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怡之:艰难而痛楚的辩护——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办案实录
厚积薄发,启行千里
楔子
一、群情激荡的法庭
法庭内家属、法警、出庭检察员及辩护人正襟危坐,严阵以待。
郭鹏律师:怡之,你觉得结果如何?
我:不乐观啊,维持原判的概率高,但是我们冒着这么大的风险取证举证,发现非法取证的线索,发现他的父亲(第二原审被告人)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而且出庭检察员也认为一起事实可以去掉,希望有奇迹吧,能发回重审。
郭鹏律师:我看到这么多法警维持秩序,很多法警好像还是从基层法院调过来的,结果看来不乐观。
我:是啊,这么一个争议如此之大的案件,一审法院又是找最高人民法院延期,又是请示上级法院,又是审委会讨论的,而二审法院上周五开完庭后,过了个周末,本周一就通知宣判,开庭前合议庭就写好判决了,结果其实可想而知了。
宋啟晟律师:庭内庭外我们已经做到了我们能做的一切了,我们现在能做的就是站好最后一班岗,陪着家属等待结果,即便是最坏的结果,我们也要安抚家属的情绪。
郭、我:是的,最痛苦的是家属。
十几分钟后,审判长、审判员鱼贯而入,审判长开始宣读裁判文书。
审判长:下面宣读判决书………………驳回XXX、XXX的上诉,维持原判。
一时间法庭内哗然了,旁听席上辱骂声,争吵声,哭泣声充斥了整个法庭,法警阻拦着情绪激动的旁听家属。
审判长:旁听家属注意情绪,尊重法庭的判决,尊重法庭的判决。
可惜审判长的声音淹没在了一片辱骂和争吵之声中,我望向旁边几位几个月以来一起战斗的同行伙伴,每个人脸上都透露这失望、无奈和忿懑之情;而当我望向我的当事人,他的脸上却没有失望之情,更多的是对于判决结果早已预料的戏谑还有一种三年煎熬终于解脱的释然。
一时法庭上四方的表情着实耐人回味,冷漠的法官、无奈的律师、痛楚的家属、释然的当事人交织了一副鲜活的中国刑事司法的现状。
而此时,我的思绪回到了半年前,回想到刚接触这个案件的当时..........................................
二、逻辑混乱的一审
2023年9月份的一天,我的微信收到了一则微信陌生人添加好友的信息,通过好友验证后,我得知这是一位姓徐的阿姨加了我的微信。
徐阿姨:请问是王律师吗?
我:是的,请问您是?
徐阿姨:你好,我是在网上看到你的那篇《懂我们当地办案规矩的律师,是什么样的律师?》文章后加的你的微信,我觉得你是一位正直的律师能够帮到我。
我:有什么我可以帮到你的吗?
徐阿姨:我丈夫和我儿子现在被指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在一审法院已经两年多了,开庭都开了四次了,可能马上要宣判了,不是很乐观,你能不能帮我办理下这个案子,帮帮我。
我:阿姨,您别急,是一个什么情况,您和我说下。
徐阿姨:.................................(案情介绍略)
我:阿姨,您这个案子马上就要判决,你现在委托我,我几乎也起不到作用,况且可能判决的结果是好的,这不是多花一笔律师费嘛。要不您先等下一审判决,如果结果不好,您再联系我可以吗?
徐阿姨:好吧。
一个多月后。
徐阿姨:王律师,一审判决出来,我儿子十五年,我老公八年,哎,这可怎么办啊!
我:阿姨,您先别急,一审判决有吗?
