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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雪洁:那些等候在法庭外的证人

作者:孙雪洁 律师 发布日期:2024-04-30

孙雪洁:那些等候在法庭外的证人

原创 孙雪洁 厚启刑辩 2024-04-29 09:35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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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积薄发,启行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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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在刑事案件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非常困难,在笔者之前接触过的案件中,也有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无一例外都未被采纳。但相反的是,侦查人员的出庭率却非常高,在某起案件中,作为辩方我们本身对当事人被抓获归案的事实并无异议,但民警还是被安排出庭说明当事人是如何到案的。彼时我对该情形还没有太大的触动,直到某天,看到了那些等候在法庭外,想出庭作证的证人。

Part 1:证人证言前后矛盾



在笔者参与办理、后又旁听了二审开庭的某上诉案件中,吴氏父子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分别被判处十五年和八年有期徒刑。二审几位律师介入后,发现该案问题重重,其中一点就是,定案的关键证据证人证言之间存在前后矛盾。几位证人在前几次做的笔录均有利于当事人,之后的笔录却忽然改变说法,对当事人及其不利。


为了查明真相,几位律师去找相关证人做了笔录,而证人均表示“我没有说过这样的话”,且他们也都愿意出庭说明情况,指出笔录的不实之处。在很多案件中,当律师问到证人是否愿意出庭作证时,大部分证人都是退避三舍,应付道“看时间吧”,该案几位证人却勇气可嘉,均表示愿意出庭。想来,他们在得知因为自己莫须有的证言,导致他人被判了如此重的刑罚后,心里也难免会觉得不解。既为他人,也为自己,且实话实说即便是出庭作证几位证人也欣然同意。


该案开庭两次共三天时间,期间几位证人一直默默等候在法庭之外,看起来离法庭仅一门之隔,但实际这将是难以跨越的鸿沟。

Part 2:证人出庭作证被驳回



在还未正式开庭前,得知证人已经等候在门外,合议庭就先退出法庭开始进行内部商讨,期间审判长将出庭检察员也一同叫出庭外进行商讨。不久,合议庭便宣布“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人没有出庭的必要”,由此驳回了辩护人事先提交的书面申请。


辩护律师不解,作为旁听群众也感到不解。一是,为何合议庭的内部商讨过程,出庭检察员可以参与其中?如果检察员可以参与,那根据控辩双方平等原则,辩护人也可以参与其中,但合议庭却单单叫了检察员不叫辩护人。二是,为何还未进行举证质证,合议庭就认定证据已经相互印证?这是否是在暗示,接下来的举证质证已经名存实亡?


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被驳回后,接下来辩护人又提交了几位证人自己书写的出庭作证申请书,毫无意外,依旧被驳回。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第14条规定: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本案证人证言存在前后矛盾,且相关证言能直接证实当事人是否存在“假冒”“欺诈”等试图以假充真的行为,显然属于“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据。在此情形下,本应是法院主动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现在辩护人和证人主动申请,本着查明事实真相的目的,法院也应当同意,何况证人都已经等候在门外。但事实却是,一步之遥也难以跨越,人民的法庭却拒绝人民出庭。

Part 3:同步录音录像灭失



除了证人自己出庭作证,还能证实为何证人笔录存在前后矛盾的证据,便是同步录音录像。几位辩护人也同样向法院申请调取同录,但合议庭却答复辩护人,同步录音录像无法调取,公安出具了情况说明,因时间久远同步录音录像已经被覆盖了。


根据《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17条规定:


讯问录音录像资料应当刻录光盘保存或者利用磁盘等存储设备存储。 


刻录光盘保存的,应当制作一式两份,在光盘标签或者封套上标明制作单位、制作人、制作时间、被讯问人、案件名称及案件编号,一份装袋密封作为正本,一份作为副本。对一起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多次讯问的,可以将多次讯问的录音录像资料刻录在同一张光盘内。刻录完成后,办案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将光盘移交保管人员,保管人员应当登记入册并与办案人员共同签名。 

利用磁盘等存储设备存储的,应当在讯问结束后立即上传到专门的存储设备中,并制作数据备份;必要时,可以转录为光盘。


按照该规定,对于同步录音录像公安应当刻录光盘,或者即便利用磁盘等存储设备存储也应制作备份,按道理不存在被覆盖的情形,除非公安未按照规定保存。面对公安出具的情况说明,其真伪不明,在此情形下,作为法院本不应直接采信。而即便法院相信该情况说明是真实的,那本着查清案件事实真相的目的,此时,更应当允许证人出庭作证,了解清楚为何证人证言前后存在明显矛盾。但连旁听群众都能明白的道理,法庭却无法接受。


同步录音录像灭失、证人不能出庭作证,即便情形如此恶劣,但当事人还存在最后的保障,即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在证人证言前后矛盾的情况下,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法庭应当采信证人先前作出的多份对上诉人有利的证言,而不是最后作出的那一份对上诉人不利的证言。但具体要如何决定,合议庭并未当庭回复,而是说庭后会综合考虑。


开了两次共三天的庭审结束了,几位证人也在法庭外等候了三天,但终究没有如愿踏进法庭,不知他们作何感想。而我自己作为参与者又作为旁观者,在庭审结束时,内心倍感失落,虽然此刻结果未知,但程序已失公正。而那未踏进法庭的证人、已灭失的录音录像、不敢被揭开的真相仿佛都在试图告诉我,结果到底是什么,但未到宣判时刻,我仍心存幻想。

Part 4:后续



2024年4月12日该案开完庭,4月15日法院便通知辩护人将于4月19日开庭宣判。期间,几位主动要求出庭作证的证人被公安通知去接受调查,开庭时证人候在门外都未被叫进去,不知此时联系证人意欲何为,难道要试图追究辩护人“妨害作证”的责任?2024年4月19日,该案如期宣判,结果维持。长达三年的案件,至此告一段落,多少人的幻想,也同时破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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