缓存文档,这样可以向梦西游公司的用户重复提供,梦西游公司的上述行为实质性替代了百度文库。此案,法院作为不正当竞争等民事纠纷处理。


注:此类案件不仅没有用真实用户登录,还获取相关数据到自己的APP或服务器,行为性质和后果远比本案被告人的严重,但都做了民事纠纷处理。类似案件还有16个。[21]


(四)甚至直接以技术手段,获取视频完整观看时长的案件,也都做了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处理


1、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江阴晨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2]在该案中,XX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诉侵权APP产品中涵盖腾讯视频网站内容,并且能够实现无需登录腾讯VIP会员账号即可完整播放腾讯网中包括VIP会员才可观看的视频节目,亦即被诉行为系利用相应技术手段使得普通用户可在涉案定制影视APP中直接享受腾讯VIP会员权益,其不仅破坏了腾讯公司所提供网络服务的正常运行,并且也一定程度上妨碍了腾讯公司增加其付费用户的商业目的的实现,导致腾讯公司利用其网络服务获取相应收益的客观减损。被告行为依法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潍坊智享前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3]在该案中,被告智享公司经营的店铺向用户销售兔影影App及58影视盒子PC端的会员激活码,用户下载安装前述涉案软件并使用激活后,即可播放爱奇艺网包含VIP视频在内的全部视频内容,且无需观看视频广告。爱奇艺的非会员用户通过爱奇艺网观看视频时,或无法观看VIP视频,或仅能试看若干分钟的付费视频,或虽能观看非付费视频完整版,但需要观看广告;而对于爱奇艺VIP会员,则可跳过片前广告观看非VIP视频和VIP视频。而涉案软件利用技术手段去除爱奇艺网免费视频广告,实现使普通用户直接观看VIP视频资源的效果,损害了原告利益。此案,法院作为不正当竞争等民事纠纷处理。


3、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汕头市仙都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4]在该案中,被告运营的“优月星选”App中,可以直接在线免费观看原告运营优酷视频的全部内容。优酷的非会员用户通过优酷视频App观看视频时,仅能试看若干分钟的付费视频或虽能观看非付费视频完整版,但需要观看广告;而对于VIP付费会员,则可跳过片前广告观看非付费视频和VIP付费视频。而涉案App所实现的去除优酷网免费视频广告,并使普通用户直接观看VIP视频资源的效果,需要利用技术手段方实现。此案,法院作为不正当竞争等民事纠纷处理。


注:此类案件都属于不直接登录视频网站,而是采用技术手段为用户获取完整视频观看权益,行为性质和后果比本案被告人都严重,但都做了民事纠纷处理。类似案件还有18个。[25]


总之,从以上类案检索情况来看,目前有大量的与本案的行为模式类似的案件,甚至比本案的行为性质和后果更为严重的案件都做了民事处理。从这些案件的定性处理情况来看,这并不是相关法院将类似行为从刑事降格为民事处理,而是此类行为确实不符合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其中,最为主要的原因在于仅仅违反网络账户的登录使用规则并不具有刑事违法性,同时在行为模式上,获取视频完整的观看效果,客观上也不属于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


四、本案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综上所述,通过对本案事实和法律的全面分析,可以发现被告人的行为实质是:使用他人账户的cookie信息登录百度网盘账户,从而为其app用户提供完整观看百度网盘视频的服务。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客观上没有从百度网盘系统中获取视频流地址数据,而仅仅只是加载展示该数据,因此不符合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客观行为要件。同时,对于被告人使用他人百度网盘账户获取完整视频观看服务的行为,因其违反的是百度网盘账户的使用约定,也不符合本罪所要求的“违反国家规定”的构成要件,因此不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事实上,被告人的行为在本质上只是民事违法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近年来频繁出现的用刑事手段干预民事经济纠纷的现象,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曾明确指出:要坚决防止和纠正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等各类违法行为。根据这一意见精神和刑法的基本原则,应防止将一般民事违法行为作为刑事犯罪进行打击,否则不仅造成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同时也会导致无罪者被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冤假错案。


最后,希望法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守罪刑法定原则的底线,排除案外因素的干扰,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或判处被告人无罪,谢谢!