阿姨:有,我发给你。
看完一审判决,我心中只有一个想法,“此案绝对有问题”。理由有几下几点:
(1)此案一审法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历经五次庭审才最终做出一审判决;
(2)一审法院找了最高人民法院延期,并且案件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从家属处得知的消息,案件曾经请示了上级人民法院,甚至可能请示到了省高院;
(3)原审被告人父子俩涉及两个罪名,偷越国(边)境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于偷越国(边)境罪父子俩认罪认罚,且一审法院对该罪名适用了认罪认罚制度,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父子俩不认罪。但是依据2019年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六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此案中,俩父子只认可偷越国(边)境罪,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并不认可,按规定两罪名都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是一审判决却对偷越国(边)境罪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我不相信一审的公诉人及法官会犯如此低级的错误,那么极有可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认定是存在问题的;
(4)一审判决认定父子俩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以假充真”的罪状行为模式的核心逻辑为:父子俩知道客户从他们这里买工业白油、脱模剂“替代”柴油使用+父子俩还卖给客户=父子俩“以假充真”。一审判决这一核心逻辑偷换了“冒充”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明显就是在玩“偷换概念”的把戏。
据了解,本案之所以案发是因为省级某媒体记者暗访了浙江三个地级市,其中发现路边有黑加油站,顺着黑加油站油品的来源,暗访到了一个自称是父子俩公司的销售经理杨某(在案证据证实:此人根本不是父子俩公司的销售经理)。杨某声称有自己公司有柴油销售,带着记者来到了父子俩的公司,但是在整个暗访过程中父子俩都没说:“自己公司售卖的是柴油。”只是表示:“确实有人买了公司的油品当作柴油用,打擦边球。”
此案极有可能是一起错案,而且阻力极大。
三、组建律师团队
当我决定接受徐阿姨的委托,接手本案二审之际,摆在眼前的问题是,此案阻力肯定是巨大的,单靠我一个人的力量显得捉襟见肘。此时,我想到了上海的郭鹏律师,我与郭律师相交多年,郭律师近几年办理的卢灿生产恒压阀却被指控非法制造枪支罪一案堪称经典,该案经过郭律师的辩护最终该案由一审判决的十年有期徒刑,到二审发回重审,最终到检察院撤回起诉。
此前郭律师曾邀请我加入海门诈骗案的辩护工作中,因时间冲突我遗憾错过了这次海门辩护之行。这次我力邀郭律师加入本案的辩护工作,并且郭律师邀请了南昌的宋啟晟律师、江苏的张奇律师加入了本案的辩护工作,战斗一触即发。
四、波诡云谲的请示
当案件二审立案之后,辩护人们第一时间前往Q市中级人民法院调阅了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当阅看一审卷中的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情况表时,几行汉字引起了我们的注意:1.2023年7月24日——10月10日,向上级法院请示期间;2.2023年7月26日,向二审(复核)法院移送案卷材料日期。本案一审判决是在2023年10月30日做出的,换言之,一审判决的结果极有可能是在二审法院Q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授意之下决定的;更为严峻的是,这几行汉字能体现出,如果二审还在Q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极有可能二审就是走过场,结果早以决定;甚至,二审法院会不会开庭审理本案都成了未知之数。
经过与主办法官的联系,主办法官表示:会开庭审理。为避免打草惊蛇,如果贸然提出管辖的问题,极有可能会将案件转化为书面审,然后得到一纸维持的裁定。我们决定先不贸然提出管辖权的问题,先看看法官是什么态度。
