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刑事辩护决定命运的黄金节点:审查批捕
——以G某寻衅滋事案和C某强迫交易案为例
承办律师:刘建民
目录:
一.案情简介
二.办案过程
三.办案心得
一、案情简要
G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2016年11月30日前后,Z某某等6人纠集多人围堵在杭州市某建设工地门口,阻止施工车辆进入,并通过多次断电、阻止施工等方式,给项目方施加压力,妄图承接工地上的所有土方工程项目。侦查机关认为G某参与其中,并将车辆出借给F某堵在工地门口阻扰施工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
C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2017年7月,犯罪嫌疑人W某某、S某某、Q某某等人见被害人Z某某在杭州某物流中心水产市场买卖死蟹生意兴隆,利润巨大,欲进入市场抢占被害人Z某某生意,征得C某同意和支持后进入市场收购死蟹,但因被害人Z势力强大,人手较多,便召集社会人员入股。侦查机关认为C某参与其中,并从中对死蟹收购活动存在指示行为。
两起案件的共同特征:
1.涉案人员众多,侦查机关认为当事人参与其中且作用重大
2.涉黑涉恶类案件,G某和C某分别属于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第五、第六类所打击的对象;
3.所涉罪行较重,取保可能性较低,G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C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即使按最初定的强迫交易罪,亦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两起案件,在当前“扫黑除恶”的背景下,即使是一般的参与人员都较难取保,更不用提本案当中的两名主要参与人员。但最终,这两起案件中的当事人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经过我们律师的辩护,均获得检察院不予批捕的结果,并顺利取保。
二、办案过程
1.与当事人沟通,会见中,两名当事人均存在很强的自我辩解,认为自己未参与其中,未与案件其他人员存在合谋及共同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自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2.与侦查机关沟通,提出辩护意见及申请取保,石沉大海,未给予回应,且明确表明该类案件无取保的肯能性,必须提请逮捕;
3.与批捕检察官沟通,从批捕检察官口中了解到他们对案件的分析及想法,并及时会见当事人,将与检察官沟通中产生的疑问予以梳理,并再次与检察官沟通。此过程中,在极短的时间内,连续向检察官提出2份辩护意见。
三、办案心得
两起案件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前后,分别向侦查机关及检察机关沟通并提交辩护意见,其中,侦查机关对律师提交的辩护意见及取保候审申请,未理会,沟通不畅,而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向检察官提出的2份辩护意见得到检察官的认可,沟通也十分顺畅,均获得不批捕的结果。
(一)与侦查机关沟通的必要性
有必要,但不可抱太大希望。沟通还是必须要去做的,即使侦查机关的办案人员对律师提交的辩护意见及取保申请不可置否,但这步工作还是需要去做到。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可向办案机关了解罪名及案件情况,该权利不能放弃,不能因为难以与侦查机关的办案人员沟通,进而就放弃这条沟通渠道。
(二)与批捕检察官沟通的重要性
1.侦监科检察官与办案警官公及公诉科检察官的思维区别
2.了解审查批捕阶段检察官的思维
审查批捕阶段检察官思考一个案件是否批捕,重调考虑几下几方面: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型是否准确、有无逮捕必要(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
(三)制定充分的辩护策略,提高审查批捕阶段辩护的有效性
1.会见,了解案情,在未能阅卷的情况下,与侦查机关沟通又不能获得有效信息的前提下,如何通过会见,了解辩护人所需要的信息。就是看侦查机关问了些什么内容,从中可看出侦查方向。比如:第一次会见C某时,根据前期了解的信息(C某涉嫌强迫交易罪),原以为C某在这个案件当中有强迫市场商户进行死蟹交易、买卖的行为,但从第二次会见沟通的情况中了解到,侦查机关重点在C如何逼迫市场内另一名从事死蟹收购生意的经营者,抢占死蟹收购份额的事情。
2.沟通,窥探案情,重点放在与检察官的沟通上。
3.提交辩护意见,注意提交辩护意见的时间节点,建议第三天提交辩护意见及沟通较为适宜,前两天检察官需阅看案卷材料,了解案情。即使提交,检察官会以未阅卷为由无法沟通;后两天时,检察官已有内心判断,再提所起影响相对会小。