辩护人: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  

                 周立波 律师      

二〇XX年X月X日



附件光盘:

1、侯XX购买的正版的视频资源

2、整个行为过程的演示视频

3、收集的类案


注释:

[1] 证据卷第X页:侯XX第1次讯问笔录。

[2] 证据卷第X页:侯XX第2次讯问笔录。

[3] 见附件光盘:侯XX购买的正版视频资源。

[4] 见附件光盘:整个行为过程的演示视频。

[5] 皮勇:《我国网络犯罪刑法立法研究——兼论我国刑法修正案(七)中的网络犯罪立法》,《河北法学》2009年第6期。

[6] 《百度网盘隐私政策》第2条明确规定:“Cookie是支持服务器端(或者脚本)在客户端上存储和检索信息的一种机制。当您与百度网盘服务进行交互时,我们允许Cookie发送给百度服务器。运用Cookie技术,百度公司能够了解您的使用习惯,记住您的偏好,省去您输入重复信息的步骤。”

[7] 证据卷第X页:百度法务XX的询问笔录。

[8] 国家网信办《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第八条:互联网用户注册、使用账号信息,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二)假冒、仿冒、捏造政党、党政军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的名称、标识等;

(三)假冒、仿冒、捏造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的名称、标识等;

(四)假冒、仿冒、捏造新闻网站、报刊社、广播电视机构、通讯社等新闻媒体的名称、标识等,或者擅自使用“新闻”、“报道”等具有新闻属性的名称、标识等;

(五)假冒、仿冒、恶意关联国家行政区域、机构所在地、标志性建筑物等重要空间的地理名称、标识等;

(六)以损害公共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等为目的,故意夹带二维码、网址、邮箱、联系方式等,或者使用同音、谐音、相近的文字、数字、符号和字母等;

(七)含有名不副实、夸大其词等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的内容;

(八)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9] 证据卷第X页:百度法务XX的询问笔录。

[10] 见附件光盘:整个行为过程的演示视频。

[11] 根据ISO/IEC电子数据取证标准体系ISO/IEC 27037:2012《信息技术-安全技术-电子证据识别.收集.获取和保存指南》中对“获取”(acquisition)的定义:在特定的数据集合中进行数据副本创建的过程(process of creating a copy of data within a defined set)。同时对于该条款的注释亦明确“获取的内容是对于拟获取的数据信息的备份(The product of an acquisition is a potential digital evidence copy)。

[12] 证据卷第X页:百度法务XX的询问笔录。

[13] 证据卷第X页:侯XX第1次讯问笔录。

[14] 见北京XX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京XX【2021】电鉴字第XX号)对XX播放器软件功能的鉴定视频。

[15] 《百度网盘隐私政策》第2条:“Cookie是支持服务器端(或者脚本)在客户端上存储和检索信息的一种机制。当您与百度网盘服务进行交互时,我们允许Cookie发送给百度服务器。”

[16] 皮勇:《我国网络犯罪刑法立法研究——兼论我国刑法修正案(七)中的网络犯罪立法》,《河北法学》2009年第6期。

[17] 见附件光盘,收集的类案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8民初14455号。

[18] 见附件光盘,收集的类案2:北京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0491民初429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73民终3570号。

[19] 见附件光盘,收集的类案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0108民初24512号。

[20] 见附件光盘,收集的类案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0108民初51116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73民终2972号。

[21] 见附件光盘,收集的类案3。

[22] 见附件光盘,收集的类案4:江苏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苏05民初1089号。

[23] 见附件光盘,收集的类案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京0108民初20536号。

[24] 见附件光盘,收集的类案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8民初51887号。

[25] 见附件光盘,收集的类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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