五、意外身份的法官
除了上述请示的问题,我们还在案卷中发现,现在二审合议庭组成人员中一名徐姓法官就是原来一审法院刑庭庭长,并且本案在一审期间,该徐姓法官审批决定了案件从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加之,该案在一审过程中是经过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我们有理由相信该徐姓法官在一审中已经极有可能实质参与了一审的审判过程。
那么对该法官申请回避自然也成为了案件辩护的关键和重点。
六、拒之门外的证人
在案卷中我们发现,为了证明父子俩售卖涉案油品“明知”购买者将购买的涉案油品冒充柴油售卖给大货车司机。侦查机关采取讯问、询问的手段将父子俩公司的几名员工提取了证言。但是这些证人证言都呈现出一个相同的特点,即:每个人都做了多次笔录,每个人笔录都是在最后一次笔录出现了对父子俩不利的内容。甚至有证人反映,侦查人员并未给自己纸质的笔录签字确认,是用平板电脑签的笔录,自己曾经要求侦查人员修改笔录中不实的内容,修改后自己才签字确认的。但是一审律师给自己看了附卷的笔录,发现自己附卷的笔录是未修改不实内容的笔录。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有理由相信,侦查人员存在非法取证的现象。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我们四位律师在做好保护措施的前提下,向几名证人取证,果不其然,几名证人均表示:对父子俩不利证言的内容,不是自己说的,是侦查人员擅自添加的,后续,在侦查人员威逼利诱下几位证人最后签字确认。
为了保护自己,也为了看看主办法官是否能公正处理本案,我们没有贸然将笔录递交给合议庭,而是让证人自行书写了笔录中哪些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况说明,并且各位证人也愿意出庭做证,澄清事实。
案件决定开庭审理的时候,我们第一时间递交了相应的线索材料,要求启动过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要求召开庭前会议,要求通知证人到庭,要求调取证据。然而,对于这些申请审判长置若罔闻,一句“庭后再说”打发了我们。
更为匪夷所思的是,开庭当日几位证人等待在法庭门口,他们愿意当庭出庭澄清案件真相,但是审判长以一句“我们合议过了,证据能够印证,不需要证人出庭,法警,让证人离开法院,叫他们不要留在法院了。”从审判长以上的种种行为分析,之前请示所暴露的问题已经非常的明显,二审法院早就介入了一审的审判,他们已经丧失了客观中立性。
有基于此,回避和管辖的问题成为了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七、无情驳回的申请
在等待中,案件进入了开庭审理阶段,基于之前对于合议庭公正性的判断,我们认为,案件已经不可能得到公正的办理,有基于此,当庭我们提出了两项申请,一项管辖权异议:
(1)对徐姓审判员提出了回避申请;
(2)对案件一审过程中,一审法院已经就证据和事实问题向二审法院请示的问题。我们要求Q市中院提级管辖,将本案移送省高院或者让省高院指定管辖将案件移送其他地区法院二审本案;
(3)我们发现一审中父亲的病例材料证实:其患有严重的双向情感障碍的精神疾病,经查询该疾病为严重的,持续性的精神疾病,伴随着情绪极不稳定,幻想等症状。在于父亲的接触中,我们发现其行为及表达符合上述症状,因此,我们申请了对父亲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
令人遗憾的是,上述两项申请,一项管辖权异议只有第一项徐姓审判员的回避申请经过抗争得到了支持,最终换人审理。
管辖权异议的申请,审判长直接驳回,并且当庭表示:“你们可以庭后控告,今天先审理实体问题。”
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审判长则表示:“庭后会考虑。”最终直到二审结束,二审的裁判文书都没回应这个问题。
在争取这些权利的过程中,辩护人和合议庭发生了激烈的对抗,介于篇幅,不再书写。
出于对合议庭决定的尊重,我们最终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对实体问题发表了观点。
令人欣喜的是,出庭检察员对辩护人部分观点予以了认可,并且认为一审判决中认定的一起事实可以不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八、敢冒风险的举证
法庭调查举证阶段:
我:鹏哥,我们调查的证人的笔录是否要提交?
