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民间流行一个说法,说律师是为坏人辩护。
于是很多律师与学者就纷纷论证,律师为什么要为坏人辩护,有的则讲律师不是为坏人的“坏”辩护,而是为坏人的“人”辩护。这些学者与律师的说法,其实是肯定了一个前提,那就是律师确实是为坏人辩护,只是论证了律师为坏人辩护具有正当性而已。
一、律师是为坏人辩护的观点有害且危险
讲律师是为坏人辩护,本质上是将司法领域的问题道德化。律师是为坏人辩护,这种将法律问题道德化的观点非常有害,而且非常危险。
首先,律师是为坏人辩护的观点,为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提供了正当性理由。按照该观点,一个公民只要进入刑事程序,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是坏人。既然这些人是坏人,那就是善良的人民大众的对立面。这些坏人如果在被立案侦查后还不老实,不说实话,为了广大善良人民的利益,以殴打、虐待、威胁、欺骗等各种方法让坏人讲实话,就获得了道德上的正当性。刑讯逼供、虐待嫌犯的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将被追诉者视为异类与坏人,是其深层原因。
其次,律师是为坏人辩护的观点,会动摇刑事审判制度的根基。既然被立案侦查的人是坏人,那么在法院判决其有罪之前,通过电视媒体让其公开认罪,也就顺理成章,这就给各种未审先判行为提供了理由。如此,以无罪推定为核心原则的现代刑事审判制度就被彻底架空。
第三,律师是为坏人辩护的观点,可能给刑事辩护制度乃至整个司法制度带来毁灭性冲击。既然被立案侦查的人是坏人,是人民的对立面,律师辩护是为坏人说话,那自然也不是什么好人,为坏人说话的辩护制度,也不是好的制度,就应当予以取消。既然不需要律师辩护,自然也不需要公诉人在法庭上指控犯罪,那直接定罪判刑就行。既然直接定判刑就行,那还需要法院与专业的法官干什么?这种现象历史上曾经出现过。
细思起来,律师是为坏人辩护的观点,其危害令人不寒而栗。
二、律师是为坏人辩护的观点明显错误
首先,律师是为坏人辩护的观点,混淆了德道概念与法律概念。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根据诉讼阶段的不同,只存在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区分,不存在好人与坏人的划分。
其次,刑事辩护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是否有罪还未最终确定。刑事辩护发生在侦查、审查起诉与审判阶段,此时法院的生效判决尚未作出,不能确定辩护的对象是否有罪。
第三,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30%左右的被追诉者最终是作无罪处理的。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中,决定不起诉57.8万人,不起诉率为25.5%。同时,再加上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撤案的案件以及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有30%左右的案件最终是作无罪处理的。既然有30%左右的案件是无罪的,那么即使以是否最终确定有罪作为区分好人与坏人的标准,也不能一般性地讲律师是为坏人辩护。
第四,大部分刑事案件是行政犯,与道德无关。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的案件中,排名第一罪名的是危险驾驶罪,占比22%,排名第三罪名的是帮信罪,占比8%。这两种犯罪都是行政犯,与道德无关,随着刑法的不断修改,我国现在多数刑事案件都是行政犯,对于这些以违反行政法为前提的行政犯,我们能认为他们道德上有问题,是坏人吗?
第五,即使是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的案件,好些最后发现是错案。这些案件要么亡者归来,要么是真凶再现,法院当时判决时把人头弄错了,人根本就不是所谓的杀人犯杀的。因此,即使是被最终定罪的重刑犯,就一定没有被错判的,就都是坏人吗?更何况,有些杀人者,是被欺负或者虐待后激愤杀人,对这些人能评价为道德上的坏人吗?
可见,律师是为坏人辩护的观点,混淆了法律概念与道德概念;即使根据道德标准来判断,该观点也不符合刑事司法现实,根本不能成立。
三、律师是为人的自由与尊严而辩护
透过有色眼镜看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常常会讲,这些人如果不做坏事,怎么可能会被抓?
从媒体已经披露的错案来看:货车司机张姓叔侄,因为被害人王某搭过他们的便车,被立案侦查,在刑讯逼供下,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二审改判张辉死缓,张高平有期徒刑十五年;民警杜培武因为是被害者王晓湘的丈夫而被立案侦查,遭遇刑讯逼供后,一审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毛纺厂职工呼格吉勒图因为看到了被害者杨某某死在厕所,跑到附近的治安岗亭报警后被立案侦查,后遭遇刑讯逼供,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流氓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后被执行枪决。
由此可见,任何守法的公民都有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而被卷入刑事案件,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甚至被认定为杀人犯、强奸犯。从这个意义上讲,每个人都是潜在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师并非为坏人辩护,而是为公民的自由与尊严而辩护,获得律师辩护是每个公民保护自己基本权利的有力法律武器。
最后希望大家,尤其是法律人,以后不要再轻易地讲律师是为坏人辩护了,也不要讲律师为什么要为坏人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