郭鹏律师:交!与当事人十几年的人身自由比,我们冒一点风险没什么,况且我们都是依法取证。
我:好,交。
抱着敢于承担风险的心态,我们当庭递交了律师调查笔录,后续开庭结束后,当地公安机关又找证人取证,并且询问证人:“律师、家属是否有诱供的现象?”在得到了证人否定的答案后,并且证人明确表示:“之前很多话语自己没讲过,都是某民警擅自添加的。”后续,当地公安机关不再询问律师和家属的问题,转而又进一步胁迫证人确认之前笔录的真实性。
顺带提一句,之前讯问、询问的同步录音录像又恰好的被覆盖了。
九、举步维艰的控告
在第二天庭审之时以及庭审结束后,家属和辩护人们进行了控告,然而控告的过程确是艰难万分,一言难尽。详细情况会在后续文章《名为二审实为一审,名为公开实为内定》,几乎当左右的控告途径都如此的举步维艰之时,违法者将会肆无忌惮的违法,而守法者将会以诉诸舆论的力量以求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陪着家属控告维权的过程中,我真切感受到了不公、冷漠给家属带来的心灵创伤,那种痛楚,也只有身处其中之人才能深刻体会到。“如我在诉”、“保护民营企业家”不应仅仅成为一句口号。
十、火箭速度的判决
周五下午庭审结果后:
郭鹏律师:阿姨刚才和我讲,当地律师说:“这个案子开庭前判决书就已经写好了。”我想没这么夸张,我们提了这么多申请,递交了这么多新的证据,他总要考虑和回应一下,尤其精神病、责任能力鉴定这块。
我:希望吧,我们后续庭外的辩护也得跟上。
过了周六、周日后的周一:
书记员:王律师吗?案件我们准备本周五宣判了,通知你准时到庭参加宣判。
我:哈?我辩护词刚写完准备交过来啊。
郭鹏律师:没想到这么没有底线,真是庭前就已经写好判决了,审判长还一个劲跟我们说:“审限不是问题。”
宋啟晟律师:真是超出想象,尤其精神病、刑事责任能力鉴定这块,他们居然就视之不见了。出庭检察员都认为有一起事实可以去掉,他们就不考虑了?
我:办了这么多年案子,今天再次让我增长了见识,原来底线可以一再的降低。
十一、感同身受的痛楚
当思绪回到宣判的那一刻,合议庭成员们已经在一片谩骂和哭泣声中匆匆离开了,当我们走出法庭,看到家属哭红的眼睛,感受到家属的痛楚,那种对于不公、漠视的痛楚;那种为求得一丝公平,却不可得的痛楚;那种倾尽全力,却得不到重视的痛楚。
我们几位辩护律师面面相觑,脸上充满了无奈之情,倾尽全力,甘冒风险,却逃不过遭人戏弄的结果,那么,我们抗争的意义又何在呢?
将要回去的路上,徐阿姨一直送我们到门口,离别之际,我拥抱了徐阿姨,并且嘱托徐阿姨:“一定要保重身体,以后有什么需要我帮忙的,我一定会帮忙的。”这位坚强的阿姨,在丈夫和儿子这两根家庭的顶梁柱倒塌之时,默默地承受了这一切,这几年东奔西走,为丈夫和儿子鸣冤,请律师。扪心自问,要是我处于徐阿姨的地位,我做不到她这样。
刑事司法是国之重器,决定了多少家庭的悲欢离合,兴衰荣辱,如此为止,实在令人感到悲凉。
而同一天,江西鹰潭的吴敏案也宣判了.............
不知这样的事情,不知这样的家属,每天再神州大地上又上演了多少?
十二、同甘共苦的伙伴
前往高铁站的路上:
我:我感觉,我们好像小丑,做得再认真,辩得再激情,最终还是被戏弄了。
宋啟晟律师:我也真的感觉有点灰心了,以后不再想办这种案子了。
郭鹏律师:我们不能灰心,要越挫越勇,至少家属委托了我们,我们竭尽全力了,让家属看到了我们的努力,尽人事了,而不是那些骗取家属钱财的人,给家属造成二次、三次的伤害。前一辈的刑辩大佬们总有退出江湖的一天,我们得扛得起来啊。
我:是啊,有机会兄弟们再一起战斗,以前我都是自己一个人办案,酸甜苦辣都是一个人承受,这次至少又兄弟们在一起,不孤单。
宋啟晟律师:是啊,有机会我们再一起战斗,不服输。
后记:
当我们来到高铁站之后,不知是否因为是天气的原因,高铁站大楼上两个硕大的地名模糊得让人看不清楚。我擦拭眼镜后,走上前仔细观望,大楼上似乎伫立着两个字——“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